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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国证监会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
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拟修改《公
司章程》。具体内容如下:
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五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当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
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可以进行中期现金
分红。在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战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具
体分配比例由董事会拟定,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公司在作出现金利润分配决议时,如果存在股东违规占用上市
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
其占用的资金。
现修改为: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可以进行中
期现金分红;
(二) 公司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
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
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
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当年的经营情况拟定,由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三) 若公司在报告期内盈利但未能在定期报告中做出现金利润
分配预案,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
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将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四)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
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请各位股东审议。
辽宁时代万恒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 9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