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5元(含税)
● 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每股派发现金红
利为0.0475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0.045元。
● 股权登记日:2013年8月20日
● 除息日:2013年8月21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3年8月26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的股东大会情况
公司201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3年6月27日召开的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在2013年6月28日《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
二、利润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2年度
2、利润分配方案:公司以2012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128,000万股为基数,每
10股派发现金红利0.5元人民币(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6,400万元人民币(含
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扣税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为0.475元、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扣税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为0.45元。
3、发放范围:截止2013年8月20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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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
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
有关规定,股东持股期限(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
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续时间)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
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
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
期限超过1年的,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5%。公司派发现金红
利时,暂按5%的税负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
币0.0475元。
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
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
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
纳。
(2)对持有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关于中
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由公司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45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
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
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法人股东(含机构投资者),本公司将不代扣
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05元。
三、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3年8月20日
2、除息日:2013年8月21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3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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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派对象
截止2013年8月20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配实施办法
1、公司有限售流通股股东杜江涛、乌海市君正科技产业有限责任公司及无
限售流通股股东田秀英、黄辉、卢信群、翟晓枫、梅迎军的本次现金红利由本公
司直接发放;
2、除上述股东以外,其余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
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
发。
六、咨询联系方式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473-6921035
传 真:0473-6921034
联系地址:内蒙古
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蒙西工业园区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股
份有限公司
邮 编:016014
七、备查文件
内蒙君正201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