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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传,证监局和国资委认为这是一次正常的市场行为,最新爆料重庆证监局叶春和局长多次对媒体表示,他认为这是市场行为,所以证监局上市处也不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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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132 股票简称:重庆啤酒 公告编号:2011-048
重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停牌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控股的重庆佳辰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军医大学联合研制的“治疗用(合成肽)乙型肝炎疫苗项目”正在进行II期临床试验。由重庆佳辰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发起、以RPS医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为合同研究组织(CRO)、北京大学人民医院为主要研究者的II期临床试验第一个研究“治疗用(合成肽)乙型肝炎疫苗治疗慢性乙型肝炎的疗效及安全性的多中心、随机、双盲、安慰剂对照的 II 期临床研究”项目相关数据的76周数据统计分析结果初稿预计将于12月23日完成。按照初步工作计划,该统计分析结果初稿将交由参与临床试验的相关单位和专家进行分析审阅。为避免该初稿相关敏感信息泄漏而造成股价波动和影响项目的后续研究、统计分析工作和临床研究阶段性总结工作的正常进行,我公司申请股票于2011年12月23日起停牌。
根据RPS医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的初步工作计划,在经过参与临床试验的相关单位和专家进行分析审阅后,预计将于2012年1月6日由RPS公司出具统计分析结果终稿,本公司将在取得统计分析结果终稿后,按国家相关法规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复牌。
特此公告。
特此公告。
重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1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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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于停牌!
梦想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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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点要求 貌似客套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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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证监局监管函内容曝光 对重庆啤酒提4点要求
2011年12月22日13:55 来源:21世纪网 作者:姚伟
21世纪网讯
2011年12月12日,重庆证监局曾向重庆啤酒(600132,股吧)(600132.SH)下发了《关于重庆啤酒乙肝疫苗研究项目相关问题的监管意见函》(渝证监函【2011】100号)。
虽然各方对《监管意见函》中的内容秘而不宣,但本报记者从相关渠道悉,上述《监管意见函》陈列了重庆证监局对重庆啤酒的4点要求,其大致内容如下:
1. 切实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重庆啤酒应通过合规途径积极回应投资者合法合规的诉求,切实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提高透明度。
2. 认真自查信息披露及内幕信息登记管理情况。重庆啤酒应积极应对乙肝疫苗项目开展以来,上市公司在各阶段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接待投资者调研的情况,内幕信息登记管理情况,以及自查相关期间董监高等是否存在违规买卖重庆啤酒股票的行为。
3. 切实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重庆啤酒应与RPS医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沟通协调,尽快取得并完成批露以北京大学人民医院为组长单位的乙肝疫苗II期的全部疗效及安全性指标,同时应按要求严格批露正在进行当中的以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为组长单位的乙肝疫苗II期的进展。
4. 切实维护稳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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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为股东高薪聘请的重庆啤酒管理层,你们非但不尊重和保护股东权益,还肆意践踏股东权益,不顾股东要求,藐视股东诉求,置股东利益不顾,是何居心?要你何用?!
根据《公司法》规定和公司章程,董事会是股东会或企业职工股东大会这一权力机关的业务执行机关,负责公司或企业和业务经营活动的指挥与管理,对公司股东会或企业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股东会或职工股东大会所作的决定公司或企业重大事项的决定,董事会必须执行。
可是重庆啤酒的董事会作为代股东行使职权的机构,竟然连保护股东权益的起码要求都做不到,甚至还置股东利益于不顾,拒不理睬并藐视股东的一再诉求,视股东为粪土,造成严重损害股东权益的后果,要这样的董事长有何用?
这就像你家高新聘请的管家、佣人,不仅不为你保护好家产,甚至制造事端来损害你的利益,当你觉察到自己的家产收到损害,要求他立刻停止这种行为,他还是置若罔闻,不接主人电话、也不跟主人沟通,任由你的权益受到侵犯和损害。
就算你养条看家狗,它还忠心不二的捍卫你的权益。那种连看家狗都不如的,吃里扒外的白眼狼,留着也是祸害!你要他做甚?!
强烈呼吁大家行使作为股东的权利!
坚决罢免那些享受着股东给予的高薪,却干着损害股东利益坏事,吃里扒外的白眼狼!
全体重庆啤酒的股东行动起来!维护你做股东的尊严和权益!
为了你的权益再不被伤害!被侵犯!被算计!你必须站出来发出你的声音!
向一切侵犯和藐视我们股东利益和诉求的人及其利益集团做坚决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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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宣传法制、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第二十九条 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有利于行政机关改进工作、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并积极采纳。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一条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办理信访事项,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
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听证应当公开举行,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听证范围、主持人、参加人、程序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二条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经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一)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
(二)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
(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作出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应当督促有关机关或者单位执行。
第三十三条 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第三十五条 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复核机关可以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举行听证,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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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不定是外资股东惹的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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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已收到重庆证监局的“受理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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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了,至少留一手股票不卖,保留股东的资格就可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