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
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
投资河南首期年产2000万只陶瓷酒瓶建设项目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下简称“《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公司”)《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着认真、严谨、负责的
态度,我们对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投资河南首期年产2000万只陶瓷酒瓶建设项目事
项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拟使用超募资金22,304.95 万元投资河南首期年产2000 万只陶瓷酒瓶
建项目,并在河南省设立全资子公司负责具体实施。
经审慎核查,我们一致认为:公司本次使用超募资金投资河南首期年产2000
万只陶瓷酒瓶建设项目,立足于公司主营业务和长远战略规划,有利于公司实现
内外需并举市场战略、抢占我国北方地区的陶瓷酒瓶市场、降低公司陶瓷酒瓶生
产成本提高经营效益,能够有效促进公司长远发展,提高募集资金利用率,从而
回报股东和广大投资者。同时,本次超募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1号超募资金使用(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因此,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使用超募资金投资河南首期年产2000
万只陶瓷酒瓶建设项目,并且同意上述议案在提交下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
施。
独立董事:安宁侯文全王铁军
2012 年11 月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