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7年第19号令联合发布《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国有股东间接转让上市公司股份做出了明确规定。
《办法》第三条规定:国有股东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间接转让的,适用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间接转让是指国有股东因产权转让或增资扩股等原因导致其经济性质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行为。此次全柴集团股权转让导致的
全柴动力要约收购,正是办法中指出的国有股东因产权转让导致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行为。
对于此次行为的审批,《办法》也做出了明确规定。《办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国有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审核工作。《办法》第五章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间接中特别在第三十八条规定: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间接转让的,国有股东应在产权转让或增资扩股方案实施前由国有股东逐级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
从中我们可以明确看出,全柴集团股权转让的审批主管部门是国资委。而根据 《反垄断法规定》此次转让也须取得商务部批准。经多方咨询和查找,并无任何法律法规规定全柴集团股权转让是需要证监会批准的。也就是说,全柴集团股权转让根本就不属于证监会行政许可的范围。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证监会要审核的其实是受让方受让全柴集团股权后触发的针对上市公司全柴动力的全面要约收购。
这个从2009年长力股份(现方大特钢SH
600507 )国有控股股东南昌钢铁股权转让案例中也可以明确看出:
2009年8月17日,原长力股份国有控股股东南昌钢铁股权在江西省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转让。
2009年8月27日,长力股份发布提示性公告:辽宁
方大集团实业有限公司拟通过产权交易方式受让南昌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57.97%的股权。并触发全面要约收购义务。
2009年9月30日, 《股权转让合同》签署。2009年10月24日,获得国务院国资委批准。
在接到国资委批复后,2009 年10月30日,南昌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已在南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完成工商变更手续,其控股股东由江西省冶金集团公司变更为辽宁方大集团实业有限公司。
2009年12月25日,上市公司更名为“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12月29日,证券名称变更为“方大特钢”。
而直到2010年2月25日,证监会才批准方大集团所触发的针对上市公司的全面要约收购。
这个案例非常明确的说明,控股股东的国有股权转让只需取得国资委审批即已生效(南昌钢铁在取得国资委批准后就已经到工商办理了变更手续)。证监会对要约收购的审核的前提条件也恰恰是国有股权转让已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