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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露露的“露露”商标案比“王老吉”商标案更荒谬

12-07-27 10:12 12872次浏览
骗子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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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露露(000848)2011年报公示:

原露露集团(现已更名霖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系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的控
股企业,2006 年因原露露集团整体改制,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及股份回
购同步进行,在双方同步改革过程中的2006 年11 月1 日和12 月20 日分别签订了《无形
资产转让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协议约定:露露集团将“露露”产品的有关的商标、专利、
域名及条形码等全部无形资产一次性作价301,000,000.00 元人民币转让给露露股份,并于
2008 年3 月10 日完成了“露露”商标等相关全部无形资产的更名过户手续。

——也就是说,自2008 年3 月10 日起,“露露”商标等相关全部无形资产全部归上市公司承德露露独有。

承德露露2011年报显示,目前上市公司承德露露控股的生产“露露”商标的三家子公司分别为:
北京露露饮料有限责任公司(100%控股)
郑州露露饮料有限公司(100%控股)
廊坊露露饮料有限公司(控股63.75%)
——也就是说,只有这三家公司才能生产销售“露露”商标产品的。

但在广东等南方省份,生产和销售“露露”的却是一家叫“汕头南方露露”的公司,该公司是前董事长的私人企业,也就是说,从2008年3月至今,和上市公司无关的该私人企业一直在无偿使用上市公司“露露”商标。
上市公司为什么容许一家私人企业无偿使用其价值3亿元的商标?其中有什么利益输送?这件荒谬无比的事最终有什么结局,我们期待cctv2揭秘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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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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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本寂寞

12-10-13 1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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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去超市,还有南方露露的在售,生产日期9月份的
讲三句

12-08-09 0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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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四条规定,有下列这些情形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销售者承担证明自己确非欺诈的责任,否则须增加赔偿最高为价款一倍的责任。消费者要保留消费票据以证明消费关系。(1)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的商品的;(2)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企业名称或者姓名的商品的;(3)售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的,“特有”是指商品名称、包装、装潢非为相关商品所通用,并且有显著的特征。(4)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的。 

楼主可以买几箱汕头产的露露回家,然后打电话给当地工商局举报,要求一倍的赔偿,

这个既解决了股东权益的问题,而且还能搞点小创收:)
七八个星天外

12-08-05 2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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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阿,这样明目张胆地侵权上市公司竟然竟然不应对?
rogerthang

12-07-28 1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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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只管投资,不管盈亏。不需要监管企业。

[引用原文已无法访问]
骗子国

12-07-28 1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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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
讲三句

12-07-28 1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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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起诉巨额索赔,然后起动工商打假,

重压之上,前董事长得低价把汕头南方露露股权卖给上市公司才是唯一选择。

这么简单的事,我不相信公司想不到。

原因不外有三:
一、上市公司高管拿了回扣;
二、万向进来时,老鲁与前董事长私下有一此东西;
三、原材料供应受制前董事长的亲戚
floyd

12-07-28 0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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掏空
骗子国

12-07-28 0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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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围观
骗子国

12-07-27 21:22

0
欢迎围观
骗子国

12-07-27 20:00

0
在中国股市,大股东蔑视投资者利益,这种恶行由来已久。象承德露露这样把上市公司花三亿元购来的商标无偿提供给私人使用的行径,可谓对中小股东权益的蔑视,已到了无以复加的地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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