熔盛该付出怎样的代价?(驳qqq2000)
关于熔盛的问题,在一个贴子里和那位qqq2000争论了好几天。不知道这位qqq2000是什么背景,为什么那么袒护熔盛,但他的观点颇有迷惑性。所以,把对他的驳斥梳理一下。既普及一下相关知识,也为市场公正作一点努力。我个人目前并没有买入
全柴动力 ,如果这个市场正义不张,散户就永无翻身之日。
一、关于提示性公告的法律意义
目前,熔盛只出过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还没有发布正式生效的收购报告书。这个公告里有一句话,““本次要约收购文件尚须报中国证监会审核,本收购要约并未生效,具有相当的不确定性。”
这是QQQ2000最喜欢的一句话。他说,“证监会并没有批准,所以也就不存在生效的问题,无论怎么玩都不相关的”。 显然,这是胡说八道。
提示性公告发布时,报告书虽然没有生效,但还是具有很强的法律效力的。比如,收购价格,就不能低于以这一天计算的价格基准,当初熔盛为什么要出16.6,而不是6.6?这是法律限定的。再比如,
你公告了,表面你主动收购的姿态,从《合同法》角度看,要约成立的三个条件都已经满足。此后如果收购人因自身原因不再收购,并给受要约人造成损失,自然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二、关于要约收购的本质意义
这件事为什么会有争议?当然是因为目前法律的不完善。
目前的法律确实没有规定,提示性公告发布后,如果反悔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但是,我们同样要明白,目前的法律更没有规定,发布提示性公告后,收购人可以随随便便更改或反悔,甚至不用付一点代价。到目前为止,A股市场还没有这样的先例,法律上的这种疏漏也不奇怪。
没有明确法律规定,熔盛就可以正大光明、体体面面地反悔吗?当然不可以。这要从强制性要约收购制度设计的本意,和国外的司法实践来看。
QQQ2000说,“在国外股票市场,收购要约的撤回是经常发生的事情,别说撤回,已经有效的收购要约发生撤销。”这句话本身是不错的,但要清楚,你撤可以,但是有条件的,是要付出代价的。
法律的本质在于公平。强制要约制度的设计,目的就是为了保护中小投资者。许多国家要求,
要约变更不能给受要约股东带来损害,不能朝着不利于受要约股东的方向发展。变更仅限于收购价格的提高、收购数量的增加和收购期限的延长等方面。
收购人想要撤回怎么办?不是不可以,但收购要约方不能人为地制造撤回原因,必须在其自身无过错但条件发生变化,强制其继续履行要约显失公平或已不可能时,才可撤回要约。
仅仅出于一般的经济、工业或政治情况的改变,不可作为停止进行已公布的要约的根据。 三、关于熔盛的法律责任
QQQ2000说,“熔盛为了收购,该做的事它都做了”。这明显又是胡说八道。傻子都能看出来,收购之所以延误,就是熔盛自己拖着。
对照熔盛的行为。
其行为表现是主观拖延,目的是为了自己利益,后果是对二级市场形成巨大冲击。如果熔盛因为这种自己主动性的收购,把二级市场弄成这么一团糟,最后自己还能合法体面退出,那才是法律的大笑话。熔盛可以选择不玩,但必须要为此付出代价,承担责任。
当然,这是理想状态。从司法实践看,熔盛和全椒之间的账容易算清楚,但和二级市场投资人的问题就很难了。那些因为相信收购价而买入的人,几乎不可能从熔盛那里获得股票损失的赔偿。
但是,我们不能因为目前法律环境的不完善,就放弃对熔盛的追讨。而像QQQ2000这种人混淆视听,明目张胆为熔盛开脱者,就更不能令人容忍。
散户这个群体不觉醒,不知道合法保护自己的利益,这个市场就永远不会成熟。散户的另一个通病就是,反正我没买这个股票,不但与我无关,还可以看好戏。殊不知,
作恶者不付出应有的代价,散户作为整体永远都只能是被随意侵犯的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