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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的规定,单只标的证券的融资余额(或融券余量)达到其上市可流通市值(或上市可流通量)的25%时,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暂停其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为满足融资融券业务的发展需要,合理控制市场风险,现就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下简称“交易所交易基金”)执行上述规定的比例限制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单只交易所交易基金的融资余额(或融券余量)达到其上市可流通市值(或上市可流通量)的75%时,本所将在次一交易日暂停其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并向市场公布。
上述比例降至70%以下时,本所将在次一交易日恢复其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并向市场公布。
二、单只交易所交易基金的融资余额(或融券余量)达到其上市可流通市值(或上市可流通量)的25%但未达到75%的,本所将不暂停其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
三、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上述比例限制。
四、本通知自2013年6月3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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