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熔盛该付出怎样的代价?(驳qqq2000)

12-07-23 13:52 9428次浏览
diamo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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熔盛该付出怎样的代价?(驳qqq2000)

关于熔盛的问题,在一个贴子里和那位qqq2000争论了好几天。不知道这位qqq2000是什么背景,为什么那么袒护熔盛,但他的观点颇有迷惑性。所以,把对他的驳斥梳理一下。既普及一下相关知识,也为市场公正作一点努力。我个人目前并没有买入全柴动力 ,如果这个市场正义不张,散户就永无翻身之日。

一、关于提示性公告的法律意义

目前,熔盛只出过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还没有发布正式生效的收购报告书。这个公告里有一句话,““本次要约收购文件尚须报中国证监会审核,本收购要约并未生效,具有相当的不确定性。”
这是QQQ2000最喜欢的一句话。他说,“证监会并没有批准,所以也就不存在生效的问题,无论怎么玩都不相关的”。
显然,这是胡说八道。提示性公告发布时,报告书虽然没有生效,但还是具有很强的法律效力的。比如,收购价格,就不能低于以这一天计算的价格基准,当初熔盛为什么要出16.6,而不是6.6?这是法律限定的。再比如,你公告了,表面你主动收购的姿态,从《合同法》角度看,要约成立的三个条件都已经满足。此后如果收购人因自身原因不再收购,并给受要约人造成损失,自然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二、关于要约收购的本质意义

这件事为什么会有争议?当然是因为目前法律的不完善。
目前的法律确实没有规定,提示性公告发布后,如果反悔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但是,我们同样要明白,目前的法律更没有规定,发布提示性公告后,收购人可以随随便便更改或反悔,甚至不用付一点代价。到目前为止,A股市场还没有这样的先例,法律上的这种疏漏也不奇怪。
没有明确法律规定,熔盛就可以正大光明、体体面面地反悔吗?当然不可以。这要从强制性要约收购制度设计的本意,和国外的司法实践来看。
QQQ2000说,“在国外股票市场,收购要约的撤回是经常发生的事情,别说撤回,已经有效的收购要约发生撤销。”这句话本身是不错的,但要清楚,你撤可以,但是有条件的,是要付出代价的。
法律的本质在于公平。强制要约制度的设计,目的就是为了保护中小投资者。许多国家要求,要约变更不能给受要约股东带来损害,不能朝着不利于受要约股东的方向发展。变更仅限于收购价格的提高、收购数量的增加和收购期限的延长等方面。
收购人想要撤回怎么办?不是不可以,但收购要约方不能人为地制造撤回原因,必须在其自身无过错但条件发生变化,强制其继续履行要约显失公平或已不可能时,才可撤回要约。仅仅出于一般的经济、工业或政治情况的改变,不可作为停止进行已公布的要约的根据。

三、关于熔盛的法律责任

QQQ2000说,“熔盛为了收购,该做的事它都做了”。这明显又是胡说八道。傻子都能看出来,收购之所以延误,就是熔盛自己拖着。
对照熔盛的行为。其行为表现是主观拖延,目的是为了自己利益,后果是对二级市场形成巨大冲击。如果熔盛因为这种自己主动性的收购,把二级市场弄成这么一团糟,最后自己还能合法体面退出,那才是法律的大笑话。熔盛可以选择不玩,但必须要为此付出代价,承担责任。
当然,这是理想状态。从司法实践看,熔盛和全椒之间的账容易算清楚,但和二级市场投资人的问题就很难了。那些因为相信收购价而买入的人,几乎不可能从熔盛那里获得股票损失的赔偿。
但是,我们不能因为目前法律环境的不完善,就放弃对熔盛的追讨。而像QQQ2000这种人混淆视听,明目张胆为熔盛开脱者,就更不能令人容忍。
散户这个群体不觉醒,不知道合法保护自己的利益,这个市场就永远不会成熟。散户的另一个通病就是,反正我没买这个股票,不但与我无关,还可以看好戏。殊不知,作恶者不付出应有的代价,散户作为整体永远都只能是被随意侵犯的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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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q2000

12-07-25 1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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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这伙人,搞套利之前,或者赌输了嗷嗷叫唤之前,都不好好看看相关法规的么?叹气,活该。
qqq2000

12-07-25 1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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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清楚了吗?收购人的义务是:“编制要约收购报告书,并应当聘请财务顾问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抄报派出机构,通知被收购公司,同时对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作出提示性公告。”“ 在达成收购协议或者做出类似安排后的3日内对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作出提示性公告,并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同时免于编制、报告和公告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依法应当取得批准的,应当在公告中特别提示本次要约须取得相关批准方可进行。   未取得批准的,收购人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取消收购计划的报告,同时抄报派出机构,抄送证券交易所,通知被收购公司,并予公告。”
  
      如果没有取得批准,则2个工作日内,他就要提交取消收购的报告,这是他的义务,可从来没有说,如果取得批准,他有义务立刻上报证监会吧。这就是法律。法律上,熔盛根本没有把批文作为补充材料上报证监会的义务,他只要“在公告中特别提示本次要约须取得相关批准方可进行”就可以了。  
  第三十一条,则明确了,自行取消收购的步骤。在正式公告前,只要收购人愿意,证监会不阻拦,他就可以取消收购。只是12个月内不能再次收购而已。   
qqq2000

12-07-25 1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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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怎么说你好。
按现行法律,熔盛要约收购所需履行的相关手续,他都已经做了。至于补充材料,抱歉,现行法规里没有规定收购方有义务按证监会要求补充材料。

顺便把条文发出来:

 第二十八条 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收购人应当编制要约收购报告书,并应当聘请财务顾问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抄报派出机构,通知被收购公司,同时对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作出提示性公告。 

  第二十九条 前条规定的要约收购报告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略

 第三十条 收购人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七条拟收购上市公司股份超过30%,须改以要约方式进行收购的,收购人应当在达成收购协议或者做出类似安排后的3日内对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作出提示性公告,并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同时免于编制、报告和公告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依法应当取得批准的,应当在公告中特别提示本次要约须取得相关批准方可进行。   未取得批准的,收购人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取消收购计划的报告,同时抄报派出机构,抄送证券交易所,通知被收购公司,并予公告。   
  第三十一条 收购人向中国证监会报送要约收购报告书后,在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之前,拟自行取消收购计划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取消收购计划的申请及原因说明,并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该收购人不得再次对同一上市公司进行收购。 

看清楚了吗?收购人的义务是:“编制要约收购报告书,并应当聘请财务顾问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抄报派出机构,通知被收购公司,同时对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作出提示性公告。”“ 在达成收购协议或者做出类似安排后的3日内对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作出提示性公告,并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同时免于编制、报告和公告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依法应当取得批准的,应当在公告中特别提示本次要约须取得相关批准方可进行。   未取得批准的,收购人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取消收购计划的报告,同时抄报派出机构,抄送证券交易所,通知被收购公司,并予公告。”

如果没有取得批准,则2个工作日内,他就要提交取消收购的报告,这是他的义务,可从来没有说,如果取得批准,他有义务立刻上报证监会吧。这就是法律。法律上,熔盛根本没有把批文作为补充材料上报证监会的义务,他只要“在公告中特别提示本次要约须取得相关批准方可进行”就可以了。

第三十一条,则明确了,自行取消收购的步骤。在正式公告前,只要收购人愿意,证监会不阻拦,他就可以取消收购。只是12个月内不能再次收购而已。   

[引用原文已无法访问]
qqq2000

12-07-25 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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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比如熔盛这一次的要约收购。
如果发现,熔盛或者全柴的高管或者其他知情人,在摘要出来以后(或者以前六个月内),买卖全柴的股票而未公告并证明其行为不涉及内幕交易,哪怕还没有获利,你就已经可以告他了。
这也就是我前面说的,现在全柴的中小股东要告熔盛,唯一的办法就是证明熔盛利用要约收购消息操纵股价并进行内幕交易。其他的,你都告不了它。
qqq2000

12-07-25 1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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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还是很严谨的。。。您可以自己去看看。出摘要前,好像是6个月,从那时候开始,收购方和被收购方高管的股票交易就是被限制的。(一般是最好没有买卖行为,要是有,就要有严格的证明和承诺,说明不是内幕交易,或者,如果是收购方买的,其价格将对要约价格构成限制)。

法律也是很明确的,合同法关于要约的规定,证券法关于信息披露义务和要约生效的规定,都是很清晰的。没生效就是没生效。

一次收购代价不菲,不但要交各种律师费会计费之类的开支,还要存一大笔保证金——你还要说明你的收购资金来源的。因此,没有足够的资金实力和靠得住的信用,是玩不了这一套的。

最后,建议套利者自己多动动脑子吧。要是真的那么好套利,人家发傻便宜卖给你。看价格很明显的。11年9月初还在16.6元以上,这时候就有人发现不对在撤退了,因为按公告8月底两份批文就都到手了,股价又在16.6元之上,如果熔盛真打算收购,这时候就应该赶快补充材料报批才对。结果熔盛什么动作都没有——这就是很明显的预兆了。所以人家宁可14块卖给你们,也不冒这个风险。

[引用原文已无法访问]
diamond

12-07-25 1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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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是有道理,自己用脑子想。散户的毛病就是用自己的利益场代替理性思考。尤其是短期利益。早些年甚至有散户反对打击庄家,因为这么一弄股票就跌停。在全柴这个问题上,没买的就幸灾乐祸,买了的就大骂熔盛。都不是好的态度。
另外,礼貌是好东西。但不是适用于任何人任何情况的。如QQQ2000,我说他胡说八道,是在非常克制的情况进行的表达。“熔盛为了收购,该做的事它都做了”。说出这样的话,如果不是胡说八道,真是逆天理了。[引用原文已无法访问]
yahawang

12-07-25 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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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说别的,如果这样都不用付出代价,如何保护投资者?那要约收购还有什么意义?

真如您 qqq2000 所理解的这样,那么制度的漏洞是不是太大了?是不是随便一个庄家都可以把股票拉升,然后和大股东一起玩一下要约收购,出货给接盘者,然后轻描淡写的说一句市况不佳,就可以放弃要约啊?

我们的管理者不至于如此弱智吧?股市的核心就是契约,任何股市里的话都是要负责任的。你可以满大街说我要要约啥的,可以不付任何责任,但是一旦你在股市里,就不行!
guanxdyu

12-07-23 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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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随便说别人胡说八道
礼貌问题
guanxdyu

12-07-23 2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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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好交流,***另外,实在没觉得lz说的多么在理
qqq2000

12-07-23 2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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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合同法上来说,熔盛递交给证监会的那份正式的要约报告书,是一份未生效的要约文件,一旦证监会批准,即正式公告,送达受约人,从而生效。而证监会没有批准之前,不能送达受约人,不能生效,也就是说,没有任何法律上的拘束力。而一切合同前义务或责任,都是以要约生效为时间开始点的,在要约生效以前,你不能主张任何合同前义务。也就是说,对于全柴小股东,熔盛没有一定要递交材料保证证监会批准的义务——实际上这时其对全柴小股东没有任何合同前义务。(但是对全椒县可能有合同义务,要看协议怎么写)

熔盛发的报告书摘要,则只是一份信息披露,不具有要约要件,套利者也不可能以其为主张熔盛要约收购责任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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