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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不同意
作为租客李来说,要承担连带责任
李在一个月之前就发现水龙头带电,其后只是在房东口头表示已经修好的情况下,并未对水龙头是否带电尽到核实义务。
对于陈的死亡来说,李存在过错——在明知水龙头可能带电(不能确定水龙头是否带电)的情况下,没有阻止陈用带电的水龙头冲浴,导致陈被电死,李主观上存在放任这种损害结果发生的故意(类似于刑法上的间接故意)。
对李来说:
侵权行为——借用带电水龙头让陈洗澡,损害结果——陈死亡,因果关系——放任陈用带点水龙头导致其被电死,过错——放任这种损害结果发生的故意,都一一对应存在,故李应对陈的死亡负有赔偿责任。
ps:一点法理分析——首先,侵权行为并不一定是四要素,现国内外都认可三要素即后果,因果关系及过错,为侵权行为的法律构成。如果坚持四要素说,那么不作为的消极行为亦可视为侵权行为的一种。其次,关于因果关系,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及介入性的因果关系,在共同侵权中,介入性的因果关系更为常见。本案中李借陈使用水龙头,对陈的死亡来说,是非常关键的介入性因果关系,如果李不让陈使用水龙头,即使水龙头带电,也不会导致陈的死亡。再次,关于过错,既有恶意的主动为之,也有放任其自行发展的消极举动,本案中陈的消极不作为正是导致李使用水龙头并死亡的重要促因。
综上,李应当和房东及负责房屋修缮和安全防护的职能部门,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我不是律师,一家之言,仅供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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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违法行为,没主观过错、没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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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raham兄分析得真是专业啊,淘股吧真是卧虎藏龙,万分感谢!这么说来心里就有点底了,现在就等鉴定结果出来看怎么调解,调解不成上法院,家属告也只可能告房东,告租客也没有什么证据证明他有过失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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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楼主所述事实有证据证明、可以确认的前提下,假设已经发生诉讼,因为死者与本案被告都不存在合同关系,所以本案不存在竞合问题,只能是一起因侵权行为导致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由于民用电一般为220V,使用民用电通常不会被认为是高度危险作业,那么本案侵权人应当承担的就是一般侵权责任而非特殊侵权责任。一般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包括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即以上事项缺一不可。从本案来讲,损害事实可以认定,但对李某、王某来讲,他们并不存在违法行为、主观过错,其行为也与损害结果没有因果关系——他们的行为只是损害结果发生的条件而非原因,所以他们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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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股吧的股民朋友真勤劳啊,早上6点都起床了,感谢回复!
现在租客就是想知道到底他自己有没有什么责任,一个穷人啊,哪有什么钱赔哦!真是不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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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中村自建的房子,私设乱搭电线,应该是房东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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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好别打官司。只是赔偿问题,打官司还得和法官再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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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计是私自拉电,总路,各户分路上根本没有漏电保护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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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你看下新出台的侵权责任法,按无过错责任原则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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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难追究供电部门责任,这是人为更改引起的事故。
退一万步讲,啥也找不出原因,则责任是房东的。这种案例很多了。你网上一查就明白法院类似案例的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