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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有律师股民朋友吗,特求教一个触电死亡的责任问题!

11-10-14 23:44 3914次浏览
财富梦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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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租客姓李,他的一个朋友王,带一个李并不认识的王的朋友陈,在李租住的家中冲凉时被电死,鉴定查明是因为房东整栋楼(共8层,李租住5楼)的电路问题导致水管漏电,致使陈用燃气热水器冲冷水澡时当场被电死。请问这种情况下,是否房东应付全责?租客李,和他认识的朋友王是否无责?

另:事发一个月前左右,租客李也曾发现水龙头有电,隔壁住户也反应过类似情形,并已告知房东,房东后来回复他已处理好。因此,朋友来玩时提出要冲凉,租客李并没有明知房间漏电却没有去告知并阻止冲凉者的责任义务对吧?且租客李在前二天自己冲凉时并没有出现任何问题!

特请教律师股友帮忙分析一下李,王和房东的赔偿责任,感谢之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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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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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梦想

11-10-16 1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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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租房合同啊,且房东对所出租的房屋负有妥善管理、排除潜在危险和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包括出租屋及其设备,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要求。
因为房东已转让房子的使用权给租客,租客的亲戚朋友来玩当然就是个人的人身自由,这个不需要什么法律依据或合同约定说只允许租客自己一个人住,不能带任何人来家里???
lux121212

11-10-16 1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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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假设死者是租客的女朋友或亲属,租客的确也要承当赔偿责任。
2/房东提供的水电安全保障,应该是包括租客及经他允许来他家的所有人——这里既没有法律依据,也应该没有合同约定。
3/所以属于不同的两个法律关系,租客与房东的法律关系应该另案处理。

[引用原文已无法访问]
财富梦想

11-10-16 1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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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有一点是明确的,漏电时没有出现断电保护,是房东根本没装自动漏电保护装置或是坏了,还是根本没装地线或地线装错了(鉴定是在事发三天后,此时发现地线都是新装的或有过改动痕迹),现在就等鉴定结果了。
财富梦想

11-10-16 1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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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步已排除热水器问题,而是因为房子里的水管漏电。
死者是否有过错还不清,法医现在的鉴定只是触电死亡。
财富梦想

11-10-16 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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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就在于死者死在了租客的家中,但假设死者是租客的女朋友或亲属呢?难道也要租客赔偿不成?

我的理解是,房东提供的水电安全保障,应该是包括租客及经他允许来他家的所有人。

如果死者告租客没能提供安全的水电造成死亡,那租客当然就要告房东没能提供安全的水电设施给他租的房子,这样的结果不是一样吗?
lux121212

11-10-16 1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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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就是热水器厂方责任。
导致漏电的直接责任人。

这两方是否是过错的主要承当方。
还有,死者,是否自身也有过错?
lux121212

11-10-16 1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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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东只对租客承当义务,对租客以外的第三人并不承当责任。
前面的人似乎忽略了出租的房子并不是公共产品。
lux121212

11-10-16 1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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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这个法律关系的确不容易理顺。
1,死者和房东间存在法律关系吗?
房东的房子及其附属设施并不是公用设施,死者并无权使用。侵权责任并不适用。
2.死者和租客间存在法律关系吗?
关键在于租客是否有告知义务。死者使用他人设备,应该经过租客的许可或者默认许可。
租客的告知义务履行是有缺陷的。与死亡怎会没有直接因果关系?
财富梦想

11-10-16 1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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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来分析一下:

1)如果是租客自己乱动自己房间内的用电线路或设施设备,导致的漏电,他应承担一定责任无疑;但事实已证明:NO。

2)推理一下安全确认的情况:租客反应房间有电——》通知房东——》房东修好——》通知租客(即已告知租客用电安全)——》租客使用一月间未再发现有电,且自己冲凉时没有任何问题(即租客已核实房间用电安全)——》即死者当天来租客家中洗澡时之前,租客对房间当时漏电事故没有主观意识,即不存在警示有电义务。
财富梦想

11-10-16 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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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是车是自己的啊,不是租来的哦;而房子是租来的,水电的安全义务是房东提供的,租客只是使用方,只不过是死者意外去租客家中玩,用了需要用电的热水器洗澡。租客也真是命大啊,如果是他去洗就是他是受害者了。
租客和死者无冤无仇,怎么可能会明知房间漏电还去让他去洗澡呢?且离上次漏电一个月间没再出现同样情况,也就是说要么房东对漏电根本没有完全解决,但却给租客安全的答复,也没给他任何警示;要么是出事当天楼房某处因某种原因再次发生了漏电。
如果是热水器漏电,租客也是无辜的,责任是厂家没能提供安全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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