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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继续对原产于日美等地进口氨纶征反倾销税

12-10-12 11:00 954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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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讯 10月12日,商务部发出公告称,自2012年10月13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氨纶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实施期限5年。

  商务部裁定,如果终止原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氨纶对中国大陆的倾销有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如果终止原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氨纶对中国大陆产业造成的损害有可能再度发生。

  据悉,2006年10月13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74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氨纶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自2006年10月13日起5年。

  2008年5月22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39号公告,决定自2008年5月23日起,由韩国TK化学株式会社(TK Chemical Corporation)继承东国贸易公司(Tongkook Corporation)所适用的2.86%的反倾销税税率。

  2008年9月19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68号公告,决定自2008年9月22日起,英威达(新加坡)的英文名称由INVISTA (Singapore) Fibres Pte. Ltd.改为INVISTA SINGAPORE FIBRES PTE. LTD.。

  2010年2月4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6号公告,决定自2008年2月5日起,由日本Toray Opelontex公司(Toray Opelontex Co., Ltd)继承日本OPELONTEX公司所适用的12.87%的反倾销税税率。

  2011年10月13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58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氨纶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编辑:谢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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