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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该普法了:
公平正义只是法追求的目标,是衡量善法恶法的标准,但不是进行裁判的依据。
法律要以事实为依据,依法裁决
很多人在法院作出判决后认为不公,认为不平,其实是缺乏对法律的了解。
本案,如果需要法院判决,我相信,李某定会承担连带责任——符合现行法律规定,就法律层面而言,就是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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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不存在因果关系和侵权行为是主客观统一认定的
不是你说不存在,你就不存在。。。
整个通俗点的:
比如你发现你的汽车刹车失灵了,便开去路边的修理作坊,师傅看了看,敲了敲,就跟你说:“没事,可以开”。接着你就上路,因为刹车失灵把人给撞了,人家找你赔偿,你说:“师傅跟我说的,没事,可以开,所以不怪我,我不应该负责。你们要找找修车师傅去!”显然,这是不能成立的理由。
本案中:
最重要的一点,作为租客,李某明知整个楼层都在漏电,可见本次漏电不是一个偶然的事件,而是一个因电路瑕疵引发的事故。且李某作为一个正常的心智健全成年人,应当知道,因线路问题导致的漏电情况如果不找专业人员进行修理并且调试合格,是无法消除的。
李某找房东反应漏电现象并要求修理也印证了上述的论断——李某知道房屋漏电是事故而不是偶然事件,需要修理。
李某作为租客,对于其房屋内的设施,负有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故其对于该房屋内的漏电现象是否消除,负有核实的责任。退一步说,即使李某认为他没有能力确认该房屋是否还存在漏电现象,他也应对陈某(房屋内的其他人员)尽到警示义务,即需要告知陈某漏电现象可能存在的可能。
现李某既没有对房屋是否带电进行核实,也没有在陈某洗澡使用水龙头时履行警示义务,存在过错,应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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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来懂法的股民还不多啊,国人公平正义的道路还需要走很长的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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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再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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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情帮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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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阿淘兄的分析。租客从未改造过淋浴器或分户箱接线,他对电也什么都不懂。水管为何带电,目前可能在逐门逐户排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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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事故基本分析1•为何造成水管带电,若存在违法行为则责任人就是违法者。
2• 你朋友是否改造过淋浴器或分户箱接线,若动过则麻烦很大。
3• 你朋友若如你所述的清白,则百度一下案列判决,这个你应该会,就是我前一个回复说的结论:房东麻烦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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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错了,是不存在因果关系:
过错——租客和这个朋友并不相识,无怨无愁,警方已排除他杀和故意杀害。再之,租客并不知整幢楼都漏电,所以并不存在明知此情还故意让陈某去洗澡的过错,也就是说租客和陈某的死不存在因果关系。我认为abraham兄说得在理,这些都只是电死造成的条件,原因就是房东未能提供有安全保障的住所造成悲剧。现在管理处已对些楼全部停电,找相关部门尽快查出漏电原因并整改,以避免再发生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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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大苗苗详细的分析与个人见解,现就你对租客李某的责任作点我自己的解释,以下转自你的回贴:
对李来说:
侵权行为——借用带电水龙头让陈洗澡,损害结果——陈死亡,因果关系——放任陈用带点水龙头导致其被电死,过错——放任这种损害结果发生的故意,都一一对应存在,故李应对陈的死亡负有赔偿责任。
我的说明:
侵权行为——陈某来家玩提出要洗澡,租客李某并不知水龙头仍然带电,且前二天自已洗澡时没有任何问题。一个月前发现还电时已通知房东并得到已修好的确认,因此本次漏电他本人并不知情。
因果关系——因本次漏电他本人并不知情,因此并不存在放任陈某用带点龙头导致死亡的结果,而鉴定机构查明根本原因是这幢楼整个都存在漏电现象。
过错——租客和这个朋友并不相识,无怨无愁,警方已排除他杀和故意杀害。再之,租客并不知整幢楼都漏电,所以并不存在明知此情还故意让陈某去洗澡的过错,也就是说租客和陈某的死存在因果关系。我认为abraham兄说得在理,这些都只是电死造成的条件,原因就是房东未能提供有安全保障的住所造成悲剧。现在管理处已对些楼全部停电,找相关部门尽快查出漏电原因并整改,以避免再发生事故。
不知以上的分析是否在理,盼请专业律师或司法人员帮忙分析核实一下啊,感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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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家洗个澡也能被电死,太tm吓人了,天朝啊,你叫我等p民情何以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