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另一个帖子的回复转过来给这些法盲套利者看看吧。
那份报告书摘要,很多法盲套利者试图将其理解为一份有条件要约,甚至进而认为熔盛负有达成条件以使得要约生效的义务。这是荒谬的。
前面我反复指出,那个摘要,不是一份要约,也不是熔盛本身直接发给全柴股东的。那份摘要是熔盛由于收购全柴集团而成为
全柴动力(股吧) 这一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所发出的一份关于全柴动力股权变动相关信息的披露而已。要约报告书的内容摘要作为全柴动力这一家上市公司的重要信息被披露,和熔盛发出要约给中小股东,完全是两回事。要约的核心要件“具有与被要约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在这一信息披露中并不存在——这份信息披露中熔盛没有表示要和全柴动力的中小股东订立股份收购合同,实际上你也不可能对着这份名为要约摘要的提示性公告做什么承诺。
从合同法上来说,熔盛递交给证监会的那份正式的要约报告书,是一份未生效的要约文件,一旦证监会批准,即正式公告,送达受约人,从而生效。而证监会没有批准之前,不能送达受约人,不能生效,也就是说,没有任何法律上的拘束力。而一切合同前义务或责任,都是以要约生效为时间开始点的,在要约生效以前,你不能主张任何合同前义务。也就是说,对于全柴小股东,熔盛没有一定要递交材料保证证监会批准的义务——实际上这时其对全柴小股东没有任何合同前义务。(但是对全椒县可能有合同义务,要看协议怎么写)
熔盛发的报告书摘要,则只是一份信息披露,不具有要约要件,套利者也不可能以其为主张熔盛要约收购责任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