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
有租房合同啊,且房东对所出租的房屋负有妥善管理、排除潜在危险和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包括出租屋及其设备,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要求。
因为房东已转让房子的使用权给租客,租客的亲戚朋友来玩当然就是个人的人身自由,这个不需要什么法律依据或合同约定说只允许租客自己一个人住,不能带任何人来家里???
0
1/假设死者是租客的女朋友或亲属,租客的确也要承当赔偿责任。
2/房东提供的水电安全保障,应该是包括租客及经他允许来他家的所有人——这里既没有法律依据,也应该没有合同约定。
3/所以属于不同的两个法律关系,租客与房东的法律关系应该另案处理。
[引用原文已无法访问]
0
但有一点是明确的,漏电时没有出现断电保护,是房东根本没装自动漏电保护装置或是坏了,还是根本没装地线或地线装错了(鉴定是在事发三天后,此时发现地线都是新装的或有过改动痕迹),现在就等鉴定结果了。
0
初步已排除热水器问题,而是因为房子里的水管漏电。
死者是否有过错还不清,法医现在的鉴定只是触电死亡。
0
问题就在于死者死在了租客的家中,但假设死者是租客的女朋友或亲属呢?难道也要租客赔偿不成?
我的理解是,房东提供的水电安全保障,应该是包括租客及经他允许来他家的所有人。
如果死者告租客没能提供安全的水电造成死亡,那租客当然就要告房东没能提供安全的水电设施给他租的房子,这样的结果不是一样吗?
0
再就是热水器厂方责任。
导致漏电的直接责任人。
这两方是否是过错的主要承当方。
还有,死者,是否自身也有过错?
0
房东只对租客承当义务,对租客以外的第三人并不承当责任。
前面的人似乎忽略了出租的房子并不是公共产品。
0
嗯,这个法律关系的确不容易理顺。
1,死者和房东间存在法律关系吗?
房东的房子及其附属设施并不是公用设施,死者并无权使用。侵权责任并不适用。
2.死者和租客间存在法律关系吗?
关键在于租客是否有告知义务。死者使用他人设备,应该经过租客的许可或者默认许可。
租客的告知义务履行是有缺陷的。与死亡怎会没有直接因果关系?
0
再来分析一下:
1)如果是租客自己乱动自己房间内的用电线路或设施设备,导致的漏电,他应承担一定责任无疑;但事实已证明:NO。
2)推理一下安全确认的情况:租客反应房间有电——》通知房东——》房东修好——》通知租客(即已告知租客用电安全)——》租客使用一月间未再发现有电,且自己冲凉时没有任何问题(即租客已核实房间用电安全)——》即死者当天来租客家中洗澡时之前,租客对房间当时漏电事故没有主观意识,即不存在警示有电义务。
0
问题是车是自己的啊,不是租来的哦;而房子是租来的,水电的安全义务是房东提供的,租客只是使用方,只不过是死者意外去租客家中玩,用了需要用电的热水器洗澡。租客也真是命大啊,如果是他去洗就是他是受害者了。
租客和死者无冤无仇,怎么可能会明知房间漏电还去让他去洗澡呢?且离上次漏电一个月间没再出现同样情况,也就是说要么房东对漏电根本没有完全解决,但却给租客安全的答复,也没给他任何警示;要么是出事当天楼房某处因某种原因再次发生了漏电。
如果是热水器漏电,租客也是无辜的,责任是厂家没能提供安全的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