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一股民状告光大乌龙指 索赔10万法院尚未立案
A-A+2013年9月5日08:14新闻晨报评论
晨报记者 姚克勤
“8·16”乌龙指事件后,证监会召开新闻发布会,称该事件导致投资者损失严重,投资者可以提起诉讼依法要求赔偿。昨天,记者从投资者诉讼代理人处了解到,已有一名上海股民率先向静安区法院起诉,要求
光大证券为其内幕交易、信息误导赔偿投资损失约10万元。目前,法院尚未立案,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应在收到相关材料7日内决定立案与否。据悉,该起诉讼是“乌龙指”事件后沪上首例股民维权案件。
事件回放:被套割肉亏了约10万
“在8月16日那天,我受到光大证券信息误导及内幕交易的影响,买入了股票,并导致了相应的投资损失。”该投资者称,自己于8月16日11点07分见沪市暴涨,权重股集体拉升至涨停(其中包括其购买的中信证券,股票代码为:
600030 )。该投资者认为可能有重大利好消息,但因市场有传闻称沪市暴涨和光大证券“乌龙指”有关,故原告并未立即跟风买进,而是继续观察市场。后中午休盘期间,光大证券董秘通过媒体否认了乌龙传闻。
于是下午开盘后,这位投资者立即于13时以每股11.90元价格买入91300股中信证券股票,成交金额为1086470元,佣金325.94元,过户费54.78元。但随着光大证券卖空ETF、卖空股指期货合约及14时22分发布公告后,大盘迅速回落,原告购买的中信证券股票也一路下跌,原告当日收盘被套。8月19日,该股票依旧下跌。为避免损失加大,原告只能于8月20日上午9点38分将所持的91300股中信证券股票以每股10.83元价格全部卖出,佣金297.28元,印花税990.99元,过户费54.9元。原告因此遭受损失共计99302.35元(包括投资差额损失、印花税、佣金)。
起诉缘由:光大董秘发表误导性陈述
该投资者认为,8月16日11点05分光大证券异常交易行为导致股市暴涨却不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公司董秘梅键身为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直接负责人员,在相关信息未披露前,通过媒体发表了误导性陈述,对原告造成严重误导,致使原告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于13时买入上午曾被原告拉涨停的权重股中信证券股票。而光大证券却在13时至14时22分(信息披露前)卖出ETF并卖空股指期货合约对冲,导致大盘迅速回落,原告购买的股票因受影响,一路下跌,原告最终遭受损失。故原告的损失与光大证券信息误导、内幕交易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该投资者认为,依《证券法》第77条第2款关于“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光大证券应当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
原告律师:已向法院提交起诉材料
代理该案的严义明律师表示,已于9月2日下午向光大证券注册地法院静安区人民法院提交起诉材料。现法院已将起诉材料收下,但其表示,是否予以正式立案审理,尚需要进一步讨论研究,会尽快给予答复。
在“8·16”光大证券“乌龙”事件过去两周之后,中国证监会公布调查和处理结果,认定光大证券内幕交易,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5倍罚款,罚没款总计5.23亿元。这样的“顶格”处罚是中国证券史上最严罚单。
严义明称,我国《证券法》第76条第3款明确规定,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且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298条也明确规定“证券内幕交易责任纠纷”案由。不过,对于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没有相关法律规定必须以证监会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为前提才可诉讼。当前只有对于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纠纷,才有法律硬性规定,需要依据有关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才可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