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1,几年前
承德露露 (上市公司露露股份)花巨资3亿一百万元,从原承德露露大股东露露集团购得"露露"商标,并于 2008 年3 月10 日完成了“露露”商标等相关全部无形资产(商标、专利、域名及条形码等)的更名过户手续。
2,承德露露2011年报显示,目前上市公司承德露露参股控股的生产“露露”商标的三家子公司分别为:
北京露露饮料有限责任公司(100%控股)
郑州露露饮料有限公司(100%控股)
廊坊露露饮料有限公司(控股63.75%
3,“汕头高新区露露南方有限公司”是一家和上市公司承德露露毫无关联的私营企业。
4,承德露露的报表显示,承德露露只向“汕头高新区露露南方有限公司”采购利乐包装杏仁露(承德露露2011年向“汕头南方露露”按市场价采购7,948.80万元利乐包装的露露杏仁露)。
5,自2008年3月10日“露露”商标等相关全部无形资产更名过户到上市公司承德露露后,“汕头高新区露露南方有限公司”在没有获得承德露露的商标使用许可,至今一直在生产和销售“露露”商标的铁罐包装和利乐包装杏仁露。
6,“汕头高新区露露南方有限公司”这种行为,已严重侵害了“露露”商标所有权人承德露露的权益,但承德露露的高管四年来一直对此视若无睹,因此,我们有理由怀疑承德露露的高管层一直在私下向私营企业“汕头高新区露露南方有限公司”利益输送,让其无偿使用上市公司花巨资购得的“露露”商标。
7,我们聘请律师,目的是:第一,控告承德露露高管涉嫌向私营企业“汕头高新区露露南方有限公司”利益输送。第二,要求汕头当地执法部门查封罚没“汕头高新区露露南方有限公司”生产的铁罐包装“露露”杏仁露等违法产品。
(“汕头高新区露露南方有限公司”在没有取得“露露”商标持有人承德露露许可,违法生产和销售的铁罐包装杏仁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