今日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证监会认定
光大证券 8.16异常交易行为已经构成内幕交易、信息误导、违法证券公司内控管理规定等多项违法违规行为。
证监会同时对相关四位相关决策责任人徐浩明、杨赤忠、沈诗光、杨剑波处以终身证券市场禁入,并没收光大证券非法所得8721万元,并处以5倍罚款,共计5.23亿。
同时,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光大证券事件导致投资者损失严重,投资者可以提起诉讼依法要求赔偿。证券法规定了三类民事责任,包括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其中虚假陈述已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后两者仅做出原则规定。
严义明律师认为,对于内幕交易及操纵证券市场与损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确定以及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数额的范围、损失的计算方法等重要问题,现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虽无明文规定,但既然法院可以参照虚假陈述司法解释前置程序的规定来确定案件的受理,并确定案件的管辖,那么同样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并且结合实际情况来认定。
同时,严义明律师说,希望光大证券“8.16乌龙事件”能催生最高人民法院尽快出台关于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民事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以利于投资者权益保护的顺利展开。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在发布会上表示,如何赔偿投资者、赔偿多少问题将由司法机关确定。
上海严义明律师及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杨兆全律师均表示,投资者操作损失和光大证券的违法间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可全额索赔。
如期指投资者被指数异动误导所产生的亏损,投资者在股价大幅上涨后买入股票所产生的亏损,这些应得到赔偿;也有一些亏损不应索赔,如投资者之前持有的券商股大跌导致的损失,不能索赔。
“不过在诉讼阶段,光大证券如果证明这些亏损中有部分金额不是由其导致的,比如是由股市的正常波动导致的,那这部分金额将不会得到赔偿。”严义明律师称。
投资者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应准备以下证据:(1)身份证明文件(2)证券账户复印件、(3)交易记录凭证(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公章)等投资损失证据材料。
案例一:一期货投资者受影响亏73万
深圳一位投资股指期货多年的投资者张先生:8月16上午11点前,我当时帐面已平仓盈利为80250元,11点04分股指突然改变运行规律,指数瞬间出现急速暴涨,导致IF1309合约快速跟涨,当时我持有空单几近暴仓,临近上午收盘,在接近最高位部份采取平仓,同时也在高位开出多单,由于午间休市时没有可靠的消息公布暴涨原因,下午开市回调一些后又开始将所剩空单陆续平仓后转多单,此后股指一路下泻,其间几次收到期货公司警告保证金不足要求强制平仓信息,故到收市后,当天平仓亏损失为567720元,加上11:00分前的赢利为80250元,当天收市仍持有的IF1309空单12张,持仓亏损为75300元,以上三项亏损合计733270元,未考虑收市仍持有的12张空单在周一开市中可能出现的下跌亏损和交易费,以上亏损全部为乌龙指事件时间段内所造成。
严义明律师:光大证券的违法行为和张先生的亏损有因果关系,张先生可全额索赔。
案例二:一投资者买入权重股亏15万
吉林投资者范先生:2013年8月16日11:05分看到几只权重股突然在接下来的两分钟内直线暴涨,认为有重大利好消息,故于11点07分快速以每股11.77元价格买入100000股中信证券股票(股票代码为:600030),成交金额为1177000元;此后整个股市形势依旧呈上涨趋势,遂在上午临近收盘时11点26分又以每股5.17元的价格买入24800股太平洋股票(股票代码:601099),成交金额128216元。后随着光大证券下午停牌以及发布公告,两支股票一路下跌。8月23日,范先生于下午13:45分,将所持的100000股中信证券股票及24800股太平洋股票分别以每股10.38元和每股4.81元全部卖出,范先生因此损失约15万元。
严义明:投资者买入证券的行为,是直接受到了光大证券的影响。投资者的损失和光大证券的行为,有因果关系。范先生可索赔。案例三:一投资者跟风买股赔782.25元
成都投资者李先生:在2013年8月16日上午发现A股暴涨,猜测是否有利好消息,准备跟风买进,后发现市场有传闻称“光大证券乌龙”才导致暴涨,因害怕该传闻是真的,李先生遂没有及时出手,采取观望态度。后光大证券董秘否认了市场传闻,李先生认为既然无任何人为异常与系统异常,于是在下午开盘后13:00分迅速以每股2.92元的价格买入9800股山东高速股票(股票代码为
600350)。然而到了下午14点25分,光大证券发布了公告承认了股市暴涨与其乌龙有关,之后股指下跌。李先生遂于8月19 日以每股2.85元的价格将所持有9800股山东高速股票卖出,因此造成直接损失782.25元。
严义明律师:李先生是在光大证券否认了市场传闻后买入了股票,是被信息误导,李先生可以提出索赔。
案例四:一位投资者重仓中信证券、
宏源证券 等券商股,但始料未及,光大证券乌龙操作事件导致券商股股价大幅跳水,因此损失有十多万元。
威诺律师事务所杨兆全律师:此种情况不能被纳入亏损范围之内,其认为券商股下跌,是投资者对券商的风险防控能力等因素的担忧导致的。虽然券商股集体下跌诱因是光大证券事件,但是法律上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