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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
来源:中国气象局 发布时间:2012年08月22日
 
  中国气象报通讯员张钛仁报道 8月22日,国务院第214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条例》是继《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和《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之后,我国制定的第三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相配套的气象行政法规,这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长期以来对气象工作的高度重视,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长期关心和支持气象工作的结果。
 
  《条例》规定了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实行分类保护、分级管理的原则;明确了气象设施属于基础性公共服务设施,地方人民政府要合理安排气象设施用地;明确了大气本底站、基准气候站、基本气象站和一般气象站等重要气象台站探测环境保护的具体要求等。
 
  《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法律体系更加完善,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保护的法律依据更加充分,法律保障更加有力,对于加强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确保气象探测信息的代表性、准确性、连续性和可比较性,全面提高气象综合观测的能力和水平,提升气象防灾减灾和应对气候变化能力,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安全福祉具有重要意义。
 
  (责任编辑:郝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