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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T:姚刚被甩一耳光 A股首例要约收购违约案业已发生

12-08-25 21:18 2821次浏览
胡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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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副主席姚刚17日出席首届“中国诚信法治保障论坛”时表示,中国证监会将以全面实施《诚信监管办法》为抓手,全方位强化对资本市场违法失信行为的惩戒、约束。 姚刚强调,资本市场是商业信用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资本市场交易模式及其机制,普遍建立在委托、信托等法律关系之上,如果缺少信任、缺乏信赖、缺失信用,就会动摇市场的信心,从资本市场长期健康稳定发展出发,必须坚持不懈地加强市场诚信建设。

话音刚落,全柴股份(600218)随之发布公告称:今日本公司接到熔盛重工《关于全柴集团100%股权转让交易进展函》,就本次交易事项的进展及风险函告原文如下: “鉴于欧债危机造成的全球金融危机愈演愈烈,市场已发生根本变化,根据《产权交易合同》的约定和全柴动力历次公告内容以及中国现有的法律规定,经协商:1、2012年8月17日已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撤回‘向全柴动力除全柴集团之外的全体股东发出收购股份的要约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2、双方积极协商后续方案及事宜。”
本次交易能否成功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笔者认为:
一、熔盛重工和全椒县政府无权商议申请撤回要约收购。
本博提示大家注意,上周五这两份公告虽然声称是要告诉大家关于买卖双方(即熔盛重工和全椒县政府)交易全柴集团的进展情况,但实际上买卖双方商议的内容却是向证监会申请撤回对全柴动力(600218)要约收购的申请。

这就很滑稽很奇怪了。因为对全柴动力上市公司股东的强制要约收购义务派生于全柴集团的收购基础上。所谓强制要约收购,是指当一持股者持股比例达到法定数额时(我国是超过30%),强制其向目标公司同类股票的全体股东发出公开收购要约的制度。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56条规定:收购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应当向该公司所有股东发出全面要约。因此对全柴动力股份公司的要约收购义务是根据证监会的相关法规而派生出来的,只有全柴动力的广大股东可以选择是否按要约给出的收购价转让股份给收购人(熔盛重工),熔盛重工和全椒县政府无权商讨选择是提交还是撤回要约。

二、基础协议没有变化,派生义务不得撤销。

正如前文所述,正因为有了熔盛收购全柴集团100%股权的事情在先,才有了后续触发强制性要约收购的义务,这一义务是受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所约束限制的。

熔盛重工收购全柴集团的重要时间点本博今天再提示一遍,2011年熔盛重工的中报(41第43/48)准确无误的告诉投资者协议生效日期是2011年4月26日:
那么熔盛重工收购全柴集团的交易是否已经在8月17日之前撤销了呢?两家公司都没有作出相关的公告。从8月17日两家公司公告的最后一段,我们反而可以很清楚的看到,交易依然存在且有效:熔盛重工称,收购全柴集团的交易要看先决条件,所谓先决条件即熔盛在11年4月26日公告中所提到的2大条件:2011年4月26日的公告,协议做实有2大先决条件:其一是投标流程合规合法,其二是对受让标的全柴集团的企业状况有充分认识。这两点都早已符合,也正因如此才有了熔盛在11年中报里确认交易协议生效日期的表述。(本博12年6月6日“熔盛重工公然挑衅信批诚信 意欲何为?”一文中有图有真相,这里不再赘言)。

基础协议既然没变化,那么派生出的要约收购义务就不能撤销。打个比方,因为有了地球的自转,才有了白天和黑夜。现在地球还在转,却有人提出要去掉昼夜循环,不是狂人又是什么呢?

三、如果全柴集团交易已被偷偷撤销而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全柴和熔盛均难辞其咎。

全柴动力2011年4月28日发布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第7/17)称:“熔盛重工通过受让全柴集团100%的股权,间接持有全柴动力44.39%的股份,即12,579.25万流通股。由于熔盛重工的实际控制人为张志熔先生,股权转让后,张志熔先生成为全柴动力的实际控制人。”自此之后全柴再没有发布过实际控制人发生其他变化的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

“第五十八条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受其支配的股东,负有配合上市公司真实、准确、完整披露有关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信息的义务;实际控制人及受其支配的股东拒不履行上述配合义务,导致上市公司无法履行法定信息披露义务而承担民事、行政责任的,上市公司有权对其提起诉讼。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指使上市公司及其有关人员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中国证监会依法进行查处。

  第五十九条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受其支配的股东未履行报告、公告义务的,上市公司应当自知悉之日起立即作出报告和公告。上市公司就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予以公告后,实际控制人仍未披露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向实际控制人和受其支配的股东查询,必要时可以聘请财务顾问进行查询,并将查询情况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告;中国证监会依法对拒不履行报告、公告义务的实际控制人进行查处。

上市公司知悉实际控制人发生较大变化而未能将有关实际控制人的变化情况及时予以报告和公告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认定上市公司负有责任的董事为不适当人选。”

姚主席“诚信法治”尚余音绕梁,全柴和熔盛随即发布如此颠三倒四的公告讯息,无异于给证监会当场一耳光,更会严重影响投资者对公司前景判断。

据新加坡证券交易所某许姓监管人士表示,熔盛的行为涉嫌欺诈;这种有重大影响的公告发布出来,为了保护投资者新交所会主动停牌,直到重大交易事项的进展状况明朗之后才能复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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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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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讨厌吃鱼

12-08-26 1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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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去看一下法律的规定,自然就知道不会有违约这个问题了,收购都没有成功,违约自然也就不成立。所以218事件给套利者上了很好的一课,那就是想套利,先得去确定套利的基础成功率有多少。
胡说之

12-08-25 2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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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hmyws

12-08-25 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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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都打进去了
还说没有生效
这是哪门子的道理
云太甬成功

12-08-25 2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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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看ST就知道了,有一天过一天
黄土地

12-08-25 2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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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声叹息!

整个协议解释权,都归熔盛重工所有,人家说鹿就是鹿,人家说马就是马。

要监管层做嘛?

利用内幕交易操纵股价尚且获刑,但人家公开操纵股价,你奈人何?
胡说之

12-08-25 2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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熔盛重工(01101.HK)要约收购全柴动力(600218.SH)案最终以熔盛重工“爽约”告终,8月18日与20日,全柴动力连发两公告:熔盛重工8月17日已向证监会申请撤回“向全柴动力除全柴集团之外的全体股东发出收购股份的要约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全柴动力因媒体报道需澄清停牌。

  在熔盛重工明确中止收购全柴动力后,除兴业全球、宁波宁电等机构已经准备委托律师以涉嫌虚假陈述、违约等案由起诉熔盛重工外,一些个人投资者也在寻求通过信访等方式维权。最新消息是证监会已经正式受理熔盛重工涉嫌虚假陈述的调查,并表示将在60日内给出调查结论。

  作为A股首例要约收购中途爽约案,尽管有市场环境发生变化、熔盛重工自身经营出现困难等客观原因,考虑到市场诚信建设和“此风不可长”,如果不出意外,行业监管机构和行业自律机构方面将很快就熔盛重工是否涉嫌虚假陈述、违约给出答案,但司法上的证券民事赔偿之诉,则尚存处罚前置等诸多体制要素障碍,要真正执行到位还需时间和有关方面依法从严管束市场的决心。

  根据《证券法》第214条,收购人或者收购人的控股股东,利用上市公司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以1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从该法条规定看,并不能直接认定熔盛重工的上述中止收购行为存在虚假陈述或其他依法可以处罚的行为,譬如《合同法》第42条规定的缔约过失行为,要认定熔盛重工存在法律过错,还必须由监管部门结合全柴动力与该次收购相关的历次信息披露行为,及其实务上熔盛重工是否存在故意延缓收购或规避法律义务的行为,并结合《证券法》、《合同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作出有约束力的法律判断。

  从熔盛重工收购全柴动力的整个披露过程和其披露的事项看,其的确存在很多涉嫌虚假陈述和故意延缓收购损害投资者的失信行为的疑点,譬如在2011年8月取得国务院国资委和商务部反垄断局的要约收购批复文件后,没有及时向证监会呈报包括上述资料在内的进一步补充资料,公告时间节点被指出现股价异动等。不过所有这些都需要监管部门尤其是中国证监部门,根据调查作出结论。

  联系到当下证券监管部门正在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即将全面实施为契机,完善资本市场诚信建设的法律基础,全方位强化“提高失信成本和代价”为中心的对资本市场违法失信行为的惩戒、约束机制,公众有理由相信,证券监管部门会给全柴动力所有投资者一个公正、合理的调查结论,进而为投资者的进一步维权譬如展开大规模的民事赔偿之诉扫平道路。

  事实上,考虑到A股市场“诚信立市”的现实需要,以及A股市场尽管已经市场化色彩渐浓但行政监管仍占重要地位的国情,目前类似熔盛重工中止要约收购的做法,除非其背后有更深层次的合理原因,否则为避免出现其他公司大规模复制其终止或中止要约收购的“熔盛重工模式”,熔盛重工这种爽约收购的模式是不可接受的。在证券监管流程上也是不应该被允许的,今后必须在制度上果断予以直接制止,或提供制度性的监管约束。譬如,监管部门今后应完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强化上市公司收购监管约束,对于此类要约收购案件,除非有合理的中止或终止收购原因,且对受损投资者已作出合理的补偿安排,否则证监部门应通过驳回申请撤回资料的申请或要求其提供投资者补偿方案等审核措施,来维护二级市场投资者的利益。

  [作者系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全球总部)高级合伙人]
floyd

12-08-25 21:33

1
看成姚明了

上面提到的这个姓YAO的是个什么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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