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熔盛该付出怎样的代价?(驳qqq2000)

12-07-23 13:52 9431次浏览
diamo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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熔盛该付出怎样的代价?(驳qqq2000)

关于熔盛的问题,在一个贴子里和那位qqq2000争论了好几天。不知道这位qqq2000是什么背景,为什么那么袒护熔盛,但他的观点颇有迷惑性。所以,把对他的驳斥梳理一下。既普及一下相关知识,也为市场公正作一点努力。我个人目前并没有买入全柴动力 ,如果这个市场正义不张,散户就永无翻身之日。

一、关于提示性公告的法律意义

目前,熔盛只出过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还没有发布正式生效的收购报告书。这个公告里有一句话,““本次要约收购文件尚须报中国证监会审核,本收购要约并未生效,具有相当的不确定性。”
这是QQQ2000最喜欢的一句话。他说,“证监会并没有批准,所以也就不存在生效的问题,无论怎么玩都不相关的”。
显然,这是胡说八道。提示性公告发布时,报告书虽然没有生效,但还是具有很强的法律效力的。比如,收购价格,就不能低于以这一天计算的价格基准,当初熔盛为什么要出16.6,而不是6.6?这是法律限定的。再比如,你公告了,表面你主动收购的姿态,从《合同法》角度看,要约成立的三个条件都已经满足。此后如果收购人因自身原因不再收购,并给受要约人造成损失,自然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二、关于要约收购的本质意义

这件事为什么会有争议?当然是因为目前法律的不完善。
目前的法律确实没有规定,提示性公告发布后,如果反悔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但是,我们同样要明白,目前的法律更没有规定,发布提示性公告后,收购人可以随随便便更改或反悔,甚至不用付一点代价。到目前为止,A股市场还没有这样的先例,法律上的这种疏漏也不奇怪。
没有明确法律规定,熔盛就可以正大光明、体体面面地反悔吗?当然不可以。这要从强制性要约收购制度设计的本意,和国外的司法实践来看。
QQQ2000说,“在国外股票市场,收购要约的撤回是经常发生的事情,别说撤回,已经有效的收购要约发生撤销。”这句话本身是不错的,但要清楚,你撤可以,但是有条件的,是要付出代价的。
法律的本质在于公平。强制要约制度的设计,目的就是为了保护中小投资者。许多国家要求,要约变更不能给受要约股东带来损害,不能朝着不利于受要约股东的方向发展。变更仅限于收购价格的提高、收购数量的增加和收购期限的延长等方面。
收购人想要撤回怎么办?不是不可以,但收购要约方不能人为地制造撤回原因,必须在其自身无过错但条件发生变化,强制其继续履行要约显失公平或已不可能时,才可撤回要约。仅仅出于一般的经济、工业或政治情况的改变,不可作为停止进行已公布的要约的根据。

三、关于熔盛的法律责任

QQQ2000说,“熔盛为了收购,该做的事它都做了”。这明显又是胡说八道。傻子都能看出来,收购之所以延误,就是熔盛自己拖着。
对照熔盛的行为。其行为表现是主观拖延,目的是为了自己利益,后果是对二级市场形成巨大冲击。如果熔盛因为这种自己主动性的收购,把二级市场弄成这么一团糟,最后自己还能合法体面退出,那才是法律的大笑话。熔盛可以选择不玩,但必须要为此付出代价,承担责任。
当然,这是理想状态。从司法实践看,熔盛和全椒之间的账容易算清楚,但和二级市场投资人的问题就很难了。那些因为相信收购价而买入的人,几乎不可能从熔盛那里获得股票损失的赔偿。
但是,我们不能因为目前法律环境的不完善,就放弃对熔盛的追讨。而像QQQ2000这种人混淆视听,明目张胆为熔盛开脱者,就更不能令人容忍。
散户这个群体不觉醒,不知道合法保护自己的利益,这个市场就永远不会成熟。散户的另一个通病就是,反正我没买这个股票,不但与我无关,还可以看好戏。殊不知,作恶者不付出应有的代价,散户作为整体永远都只能是被随意侵犯的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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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侠

12-07-25 2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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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你回答我的问题好不好?如果不批会怎么样?
是不是如果不批你也不知道会怎么样?
但至少,如果不批,熔盛重工的10亿元还拿的回来吗?正面回答我的问题好不好?
[引用原文已无法访问]
qqq2000

12-07-25 2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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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既不要合同法的条文,也不要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条文,然后却来大谈法的精神。。那是法的精神啊,还是你的**啊。。。干脆所有法律都不要条文得了,只要你一番**法的精神就行,是吧?

[引用原文已无法访问]
qqq2000

12-07-25 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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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证监会既不批准取消的申请,也不通过收购的申请,恩,我建议你可以骂他们白痴。不过他们到底怎么做,在相关决定公告之前,法律上说,和你,和全柴的任何一个小股东,都毫无关系。只有要约收购报告书正式公告送达,全柴中小股东和收购人之间才开始发生法律上的关系。

[引用原文已无法访问]
diamond

12-07-25 2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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笑喷了。。。。一个需要被普及的对象竟然说出这样的话。。。。
点拨你一句。法律条文不是凭空产生的,它是有价值标准,有目的的。合同法是为了促使人们重信守诺,诚实交易。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则是通篇规制收购方,保护中小投资者。
所以,熔盛现在只能是寻找法律的漏洞,但绝不可能找到其行为合法的依据。你一直拿着现有法律来证明其行为合理。一,说明你没读懂这些条文背后的意思。二、你也根本没有法律方面的悟性。

[引用原文已无法访问]
龙侠

12-07-25 2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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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讨论问题没有任何依据,只是自己认为会怎么样,那岂不是永远也辩论不清?我还认为我是奥巴马他爸爸呢,你同意吗?
不要感情用事好不好?
我现在问你,现在假设,如果熔盛重工撤销对全柴动力的要约,证监会没有批准,会怎样?
[引用原文已无法访问]
qqq2000

12-07-25 2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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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和我们的争论毫无关系。证监会批不批是证监会的事情,我认为证监会会按常理批准一个前提已经消失的强制收购要约的取消申请。你不这么认为,那也是你的自由。我对你的看法不发表意见。

[引用原文已无法访问]
qqq2000

12-07-25 2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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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叹气,人家及时如实发布信息,就是尽到了信息披露人的义务了,你不可能要求他为他按规定如实发布的信息导致的二级市场波动来负责的。从来都没有这个道理的。他要是发布虚假信息,那么你可以追究他的责任,哪怕他发信息的方式违反相关规定,你也都可以认为他有过错,设法追究他的责任。但是人家既没有发布虚假信息,也没有任何地方违反规定,你就不能责备他什么了。

另外,现行法规规定并没有要求收购人提交相关行政审批的批文——按3个交易日内提交要约收购报告书的规定,也不可能在这么短时间内拿到批文。因此,熔盛并没有提交相关行政批文的义务。明白?现行规定压根就没有要求熔盛提供这两个批文,你不能认为它有做到规定之外的事情的义务。至于合同,我前面说的很清楚了,熔盛和全柴小股东之间,要约都还没有生效,哪里来的合同?

所以,你这样的人还谈法律,真是不知羞了。

龙侠

12-07-25 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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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原文已无法访问]
什么叫按常理?什么是常理,什么不是常理?你先定义一个常理的概念给我。哪个法律有常理这个概念?证券法有吗?
证监会审批事项按常理进行审批?
我看你有点一厢情愿了吧。
diamond

12-07-25 2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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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为什么规定要约可以在送达受要约人之前撤回?最重要的前提是,要约不会对受要约人产生任何影响,不会对交易秩序产生任何影响。对照熔盛,有一丝一毫的符合这个条件吗?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得很清楚,在向证监会和交易所递交相关文件的同时,发布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熔盛提交的文件不全,被证监会要求补正材料。这不是熔盛的过失吗?
提示性公告一经发布,对二级市场即产生重大信息干扰,熔盛对此不用承担责任吗?
熔盛现在还想以与全椒方面的合同尚未生效来推脱,可惜是垂死挣扎。合同法说得很明确,“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时,视为条件已成就”。合同没生效,熔盛一样跑不了责任!纵观事件整个过程,熔盛是惟一的过错方。说白了,所有的错都在它。
熔盛请的律师水平比你高不止万倍,可惜也无法把它从整个事件中摘清楚。你这种对法律条文完全不懂,拿着字面意思瞎比如的人,我想就不必出来丢人现眼了。贻笑大方啊。

[引用原文已无法访问]
qqq2000

12-07-25 2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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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爱批不批,那是证监会的事情,不是你我的事情,我只是告诉你,对于一个强制性要约收购,当其触发条件消失的时候,证监会按常理会批准原收购人取消要约收购申请。

[引用原文已无法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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