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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严格恢复上市要求需满足7大条件

12-06-28 19:02 3152次浏览
食宿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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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交所今日发布了《关于完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
  上交所将严格恢复上市要求。上交所提出,上市公司的股票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触及规定的标准被暂停上市后,公司应当至少同时符合七大条件,方可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上市公司的股票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触及规定的标准被暂停上市后,公司应当至少同时符合下述条件,方可向本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均为正数;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
  (三)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正数;
  (四)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未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保留意见;
  (五)保荐机构经核查后发表明确意见,认为公司具备持续经营能力;
  (六)保荐机构经核查后发表明确意见,认为公司具备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运作规范、无重大内控缺陷;
  (七)不存在本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情形。(中.国.证.券.网.赵.艳.云)
关于发布《关于完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的通知
  各市场参与人:
  2012年4月29日,本所对外发布了《关于完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5月20日征求意见截止后,本所吸收了社会各界反馈的合理意见,对方案进行了修改完善,制定了《关于完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详见附件),现予发布。
  特此通知。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为完善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退市制度,建立顺畅的退市机制,促进本所蓝筹股市场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本所制定了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
  本次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是在总结已有的上市公司退市经验和问题的基础上进行的。方案设计坚持积极稳妥、统筹兼顾的原则,以建立明晰、合理、有效的退市机制为方向,重点从两个方面对现行退市制度进行了调整:一是为提高退市制度的完备性和可操作性,增加相关暂停上市、终止上市指标,细化相关标准,严格恢复上市要求,完善退市程序;二是为进一步保护投资者权益,提出风险警示板、退市公司股份转让服务、退市公司重新上市等退市配套机制的安排。
  一、增加退市指标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规定了多项退市指标,可分为财务指标、市场交易指标、合规指标、主体资格存续指标等4类。总体而言,现有指标存在类型比较单一、标准不够清晰等不足。从实践看,对于退市指标的完善,在适度增加退市指标的同时,应着眼于提高退市指标的可操作性,减少退市指标的规避空间。
  (一)增加净资产指标
  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数或者被追溯重述后为负数的,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上市公司的股票因前述事项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数的,其股票应暂停上市。
  上市公司的股票因前述事项被暂停上市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数的,其股票应终止上市。
  (二)增加营业收入指标
  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或者被追溯重述后低于1000万元的,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上市公司的股票因前述事项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的,其股票应暂停上市。
  上市公司的股票因前述事项被暂停上市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的,其股票应终止上市。
  (三)增加审计意见类型指标
  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上市公司的股票因前述事项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其股票应暂停上市。
  上市公司的股票因前述事项被暂停上市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保留意见的,其股票应终止上市。 (四)增加市场交易指标
  在本所仅发行A股的上市公司,连续120个交易日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实现的累计股票成交量低于500万股或者连续20个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股票面值的,其股票应终止上市。
  在本所仅发行B股的上市公司,连续120个交易日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实现的累计股票成交量低于100万股或者连续20个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股票面值的,其股票应终止上市。
  既发行A股又发行B股的上市公司,如A、B股股票的成交量或者收盘价同时触及前述仅发行A股的上市公司和仅发行B股的上市公司的标准,公司股票应终止上市。
  前述交易日均不包含公司股票停牌日。
  上市公司因前述市场交易指标触及终止上市标准的,其股票不再经过退市风险警示和暂停上市环节,将被直接终止上市。为保护投资者权益,充分揭示退市风险,本所将要求上市公司在其股票可能触及前述终止上市标准时,及时、充分地披露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五)扩大适用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报的指标
  上市公司的股票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触及规定的标准被暂停上市后,不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年度报告的,其股票应终止上市。
  二、严格恢复上市要求
  上市公司的股票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触及规定的标准被暂停上市后,公司应当至少同时符合下述条件,方可向本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均为正数;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
  (三)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正数;
  (四)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未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保留意见;
  (五)保荐机构经核查后发表明确意见,认为公司具备持续经营能力;
  (六)保荐机构经核查后发表明确意见,认为公司具备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运作规范、无重大内控缺陷;
  (七)不存在本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情形。
  上市公司的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公司不符合前述条件的,本所不受理其恢复上市申请,其股票应终止上市。
  上市公司的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的,其股票应终止上市。
  上市公司的股票恢复上市后,应在本所风险警示板交易一定期间。
  三、完善退市程序
  完善退市程序,提高退市效率,减少恢复上市程序中的主观判断,明确恢复上市申请的审核期限。
  (一)简化终止上市和恢复上市程序
  上市公司出现终止上市情形的,本所在该情形出现后15个交易日内对其股票作出终止上市决定。
  暂停上市公司向本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且被受理的,本所上市委员会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对其申请进行审核;本所根据上市委员会的审核意见对其股票作出恢复上市或者终止上市的决定。
  上市公司对前述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根据本所相关规定向本所复核委员会申请复议。
  (二)明确审核期限
  对暂停上市公司提出的恢复上市申请或者终止上市复核申请,本所均自受理申请之日起的30个交易日内作出决定。上市公司补充材料的期限不计入审核期限。
  前述申请人补充材料的期限累计均不得超过30个交易日。申请人未按本所要求在前述期限内补充材料的,本所在该期限届满后继续对其所提申请进行审核,并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对其作出相应决定。
  四、设立风险警示板
  完善现行的特别处理风险警示制度,设立风险警示板,将被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司股票及其他重大风险公司的股票安排在风险警示板中集中交易。
  根据风险警示的需要,本所对风险警示板采取必要的交易限制措施、市场监控措施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措施,对板块内公司实施严格的信息披露监管,其股票行情信息独立显示。
  上市公司的股票被本所作出终止上市的决定后,本所给予其30个交易日的退市整理期,公司股票进入风险警示板交易。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届满后的次日终止上市,本所对其予以摘牌。
  五、提供退市公司股份转让服务
  上市公司的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应当选择并申请将股票转入全国性的场外交易市场、其他符合条件的区域性场外交易市场或者本所设立的退市公司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份转让;公司不申请的,本所安排其股票在本所退市公司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份转让。
  本所设立退市公司股份转让系统,为退市公司股份转让和信息披露等提供相应的服务,该系统实施适应退市公司特点的股份转让安排,采取严格的股份转让限制措施、市场监控措施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措施,并要求公司通过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指定的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平台或其他公开媒体公告其重大信息。
  六、建立重新上市制度
  上市公司的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的终止上市情形已消除,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本所申请重新上市:
  (一)股本总额不少于5000万元;
  (二)社会公众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社会公众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0%以上;
  (三)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四)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2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五)在申请重新上市前进行重大资产重组且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须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借壳上市条件;
  (六)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正数;
  (七)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八)保荐机构经核查后发表明确意见,认为公司具备持续经营能力;
  (九)保荐机构经核查后发表明确意见,认为公司具备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运作规范、无重大内控缺陷;
  (十)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司不配合退市相关工作的,本所自其股票终止上市后3年内不受理其重新上市的申请。
  重新上市的申请由本所上市委员会审核,本所根据上市委员会的审核意见作出决定。
  公司股票重新上市后,应在本所风险警示板交易一定期间。
  七、新旧规则适用的衔接安排
  本所将依据本方案,修改现行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以下简称"原规则"),发布实施新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配套业务规则(以下简称"新规则"),并按新老划断的原则作出衔接安排。
  对新规则发布前已暂停上市的公司,其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等事项适用原规则,并按下述情形分别处理:(1)对于2012年1月1日前被暂停上市的公司,给予一定的宽限期,本所在2012年12月31日前对其股票作出恢复上市或者终止上市的决定;(2)对于2012年被实施暂停上市的公司,如公司在发布2012年年报后的规定期限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并被本所受理,本所将在受理其申请之日后的30个交易日内对其股票作出恢复上市或者终止上市的决定。本所要求公司提供补充材料的,公司应当在累计不超过30个交易日的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公司提供补充材料的期限不计入本所作出有关决定的期限内。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2年年度报告的,本所对其股票作出终止上市的决定。
  新规则发布后,净资产、营业收入、审计意见类型3项新增指标的计算不溯及以前年度数据,即以2012年的年报数据为最近一年数,以2012年、2013年年报数据为最近两年数,最近三年数和最近四年数以此向后类推。
  新规则发布后,新增的股票成交量和股票收盘价两项指标,自新规则施行之日起适用。
  原规则中已有规定且在新规则中继续沿用的指标,不适用新老划断原则,应连续计算相关年度数据。
  新规则规定的风险警示板、退市公司股份转让系统及重新上市制度,待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和技术准备完成后实施,具体实施时间另行通知。
  附件:1。现行退市条件简表
  2。调整后的退市条件简表
  附件1
  现行退市条件简表

退市条件 退市风险警示处理 暂停上市 终止上市
连续亏损 两年(含追溯调整) 三年 四年
连续三年亏损的暂停上市公司未如期披露年度报告 -- -- 连续三年亏损的暂停上市公司,其后一年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
未改正财务会计报告中的重大差错或者虚假记载 两个月 四个月 六个月
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中期报告 两个月 四个月 六个月
股本总额发生变化不具备上市条件 ―― 自规定期限届满的下一个交易日 在本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
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披露本所同意其解决方案公告后的下一个交易日 公司未披露解决方案、提出的解决方案未获本所同意或者披露解决方案的公告后六个月内股权分布仍不具备上市条件 暂停上市六个月内股权分布仍不具备上市条件
以终止上市为目的回购股份或者要约收购后,股本总额、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 -- 公司披露收购结果公告或者其他相关权益变动公告
上市公司被吸收合并 ―― ―― 上市公司被吸收合并
股东大会在公司股票暂停上市期间作出终止上市的决定 ―― ―― 股东大会作出终止上市决定
公司解散 披露可能被解散公告后的下一交易日 ―― 股东大会作出解散决议
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 披露法院受理申请裁定公告后的下一个交易日 ―― 法院宣告破产裁定
公司暂停上市后未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 -- 公司暂停上市后未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公司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申请未被受理 ―― ―― 公司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申请未被受理
公司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申请未获同意 ―― ―― 公司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申请未获同意
  附件2
  调整后的退市条件简表

退市条件 退市风险警示处理 暂停上市 终止上市 备注
连续亏损 两年(含追溯重述) 三年 四年  
净资产连续为负 一年(含追溯重述) 两年 三年 新增
营业收入连续低于1000万元 一年(含追溯重述) 两年 三年 新增
不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年度报告 ―― ―― 本所上市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触及规定的标准被暂停上市后,不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年度报告 扩大"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指标的适用范围
财务会计报告连续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 一年 两年 三年 新增
未改正财务会计报告中的重大差错或者虚假记载 两个月 四个月 六个月  
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中期报告 两个月 四个月 六个月  
股票成交量 ―― ―― 在本所仅发行A股的上市公司,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连续120个交易日实现的累计股票成交量低于500万股;在本所仅发行B股的上市公司,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连续120个交易日实现的累计股票成交量低于100万股;在本所既发行A股又发行B股的上市公司,其A、B股股票的成交量同时触及前述标准 新增
股票收盘价 ―― ―― 在本所仅发行A股的上市公司连续20个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股票面值;在本所仅发行B股的上市公司连续20个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股票面值;在本所既发行A股又发行B股的上市公司,其A、B股股票的收盘价同时触及前述标准 新增
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触及规定的标准被暂停上市 ―― ―― 上市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审计意见类型触及规定的标准被暂停上市后:(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任一为负数;(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三)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数;(四)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保留意见;(五)保荐机构未就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发表意见,或者其发表的意见不符合规定的要求;(六)保荐机构未就公司治理水平发表意见,或者其发表的意见不符合规定的要求。 新增
股本总额发生变化不具备上市条件 ―― 自规定期限届满的下一个交易日 在本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  
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披露本所同意其解决方案公告后的下一个交易日 公司未披露解决方案、提出的解决方案未获本所同意或者披露解决方案的公告后六个月内股权分布仍不具备上市条件 暂停上市六个月内股权分布仍不具备上市条件  
以终止上市为目的回购股份或者要约收购后,股本总额、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 -- 公司披露收购结果公告或者其他相关权益变动公告  
上市公司被吸收合并 ―― ―― 上市公司被吸收合并  
股东大会在公司股票暂停上市期间作出终止上市的决定 ―― ―― 股东大会作出终止上市决定  
公司解散 披露可能被解散公告后的下一交易日 ―― 股东大会作出解散决议  
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 披露法院受理申请裁定公告后的下一个交易日 ―― 法院宣告破产裁定  
公司暂停上市后未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 -- 公司暂停上市后未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公司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申请未被受理 -- -- 公司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申请未被受理  
公司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申请未获同意 -- -- 公司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申请未获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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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宿自理

12-06-29 09:06

0
@laolieren 2014貌似是大限,还有2年合一玩玩
laolieren

12-06-28 20:20

0
即以2012年的年报数据为最近一年数,以2012年、2013年年报数据为最近两年数,最近三年数和最近四年数以此向后类推。

现在的st大股东实力强的绝对没问题

大股东弱的要死的基本没问题

st要迎来行情
北大荒人

12-06-28 19:58

0
 多数反馈意见认为,净资产连续两年为负的退市标准过严
食宿自理

12-06-28 19:47

0
净资产就是所有者权益,是指所有者在企业资产中享有的经济利益,其金额为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所有者权益包括实收资本(或者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等。   其计算公式为:净资产=所有者权益(包括实收资本或者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等)=资产总额-负债总额。   净资产是企业集团资产超过负债的部分,即全部资产减去全部负债后的净值。净资产代表企业集团所有者(企业主或股东)在企业中的财产价值。它包括股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未分配利润等。由于企业集团的资产净值,属于股东所有,所以在会计上把它称为“股东权益”。它是反映企业集团经营业绩的重要指标。   净资产受所有者原始投资、追加投资、企业集团后来发生的利润和损失,以及从滚存的利润或投资中提走的数额等的影响。本方案的基础数据中,为反映企业集团股东权益和信用风险的大小,只包括有形资产在内。至于企业集团信誉、专利权等无形资产,暂不参与计算。   考虑到综合实力评价应反映企业集团持续、平稳地发展的实际,净资产按三年年末平均值计算。即:   净资产=(本年年末净资产+上年年末净资产+两年前年末净资产)÷3   计算式中的年份界定同营业额。   如果采用利润的实体观,净资产等于股东权益加债权;如果采纳利润的所有权观,净资产等于股东权益。
食宿自理

12-06-28 19:38

0
新规则发布后,新增的股票成交量和股票收盘价两项指标,自新规则施行之日起适用。
  
  原规则中已有规定且在新规则中继续沿用的指标,不适用新老划断原则,应连续计算相关年度数据。
食宿自理

12-06-28 19:37

0
新规则发布后,新增的股票成交量和股票收盘价两项指标,自新规则施行之日起适用。
  
  原规则中已有规定且在新规则中继续沿用的指标,不适用新老划断原则,应连续计算相关年度数据。
ywffamily

12-06-28 19:37

0
还是太宽松。要严到每年有30%上市公司的退市才可以!
食宿自理

12-06-28 19:27

0
新规则发布后,在判断上市公司是否触及净资产为负值、营业收入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和年度审计报告为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等退市标准时,不追溯计算以前年度数据,以公司2012年的年报数据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年报数据,以2012年、2013年的年报数据为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年报数据,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及最近四个会计年度的年报数据以此类推。
食宿自理

12-06-28 19:25

0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完善退市制度方案的答记者问
  日前,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负责人就《关于改进和完善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回答了记者的有关问题。
  一、本次退市制度改革是在怎样的背景和环境下进行的?
  我国证券市场经过20多年的发展,正在逐步走向规范和成熟。退市是正常的证券市场现象,退市制度作为证券市场一项基础性制度安排,已经有十多年的实践,在完善市场机制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原有退市制度暴露出标准单一、易于规避、程序冗长等诸多问题,未能充分发挥优胜劣汰、保护投资者权益的功能。另一方面,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已初步形成,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股份转让和监管制度初步建立,改革完善退市制度,实现退市工作市场化、正常化、常态化的条件日趋成熟。
  2012年4月29日,我所对外发布了《关于改进和完善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5月20日征求意见截止后,根据社会各界反馈的意见,我所对退市制度改革方案进行了反复修改完善,现正式发布。同时,将根据方案修订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并发布实施。
  二、本次退市制度改革的出发点是什么?改革的要点有哪些?
  在中国证券市场统一的法律和监管框架下,本次退市制度改革从当前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实际和长远需要出发,着力解决退市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完善退市标准体系,明确市场预期,抑制炒作绩差股,实现防控风险和平稳退市的目的。具体来看,本次退市制度改革的要点是:
  1。填补原有退市制度存在的漏洞。原有退市规则对政府补贴等非经常性收益和补充材料期限没有明确的界定和要求,致使一批公司长期"停而不退"现象非常突出。《方案》通过增加扣非后净利润指标和30个交易日内完成补充材料的要求,对恢复上市环节中的两个关键问题作出了更加具体的规定。
  2。完善退市标准,形成市场化、多元化的退市指标体系。针对市场上"僵尸"公司长期存在等突出问题,《方案》新增了净资产、营业收入等相关财务指标,并增加了前期差错追溯重述、非标准审计报告等相关退市标准;同时,借鉴国际证券市场的通行做法,新增了股票成交量、成交价格两个市场交易方面的退市标准,进一步防止上市公司通过各种手段规避退市。
  3。明确恢复上市和重新上市标准,降低市场对重组的非理性预期。针对以往股市中"劣币驱逐良币"、"壳资源"炒作等现象,《方案》在恢复上市和重新上市等环节设立更细致、更具体的标准,进一步明确市场预期,遏制绩差公司股票炒作行为。
  4。保证新旧制度的平稳衔接和过渡。在充分听取市场各方意见特别是中小投资者诉求的基础上,考虑到市场的实际状况,《方案》在新老划断方面采取了较为稳妥的做法,促进新退市制度的平稳实施。
  三、本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总体情况如何?
  征求意见稿公布后引发各方积极反响,共收到反馈邮件500余份,回收网络调查问卷1969份,上市公司调查问卷858份。我所还多次召开座谈会,邀请相关专业人士和监管机构人员参加,广泛征集各方意见。
  市场各方对征求意见稿总体持肯定态度,也提出了一些具体意见与建议。其中,中小投资者对新老划断的过渡期和退市后续安排最为关注;机构投资者则对相关退市标准提出较高和较严格的要求;绝大部分上市公司对退市改革方案表示认可。
  四、本次退市制度改革方案吸取了哪些意见和建议
  1。将净资产指标的退市考量年限由原定2年改为3年
  多数反馈意见认为,净资产连续两年为负的退市标准过严,建议改为3年,增加暂停环节,与净利润退市指标的退市程序保持一致。
  《方案》采纳了上述意见,保持相关指标体系的一致性,在因净资产指标被退市风险警示后增设暂停上市环节,将净资产为负值的退市考量年限从2年延长至3年。
  2。将营业收入指标的退市考量年限由原定4年改为3年
  多数反馈意见认为,营业收入指标反映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营业收入指标的4年退市考量年限过于宽松,易被操控,建议缩短为3年,以有效发挥退市制度优胜劣汰功能。
  《方案》采纳了上述意见,对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的上市公司予以退市风险警示,其退市考量年限由原定4年改为3年。
  3。增加因追溯重述导致净资产为负值、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的退市风险警示情形
  一些反馈意见建议增设"追溯重述"的退市标准。
  《方案》部分采纳了上述意见。财务会计报告因存在重要前期差错或虚假记载等原因进行前期差错更正,多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有必要在制度设计上从严要求。考虑到追溯重述可能导致突然退市而对中小投资者和市场造成冲击,《方案》增加因前期差错追溯重述导致净资产为负值、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的退市风险警示情形。
  4。明确B股的股票成交量和成交价格相关指标
  有反馈意见提出,应考虑同时具有A、B股的上市公司的具体情况,分别设定A股和B股的相关指标。
  《方案》采纳了上述意见。经认真研究,《方案》规定:(1)本所仅发行B股的上市公司股票出现最近连续120个交易日累计股票成交量低于100万股或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收盘价均低于股票面值的,其股票将终止上市;(2)对于既发行A股又发行B股的本所上市公司,如其股票交易量或股票收盘价同时触及A股和B股上市公司退市标准的,公司股票将终止上市。
  5。明确恢复上市的申请条件
  不少反馈意见建议提高恢复上市条件,综合考虑各项退市指标。
  《方案》采纳了上述意见。已暂停上市公司申请恢复上市,应至少消除可能导致其退市风险警示的各种风险状态,以避免刚恢复上市很快又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或暂停上市标准。在恢复上市标准方面,增加不存在净资产为负值、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及被出具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等退市指标情形。同时,在持续经营能力、公司治理、规范运作和内控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
  五、为何引入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制度?重新上市应具备哪些条件?
  重新上市制度是疏通退市渠道的重要途径,有助于退市工作的市场化、正常化、常态化。大多数反馈意见赞同引入该制度,但对重新上市的条件存在一定分歧。
  综合考虑公司财务状况、持续经营能力、公司治理、内控规范等因素,《方案》对重新上市的具体条件予以了明确规定,公司退市后,通过改善经营等方式达到本所规定的重新上市条件的,仍然可以重新申请上市。同时规定,公司在退市过程中不配合本所相关工作的,本所自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后三年内不受理其重新上市的申请。
  六、如何安排新旧退市制度的衔接过渡?
  为实现新旧退市制度的平稳过渡,《方案》对新旧规则适用的衔接作出如下安排:
  (1)新规则发布前已暂停上市的上市公司,适用原规则。
  (2)新规则发布后,判断上市公司是否触及净资产为负值、营业收入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和年度审计报告为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等退市标准的,不追溯计算以前年度数据,以公司2012年年报数据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年报数据。
  (3)新规则发布后,主板上市公司触及股票累计成交量过低、股票成交价格连续低于面值等退市标准的,自新规则施行之日起适用。
  新规则发布后,上市公司触及原规则已有、新规则继续沿用的退市标准的,不适用新老划断的原则,应当连续计算其相关期限。
  此外,对于2012年1月1日之前已暂停上市的公司,给予一定的宽限期,本所将在2012年12月31日之前对其作出是否核准其恢复上市的决定;对于2012年内暂停上市的公司,本所将在受理公司恢复上市申请后的三十个交易日内对其作出是否核准其恢复上市的决定。本所要求公司提供补充材料的,公司应当在累计不超过三十个交易日的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
  七、如何看待关于建立退市公司及相关人员问责制度的建议?
  造成上市公司退市的原因多种多样。上市公司可能受宏观经济周期、行业景气度变化等因素影响,致使其触发退市指标而被退市,这属于正常的市场现象。在全球证券市场,上市公司退市属于市场常态,仅仅因为退市本身追究公司、公司高管以及相关机构和个人的责任在法律上并不成立。但是,如果上述公司及相关人员存在失职渎职、掏空资产、内幕交易、信息披露违规等违法违规行为并造成投资者损失的,不管是否涉及退市,监管机构和司法部门都会严格依法查处并追究其责任。
  八、深市退市制度改革方案与沪市相比有何不同?
  两市退市制度改革的方向和思路总体上是一致的,总体框架和主要退市条件基本相同,但在风险警示和退市后续安排方面存在一定差异。在风险警示方面,深市主板、中小企业板通过设置退市风险警示标识*ST的方式进行相关公司的风险警示,而沪市通过设置退市风险警示标识*ST以及风险警示板的方式向投资者警示风险。在退市后续安排方面,深市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后可以选择全国性的场外交易市场外或者其他符合条件的区域性场外交易市场挂牌转让,而沪市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后可以选择全国性的场外交易市场外或者其他符合条件的区域性场外交易市场挂牌转让,也可以申请将其股票转入上交所设立的退市公司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份转让。两市结合自身情况,在具体制度安排上进行差异化探索,有利于稳妥推进退市制度改革。
  另外,本次退市方案发布后,本所将根据方案的有关内容修订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业务规则并实施。(.深.交.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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