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熔盛该付出怎样的代价?(驳qqq2000)

12-07-23 13:52 9427次浏览
diamo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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熔盛该付出怎样的代价?(驳qqq2000)

关于熔盛的问题,在一个贴子里和那位qqq2000争论了好几天。不知道这位qqq2000是什么背景,为什么那么袒护熔盛,但他的观点颇有迷惑性。所以,把对他的驳斥梳理一下。既普及一下相关知识,也为市场公正作一点努力。我个人目前并没有买入全柴动力 ,如果这个市场正义不张,散户就永无翻身之日。

一、关于提示性公告的法律意义

目前,熔盛只出过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还没有发布正式生效的收购报告书。这个公告里有一句话,““本次要约收购文件尚须报中国证监会审核,本收购要约并未生效,具有相当的不确定性。”
这是QQQ2000最喜欢的一句话。他说,“证监会并没有批准,所以也就不存在生效的问题,无论怎么玩都不相关的”。
显然,这是胡说八道。提示性公告发布时,报告书虽然没有生效,但还是具有很强的法律效力的。比如,收购价格,就不能低于以这一天计算的价格基准,当初熔盛为什么要出16.6,而不是6.6?这是法律限定的。再比如,你公告了,表面你主动收购的姿态,从《合同法》角度看,要约成立的三个条件都已经满足。此后如果收购人因自身原因不再收购,并给受要约人造成损失,自然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二、关于要约收购的本质意义

这件事为什么会有争议?当然是因为目前法律的不完善。
目前的法律确实没有规定,提示性公告发布后,如果反悔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但是,我们同样要明白,目前的法律更没有规定,发布提示性公告后,收购人可以随随便便更改或反悔,甚至不用付一点代价。到目前为止,A股市场还没有这样的先例,法律上的这种疏漏也不奇怪。
没有明确法律规定,熔盛就可以正大光明、体体面面地反悔吗?当然不可以。这要从强制性要约收购制度设计的本意,和国外的司法实践来看。
QQQ2000说,“在国外股票市场,收购要约的撤回是经常发生的事情,别说撤回,已经有效的收购要约发生撤销。”这句话本身是不错的,但要清楚,你撤可以,但是有条件的,是要付出代价的。
法律的本质在于公平。强制要约制度的设计,目的就是为了保护中小投资者。许多国家要求,要约变更不能给受要约股东带来损害,不能朝着不利于受要约股东的方向发展。变更仅限于收购价格的提高、收购数量的增加和收购期限的延长等方面。
收购人想要撤回怎么办?不是不可以,但收购要约方不能人为地制造撤回原因,必须在其自身无过错但条件发生变化,强制其继续履行要约显失公平或已不可能时,才可撤回要约。仅仅出于一般的经济、工业或政治情况的改变,不可作为停止进行已公布的要约的根据。

三、关于熔盛的法律责任

QQQ2000说,“熔盛为了收购,该做的事它都做了”。这明显又是胡说八道。傻子都能看出来,收购之所以延误,就是熔盛自己拖着。
对照熔盛的行为。其行为表现是主观拖延,目的是为了自己利益,后果是对二级市场形成巨大冲击。如果熔盛因为这种自己主动性的收购,把二级市场弄成这么一团糟,最后自己还能合法体面退出,那才是法律的大笑话。熔盛可以选择不玩,但必须要为此付出代价,承担责任。
当然,这是理想状态。从司法实践看,熔盛和全椒之间的账容易算清楚,但和二级市场投资人的问题就很难了。那些因为相信收购价而买入的人,几乎不可能从熔盛那里获得股票损失的赔偿。
但是,我们不能因为目前法律环境的不完善,就放弃对熔盛的追讨。而像QQQ2000这种人混淆视听,明目张胆为熔盛开脱者,就更不能令人容忍。
散户这个群体不觉醒,不知道合法保护自己的利益,这个市场就永远不会成熟。散户的另一个通病就是,反正我没买这个股票,不但与我无关,还可以看好戏。殊不知,作恶者不付出应有的代价,散户作为整体永远都只能是被随意侵犯的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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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q2000

12-07-23 2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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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份报告书摘要,很多法盲套利者试图将其理解为一份有条件要约,甚至进而认为熔盛负有达成条件以使得要约生效的义务。这是荒谬的。

前面我反复指出,那个摘要,不是一份要约,也不是熔盛本身直接发给全柴股东的。那份摘要是熔盛由于收购全柴集团而成为全柴动力这一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所发出的一份关于全柴动力股权变动相关信息的披露而已。要约报告书的内容摘要作为全柴动力这一家上市公司的重要信息被披露,和熔盛发出要约给中小股东,完全是两回事。要约的核心要件“具有与被要约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在这一信息披露中并不存在——这份信息披露中熔盛没有表示要和全柴动力的中小股东订立股份收购合同,实际上你也不可能对着这份名为要约摘要的提示性公告做什么承诺。
diamond

12-07-23 22:04

0
要约收购报告书的提示性公告,我在主帖已经把它的法律意义说清楚了。谁告诉你这只是一个信息披露义务?这是一个很明确要收购全柴公众股东所持股票的意思表达,内容也确定而完整。到你嘴里就成了信息披露义务了。你可真行。
最后一次回复你。和你争论实在太没有营养了。总是东扯西扯,不知道下一次从你嘴里冒出什么来。和熔盛一样,耍赖无底线。我要说的都在主贴里。明眼人都会看出你的真面目的。
OK。此话题到此打住。绝不再说。

[引用原文已无法访问]
frank

12-07-23 21:29

0
要么毁约,要么拖延战术. 总之 投资者都是很被动的.
yiss

12-07-23 2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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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无非是熔盛不提交材料,所以证监会没法批,所以就没生效。
这个过程中,耍赖是明显的,但要说有什么违法行为,那真不好说。
套利的最多指责它耍赖不提交材料,其它告它什么呢?
qqq2000

12-07-23 2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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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不是一般的晕。。。

熔盛是收购人,但是人家收购的是全柴集团,卖家是全椒县。。。你怎么就扯上全柴动力的公众股东了。。。

我前面说的够明白了(主要在另一个帖子里),全柴集团的子公司全柴动力是上市公司,所以熔盛负有对全柴动力小股东的信息披露义务,其中披露的一条,就是由于证监会的规定,其对全柴集团的收购,如成功,则必将触发对全柴动力的要约收购。明白?人家尽得是这个信息披露义务,其原因是全柴动力是上市公司,所以熔盛成为了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所以才要发这份摘要。这份摘要不是向全柴的中小股东发出收购要约,没有到那个阶段,只是披露相关信息,也就是说,告诉全柴动力的小股东,我在收购全柴集团,我的收购行为如果成功会引发对全柴动力的要约收购,这份要约大概是这么个情况。明白?这里面并不包含任何对中小股东的真正要约,只是告诉中小股东相关信息而已。只有全柴确实被熔盛收购,这个要约才会被正式触发。

如果全柴动力不是上市公司,则熔盛也就不是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人,(不管是不是要收购),当然也就不会发什么摘要。。你不会这个都不能理解吧?

因此,熔盛按规矩发摘要,并不构成要约,而只是信息披露。这也是我反复指出的。这一信息披露,由于全柴的上市公司地位,看起来像是一份要约,但是丫的不是。那就是一个信息披露而已。要约直到现在也没有发出来呢。

这就是我前面说的,摘要不是熔盛发的要约,而是全柴(由于其上市公司地位而导致熔盛必须)拿出来给人看看的一个信息披露。

[引用原文已无法访问]
qqq2000

12-07-23 17:43

0
可能我说话有时有点直接或者省略,大家听的懂就行了,别老要我解释。费劲。
qqq2000

12-07-23 1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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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说的简单一点,假若全柴不是上市公司,发生要约收购的时候,也就不会有证监会规定的这一套东西了。
因此,摘要这东西,是来自全柴的上市公司地位,是熔盛因此而负担的信息披露义务,熔盛这份摘要是履行这个信息披露义务,并不是说我这就要和你缔约。因此这时并没有合同前关系存在。
qqq2000

12-07-23 1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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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虽然熔盛是信息披露义务人,但是他必须是在通知被收购公司之后,才能有提示性公告。。。换言之,这其实并不是熔盛和全柴小股东之间发生合同前关系,而是熔盛履行信息披露人义务。。。。能看的明白吧?如果熔盛不经过全柴,直接拿了一份要约收购报告书给哪怕一个小股东,那就构成和此小股东的合同前关系了。。。
qqq2000

12-07-23 1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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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没有否认这是熔盛的义务啊。。我前面都说过了,
他要是不申请,那反而是他有问题了。摘要书背后熔盛重工的签署谁都看得见,我自然也不会看错。
我说的是,我们看到的报告书摘要,确切的说,不是熔盛递给我们的,是全柴拿来给我们看的。明白区别么?估计你是不明白的。熔盛本身不是A股上市公司,他是没有资格给A股发什么提示性公告的。他只能通知被收购公司,然后这个公司把东西发出来。

顺便给引文:

第二十八条 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收购人应当编制要约收购报告书,并应当聘请财务顾问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抄报派出机构,通知被收购公司,同时对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作出提示性公告。 

[引用原文已无法访问]
diamond

12-07-23 1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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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心理太强大了。胡说八道竟然可以如此顽强。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这是熔盛作为收购人的法定义务。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收购人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七条拟收购上市公司股份超过30%,须改以要约方式进行收购的,收购人应当在达成收购协议或者做出类似安排后的3日内对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作出提示性公告,并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
[引用原文已无法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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