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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文干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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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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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事发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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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疑罪从无是刑事诉讼的,不适用于民事诉讼。
2、刑事诉讼要求排除一切相反证据,而民事诉讼可以采用盖然性规则。也就是说在双方证据均不充分的情况下,刑事案件必须疑罪从无,检方的指控不被支持,而民事案件法官可以认为某方主张的事实可能性较高。
3、南京案和天津案完全不同。南京案法官错在法律逻辑问题,被告彭宇是在第二次庭审才主张自己是见义勇为,这明显与社会常识违背,所以可以直接对其抗辩不予支持,采信原告主张的事实之后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判令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天津案往好处想,法官可能已经通过阅卷、庭审,已经形成内心确认,相信原告主张的事实,但鉴于目前的司法环境而缩手缩脚,不敢直接认定事实;往坏处想,可能原告方抬担架闹事对法官形成了巨大的维稳压力,在对原告主张事实内心并不确信的情况下,作了一个违心的判决。
4、在证据并不充分的案件中,法官的自由心证是非常必要的,但在目前的司法环境中,成熟的法官为了保护自己都是依靠法定证据制度;正如现在医生很多时候宁可眼看患者死去,也不会采用风险巨大的手术来尝试挽救其生命。试问如果天津案的判决是被告胜诉,现在是不是一群人用担架抬着老太太在法院门口闹事,同时媒体标题换成“老太太被车撞竟不能获得赔偿”?
5、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杰克逊大法官说过:我作的判决之所以是终极性的不可推翻的,并不是因为我作的判决正确,恰恰相反,我之所以判决是正确的,是因为我的判决是不可推翻的。由于各种内部的外部的体制的等等的原因,中国司法从来就不可能获得过这种权威,而一个社会没有权威的裁判者,公众包括司法体制内的人,都必须为此付出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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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疑惟轻,功疑惟重。 大禹谟里就有这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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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好文,无油干推!有一个小疑问,在刑事案件中,由于原被告双方地位、能力的不平等,对被告适用疑罪从无自无问题。但在民事诉讼中,原被告双方的法律地位和权力能力是平等的,在事实不清的情况下,应按照举证责任来判案,即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无法举证或证据不足,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具体到彭宇案,老太太控告彭宇,应由老太太提供证据,如果只有原告方单方的指认,在被告方不承认且无其他有效证据佐证的情况下,应判原告方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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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油干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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恕弟粗鄙,
南京案是彭玉案吗?
天津案是怎么回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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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看先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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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则厉,浅则揭。自求多福。
呵呵,悲观了。加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