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388重组不成功。贴上当初上海外贸和海成的调解协议吧,这份协议是上海高院出的《民事调解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淘股吧]为切实解决海成资源及有关方与东方外贸之间的债务纠纷(案号:(2011)沪高民二(商)初字第S5号),在上海高级人民法院调解下,债务双方于2012年12月13日签署了《调解协议》、2013年1月22日签署了《调解协议之补充协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5日出具了《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截至2012年6月30日,海成资源累计欠付东方外贸债务本金12亿元及利息2亿元;2012年6月30日以后,以14亿元为计息本金,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直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塔城国际向东方外贸转让其所持西部矿业股票中已经质押给东方外贸的4,635万股股票(含孳息),并按照实际转让之日的前二十个交易日的加权平均价计算并扣除转让所需税费后进行抵债,用以偿还被告债务。
3、剩余债务东方外贸通过受让塔城国际持有的塔中矿业部分股权进行抵债,抵债后各方共同将塔中矿业股权整体注入本公司并最终结算,具体处理如下: (1)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由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各方共同认可且具有证券评估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审计机构、律师事务所对塔中矿业公司进行评估、审计并完成尽职调查,确定塔中矿业股权价值,同时进行必要的东方外贸公司受让塔中矿业股权的政府审批工作;
(2)评估、审计、尽职调查完成之日起30日内,塔城国际应向东方外贸转让其持有的塔中矿业46%的抵债股权。上述46%股权转让价格按照塔中矿业注册资本3,000万美元计算为1,380万美元,折合人民币8,611.2万元,并在股权转让变更登记当日在计息本金予以扣除;
(3)股权转让完成后,各方同意将塔中矿业股权整体注入
西藏珠峰,实现西藏珠峰资产重组,具体如下:
①若2014年6月1日前重组未能完成的,东方外贸有权按其认为适当的价格抛售其持有的塔中矿业股权; 若抛售后所得款项,在扣除1,380万美元(折合人民币8,611.2万元)及东方外贸因受让以及出让塔中矿业股权等行为所产生的一切税费后,低于剩余的被告债务的,不足部分由海成资源予以补足;
若抛售后所得款项,在扣除1,380万美元(折合人民币8611.2万元)及东方外贸因受让以及出让塔中矿业股权等行为所产生的一切税费后,超出剩余的被告债务的,超出部分的资产由东方外贸退予塔城国际。
②若2014年6月1日前重组完成,禁售期届满后东方外贸有权按其认为适当的价格抛售其持有的西藏珠峰股票,但若在禁售期届满之日起连续100个交易日仍未抛售完毕的,剩余股票价值按照该100个交易日的加权平均价格计算(简称“剩余股票市值”)。
若股票抛售后所得款项加上剩余股票市值,在扣除1,380万美元(折合人民币8,611.2万元)及东方外贸公司因受让塔中矿业股权、向西藏珠峰出让塔中矿业股权以及重组成功后抛售西藏珠峰股票等转让行为所产生的一切税费后,低于剩余的被告债务的,不足部分由海成资源予以补足。
若抛售后所得款项,在扣除1,380万美元(折合人民币8,611.2万元)及东方外贸公司因受让塔中矿业股权、向西藏珠峰出让塔中矿业股权以及重组成功后抛售西藏珠峰股票等转让行为所产生的一切税费后,超出剩余的被告债务的,超出部分的资产由东方外贸退予塔城国际。
2013年1月,塔城国际与东方外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塔城国际将其持有的塔中矿业法定资本的46%股权转让给东方外贸。塔中矿业已就本次股权转让修改章程,并根据塔吉克斯坦《国家法人和个人企业家登记法》法典第35章规定,进行了重新登记注册,该等股权转让手续已全部完成。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塔中矿业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就本次股权转让,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处于2013年2月4日向国际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资本项目处发出《境外投资项目信息统计件》(沪发改境外统:2013004),确认本次股权转让。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已就上述东方外贸收购塔中矿业46%股权事宜于2013年1月29日出具了《关于同意东方国际集团上海市对外贸易有限公司受让塔中矿业有限公司股权的批复》(沪商外经[2013]55号),批准该等股权收购。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亦于2013年2月5日向塔城国际出具《关于同意变更塔中矿业有限公司股权结构的批复》(新商外经函[2013]4号),同意塔城国际将塔中矿业46%股权予以转让。
就本次股权转让后的塔中矿业股权结构,塔城国际、东方外贸和中环技已取得商务部于2013年2月5日发出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商境外投资证第0500201300006)。
2013年2月22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根据东方外贸的申请出具了《民事裁定书》((2013)沪高执字第7-2号),解除了对塔城国际和中环技分别持有的塔中矿业46%和8%股权的冻结,并分别向塔城国际和中环技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
因为找不到民事调解书的正文,只能从一些公告里找到一些相关资料。
不过,大致也理清了海诚与东方的债务和解内容。
一、海城欠东方12亿本金,2亿利息,2012年6月30日以后,以14亿元为计息本金,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直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塔城国际向东方外贸转让其所持西部矿业股票中已经质押给东方外贸的4,635万股股票,并按照实际转让之日的前二十个交易日的加权平均价计算并扣除转让所需税费后进行抵债,用以偿还被告债务。也就是3月份的20天均价大致也就是7.8左右乘以4635万等于3亿六左右。这部分股权抵扣
三亿六千万元债务。
三、剩余债务东方外贸通过受让塔城国际持有的塔中矿业部分股权进行抵债,这部分股权。按照协议,各方同意将塔中矿业股权整体注入西藏珠峰,实现西藏珠峰资产重组。同时,
①若2014年6月1日前重组未能完成的,东方外贸有权按其认为适当的价格抛售其持有的塔中矿业股权;。
也就是说,实际上,海诚与东方的债务在3月通过西部矿业与塔中矿业的股权转让已基本厘清了,这也符合原来
东方创业定出的时间表3月份解决债务问题,338是否重组通过,对上海外贸注入东方创业实际并没有关系。
一点个人浅见,欢迎各位兄弟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