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随案移送的财物分别予以充抵罚金、发还、存档备查和退回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10:41:01]
[审判长]:审判长白波,审判员赵静,人民陪审员崔晓军。 二Ο一一年八月三日,书记员武曌彬。 [10:44:25]
[审判长]:现在闭庭(敲击法槌),请法警将被告人汪建中带出法庭。 [10:45:31]
[主持人]:请各位网友不要离开,马上为您带来对本案审判长的采访。 [10:49:12]
[主持人]:白法官,您好,感谢您接受北京法院网的采访,请您跟网友打声招呼吧。 [10:52:54]
[审判长白波]:各位网友,大家上午好,非常高兴通过北京法院网这个平台跟大家交流。 [10:53:53]
[主持人]:白法官,请您结合相关法律对汪建中操纵证券市场案进行阐释。首先,请介绍一下对汪建中的犯罪事实是如何认定的? [10:55:37]
[审判长白波]:被告人汪建中在担任北京首放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放公司)负责人期间,在2006年7月至2008年3月间,先后利用其本人及他人的身份证开立了其实际控制的沪、深证券帐户,并使用上述账户,在
中信证券北京北三环中路营业部、国信证券北京三里河营业部等证券营业部开立了10余个资金帐户用于证券交易。同时,在中国
工商银行开立了10个银行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的存取和划转。
2007年1月9日至2008年5月21日间,被告人汪建中采取先买入“工商银行”、“
中国联通”等38只股票,后利用首放公司名义通过“新浪网”、“搜狐网”、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等媒介对外推荐其先期买入的股票,并在股票交易时抢先卖出相关股票,人为影响上述股票的交易价格,获取个人非法利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统计,在首放公司推荐股票的内容发布后,相关38只股票交易量在整体上出现了较为明显的上涨:个股开盘价、当日均价明显提高;集合竞价成交量、开盘后1小时成交量成倍放大;全天成交量大幅增长;当日换手率明显上升;参与买入账户明显增多;新增买入账户成倍增加。汪建中采取上述方式操纵证券市场55次,累计买入成交额人民币52.6亿余元,累计卖出成交额人民币53.8亿余元,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1.25亿余元归个人所有。 [10:56:35]
[主持人]:那认定被告人汪建中的行为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10:57:22]
[审判长白波]:我国刑法规定的操纵证券市场罪,是指以法律明令禁止的各种方法,操纵证券市场,情节严重的行为。被告人汪建中的行为具备了操纵证券市场罪的构成要件。
首先,操纵证券市场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结合本案,被告人汪建中作为首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对公司有控制决策权。其利用首放公司的资质及网络平台,通过对外发布股评分析报告,向公众推荐证券,影响证券交易价格,从而达到操纵证券市场非法获利的目的。首放公司对外发布的股评分析报告中有关推荐证券的内容,由被告人汪建中个人提出并决定,汪建中买卖证券使用的是其控制的个人股票账户、资金账户及其自有资金,通过操纵证券市场行为最终获取的非法利益也由被告人汪建中个人占有。汪建中实施的操纵证券市场的犯罪行为,虽然打着单位的旗子,但完全是其个人意志的体现。因此,本案应认定为是被告人汪建中的个人犯罪。 [10:5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