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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晚白云山也公告9月19日开会表决重组事宜了。
王老吉,这不断的吸引眼球的各种消息对投机投资者来说真是短中长皆宜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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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要否认著作权也很简单的。只要宣布红罐图案在著作权法面前不属于产品设计图或美术作品就可以了——当然,在广药申请专利的时候,红罐自然又可以摇身一变成为富有美感的新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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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又来了呀,哈哈,真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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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地方倒不是什么漏洞。。实际上加多宝并没有留下什么法律漏洞。但是广药势力够大,用国家利益的牌子硬吃,那就没办法。比如那个合同无效裁决,就是典型的硬吃。
红罐也是一样。按目前的法律和司法实践,加多宝显然享有红罐外观设计图案的著作权,这是无可争议的。但是广药要是不讲理,直接就把国家利益的牌子拿过来砸,那谁也拿他没办法。比如专利局,任何一个头脑正常的专利审查员应该不会认为红罐是新设计。但是人家就是批了,所以,发生什么都不足为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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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多宝的法律顾问真的是吃米田共的,留下太多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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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恐怕红罐专利很容易被请求无效。无法通过复审的。
因为专利法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本法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
也就是说,现行专利审查制度授予专利审查员很大的权利来自行判断外观设计是否违反二十三条,但是这个判断显然不能和法律正面冲突,因此,其他人可以要求复审并请求专利无效。
专利审查指南关于授予专利审查员不经检索即加以判断的权力的条文:
8.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审查
在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中,通常不进行检索,审查员仅需要根据申请文件的内容及一般消费者的常识,判断所要求保护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是否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但是,审查员可以根据未经其检索获得的有关现有设计或抵触申请的信息判断外观设计是否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外观设计涉及非正常申请的,例如明显抄袭现有设计或者属于内容明显实质相同的专利申请,审查员应当根据检索获得的对比文件或者其他途径获得的信息判断外观设计是否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相同或者实质相同的审查参照本指南第四部分第五章的相关规定
关于复审和无效请求的第四部分第五章:
5.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审查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不属于现有设计,是指在现有设计中,既没有与涉案专利相同的外观设计,也没有与涉案专利实质相同的外观设计。在涉案专利申请日以前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专利局提出并且在申请日以后(含申请日)公告的同样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称为抵触申请。其中,同样的外观设计是指外观设计相同或者实质相同。
判断对比设计是否构成涉案专利的抵触申请时,应当以对比设计所公告的专利文件全部内容为判断依据。与涉案专利要求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进行比较时,判断对比设计中是否包含有与涉案专利相同或者实质相同的外观设计。例如,涉案专利请求保护色彩,对比设计所公告的为带有色彩的外观设计,即使对比设计未请求保护色彩,也可以将对比设计中包含有该色彩要素的外观设计与涉案专利进行比较;又如,对比设计所公告的专利文件含有使用状态参考图,即使该使用状态参考图中包含有不要求保护的外观设计,也可以将其与涉案专利进行比较,判断是否为相同或者实质相同的外观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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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唤证监会,调查楼主的内幕交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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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第二条: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专利审查指南(2010版):
7.3适于工业应用的富有美感的新设计
适于工业应用,是指该外观设计能应用于产业上并形成批量生产。
富有美感,是指在判断是否属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客体时,关注的是产品的外观给人的视觉感受,而不是产品的功能特性或者技术效果。
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是对可获得专利保护的外观设计的一般性定义,而不是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实质相同的具体审查标准。因此,在审查中,对于要求保护的外观设计是否满足新设计的一般性要求,审查员通常仅需根据申请文件的内容及一般消费者的常识进行判断。
嗯,所以,专利审查员有权力自己判断是不是新设计。。。哪怕前面已经有人用了十多年。
顺便说一下,老版本的审查指南不是这个样: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
4.4.2 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适于工业应用,是指该外观设计能应用于产业上并形成批量生产。
新设计,是对一种产品作出的新的设计。明显不是新的设计是指在审查过程中不经检索就已得知在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之前已经有内容相同或相近似的在先申请在专利局提出并在中国专利公报上公布,或已有相同或相近似外观设计的实物在国内公开使用或销售,或者该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内容在其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之前已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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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日消息,广药集团两家代理律师事务所今日表示,加多宝7月13日向媒体出具的神秘合同涉嫌伪造,广药集团已经报案。此外,加多宝曾声称已经向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提出关于上述神秘合同的新仲裁,但广药今日称未收到仲裁委发来的任何受理通知。
广药集团召开王老吉(微博)商标维权媒体通报会,会上,广州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马立峻律师表示,“加多宝7月13日向媒体亮出的所谓‘神秘合同’,多处涂改并相互矛盾,涉嫌造假。广药集团已经向公安机关报案。”
他指加多宝公司涉嫌变造合同作为为证,骗取商标许可合同备案证明,阻挠广药集团在各地的维权活动,对广药造成重大损失。
马立峻同时表示,加多宝曾声称已经向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提出关于上述神秘合同的新仲裁,根据仲裁相关规则,一旦受理将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双方。但时隔一个月后,广药未收到仲裁委发来的任何受理通知。
7月13日,加多宝集团出具了一份从未公布过的《商标许可协议》。冯志敏表示,这一协议证明了加多宝合法使用王老吉商标尚在有效期。
该协议于2003年5月与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协议规定:广药集团授权鸿道集团独家使用、生产和销售王老吉红色罐装及瓶装凉茶的权利,使用期限从2003年1月20日到2013年1月19日。
加多宝方面提供的相关资料还显示,该合同由广药集团于2003年9月报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备案。2008年6月11日和2009年6月23日, 广药集团还两次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证明,确认鸿道集团在2013年1月19日前拥有“王老吉”红色罐装和瓶装饮料的独家使用权。
加多宝发言人坚称,基于以上合同,加多宝生产的带王老吉商标的凉茶产品都是合法的。此协议独立存在,未经任何司法认定前,它是合法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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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么说广药和白云山又要折腾一阵子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