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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有律师股民朋友吗,特求教一个触电死亡的责任问题!

11-10-14 23:44 3915次浏览
财富梦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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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租客姓李,他的一个朋友王,带一个李并不认识的王的朋友陈,在李租住的家中冲凉时被电死,鉴定查明是因为房东整栋楼(共8层,李租住5楼)的电路问题导致水管漏电,致使陈用燃气热水器冲冷水澡时当场被电死。请问这种情况下,是否房东应付全责?租客李,和他认识的朋友王是否无责?

另:事发一个月前左右,租客李也曾发现水龙头有电,隔壁住户也反应过类似情形,并已告知房东,房东后来回复他已处理好。因此,朋友来玩时提出要冲凉,租客李并没有明知房间漏电却没有去告知并阻止冲凉者的责任义务对吧?且租客李在前二天自己冲凉时并没有出现任何问题!

特请教律师股友帮忙分析一下李,王和房东的赔偿责任,感谢之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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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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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苗苗

11-10-15 1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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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原文已无法访问]

个人不同意

作为租客李来说,要承担连带责任

李在一个月之前就发现水龙头带电,其后只是在房东口头表示已经修好的情况下,并未对水龙头是否带电尽到核实义务。

对于陈的死亡来说,李存在过错——在明知水龙头可能带电(不能确定水龙头是否带电)的情况下,没有阻止陈用带电的水龙头冲浴,导致陈被电死,李主观上存在放任这种损害结果发生的故意(类似于刑法上的间接故意)。

对李来说:
侵权行为——借用带电水龙头让陈洗澡,损害结果——陈死亡,因果关系——放任陈用带点水龙头导致其被电死,过错——放任这种损害结果发生的故意,都一一对应存在,故李应对陈的死亡负有赔偿责任。

ps:一点法理分析——首先,侵权行为并不一定是四要素,现国内外都认可三要素即后果,因果关系及过错,为侵权行为的法律构成。如果坚持四要素说,那么不作为的消极行为亦可视为侵权行为的一种。其次,关于因果关系,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及介入性的因果关系,在共同侵权中,介入性的因果关系更为常见。本案中李借陈使用水龙头,对陈的死亡来说,是非常关键的介入性因果关系,如果李不让陈使用水龙头,即使水龙头带电,也不会导致陈的死亡。再次,关于过错,既有恶意的主动为之,也有放任其自行发展的消极举动,本案中陈的消极不作为正是导致李使用水龙头并死亡的重要促因。

综上,李应当和房东及负责房屋修缮和安全防护的职能部门,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我不是律师,一家之言,仅供探讨。。。
abraham

11-10-15 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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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违法行为,没主观过错、没因果关系。
[引用原文已无法访问]
财富梦想

11-10-15 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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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原文已无法访问]

abraham兄分析得真是专业啊,淘股吧真是卧虎藏龙,万分感谢!这么说来心里就有点底了,现在就等鉴定结果出来看怎么调解,调解不成上法院,家属告也只可能告房东,告租客也没有什么证据证明他有过失对吧。
abraham

11-10-15 1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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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楼主所述事实有证据证明、可以确认的前提下,假设已经发生诉讼,因为死者与本案被告都不存在合同关系,所以本案不存在竞合问题,只能是一起因侵权行为导致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由于民用电一般为220V,使用民用电通常不会被认为是高度危险作业,那么本案侵权人应当承担的就是一般侵权责任而非特殊侵权责任。一般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包括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即以上事项缺一不可。从本案来讲,损害事实可以认定,但对李某、王某来讲,他们并不存在违法行为、主观过错,其行为也与损害结果没有因果关系——他们的行为只是损害结果发生的条件而非原因,所以他们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财富梦想

11-10-15 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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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股吧的股民朋友真勤劳啊,早上6点都起床了,感谢回复!
现在租客就是想知道到底他自己有没有什么责任,一个穷人啊,哪有什么钱赔哦!真是不幸!
南溪书院

11-10-15 0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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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中村自建的房子,私设乱搭电线,应该是房东的责任。
股是金非

11-10-15 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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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好别打官司。只是赔偿问题,打官司还得和法官再分点
鏖战北京

11-10-15 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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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计是私自拉电,总路,各户分路上根本没有漏电保护器。
kg205

11-10-15 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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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你看下新出台的侵权责任法,按无过错责任原则确定
阿淘

11-10-15 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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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难追究供电部门责任,这是人为更改引起的事故。
退一万步讲,啥也找不出原因,则责任是房东的。这种案例很多了。你网上一查就明白法院类似案例的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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