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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多宝,嘿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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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王维奇 7月7日 行政起诉 加多宝-王老吉商标http://blog.sina.com.cn/s/blog_8bd9db5e01016bmj.html
诉讼请求:
请求法院确认第一被告在处理原告举报浙江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和杭州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冒用商品条形码问题时丧失常识性判断的实质是行政不作为;请求法院确认第二被告准许浙江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和杭州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生产的加多宝凉茶商品条形码4 891599 338898备案是行政不当;请求法院判令第二被告依法取消江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和杭州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生产的加多宝凉茶商品条形码4 891599 338898备案;请求法院判令第一被告停止行政不作为,依法责令浙江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和杭州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改正并处罚金,依法对原告给予奖励。
事实和理由:
原告于2012年6月18日下午向第一被告之12365举报中心办公室举报浙江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生产的加多宝凉茶冒用其生产的王老吉凉茶的商品条形码4 891599 338898。
第一被告之12365举报中心办公室座位面向门口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第一被告职员)与原告就举报问题争论了二个多小时。该第一被告职员一开始坚持认为加多宝凉茶和王老吉凉茶是同一商品,因此使用同一商品条形码,原告坚决不接受这一说法。
之后,该第一被告职员在了解相关情况后告知原告,加多宝凉茶使用这个商品条形码已经在第二被告处备案,手续符合程序,属于合法使用。原告依然不肯接受这个说法,原告认为这个备案程序第二被告肯定办错了。
为说服原告,该第一被告职员搬出了物品编码中心专家意见,甚至直接让原告与该物品编码专家电话对话。由于该物品编码专家亲口言及这个做法不太正确,在原告的坚持下,最后第一被告受理了原告的举报。第一被告告知原告,原告的举报将转由绍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处理。
2012年6月21日,原告为取得绍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之书面函件,在第一被告之12365举报中心办公室,受到第一被告职员之故意阻扰。该第一被告职员不同意绍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通过其办公室传真机将书面函件传真过来;电话指点绍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若原告想取得书面函件须先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才能出具;原告坚持不暴露居住地址,要求绍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将书面函件寄到第一被告处,再由原告来自取,该第一被告职员又提出原告来取书面函件时须出示身份证;当原告质疑第一被告是否将举报转达绍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时(因为绍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处理意见是直接根据原告向绍兴市12365举报作出的),该第一被告职员在拿不出相关证明时,竟恼羞成怒拔拳相向,所幸原告闪避及时未被伤及。原告明显感到该第一被告职员有明显倾向性并且有取得原告住址的强烈企图心,深感不安。
2012年6月25日,原告通过电话向第一被告之12365举报中心办公室举报杭州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生产的王老吉凉茶和浙江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生产的王老吉凉茶冒用了加多宝凉茶的商品条形码4 891599 338898。理由很简单,王老吉凉茶和加多宝凉茶同时使用一个商品条形码必有一错(与一周前的举报恰好构成相互矛盾,二者必居其一)。第一被告受理后告知原告,原告的举报将转由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处理。
2012年7月5日,原告接到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电话回复,但原告没有听到对原告的举报有什么具体的处理意见。障碍在于,就行政级别上来说,不能认定第二被告的备案是错误的。
现在,原告向法庭出示二个实物证据,一罐是加多宝凉茶,另一罐是王老吉凉茶,都是浙江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生产的,尽管外形颜色十分相似,但王老吉三个字和加多宝三个字的区别是显而易见的。两者都使用了同一商品条形码4 891599 338898。
根据常识,一个商品一个码,不可能出现同时有两个不同商品使用同一商品条形码进行销售的。这是商品条形码编码的唯一性原则所决定的。
第二被告对加多宝凉茶商品条形码的备案违反了常识,是极其不正常的,也是错误的。
第一被告对原告的举报,在了解到第二被告错误备案加多宝凉茶的商品条形码之后,理应向上报告以取得上级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意见,在上级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处理了第二被告错误备案加多宝凉茶的商品条形码之后,再来以此为据处理原告的举报。
第一被告拿着违反常识性判断的第二被告的错误备案来处理原告的举报,同样违反了常识性判断。第一被告丧失常识性判断的实质是行政不作为。
为此请求法院确认第一被告在处理原告举报浙江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和杭州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冒用商品条形码问题时丧失常识性判断的实质是行政不作为;请求法院确认第二被告准许浙江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和杭州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生产的加多宝凉茶商品条形码4 891599 338898备案是行政不当;请求法院判令第二被告依法取消江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和杭州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生产的加多宝凉茶商品条形码4 891599 338898备案;请求法院判令第一被告停止行政不作为,依法责令浙江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和杭州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改正并处罚金,依法对原告给予奖励。
此致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2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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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网友举报加多宝自称“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 。
加多宝虚假宣传,具有明显的欺骗性和误导性,应当根据法律予以制止
2、加多宝的“全囯销量领先的凉茶改名加多宝”这句广告语,涉嫌严重的侵权行为。
全国人民众所周知,全国销量领先的凉茶就是王老吉,实质上王老吉并没有改名也不会改名,请问加多宝你改名之前的凉茶叫什么?你从什么名称改过来的?加多宝你还有话可说吗?这不是明显的在欺骗、忽悠和误导广大消费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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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招够狠。
加多宝的 支持者 可以 洗洗睡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