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2007年5月9日,北一中院因华普国际、华普集团未履行还款义务,做出民事裁定,裁定分别冻结、划拨中地公司银行存款210,139,517.92元和158,328,522.38元及相关利息,冻结、划拨中地公司银行存款200,000,000元和150,000,000元的利息,冻结、划拨中地公司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执行费合计2,335,066元和961,982元,若采取上述措施不足以履行判决书所确定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中地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2007年5月10日,中地公司签收上述两份民事裁定书。
5. 2007年7月25日,北市高院因中地公司未给付东开公司在华普中心Ⅲ段中应得的房屋折价款36,420,000万元,做出民事裁定,裁定冻结、划拨华普集团、中地公司银行存款36,420,000元,采取前项措施仍不足以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则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华普集团、中地公司的其他财产和权益。2007年10月9日,中地公司签收上述民事裁定书。
(三)2008年未及时披露有关重大诉讼事项及其他事项
2008年2月4日,北市高院因中地公司、华普集团尚余112,360,000元未能给付,做出民事裁定,裁定华普中心Ⅰ段C座6-9层中建筑面积11,236平方米房产归东开公司所有。2008年7月29日,北市高院做出民事裁定,裁定解除北高院对中地公司名下房产的全部查封。2008年7月31日,中地公司签收上述两份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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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昌鱼在2006年至2008年期间,未及时披露上述订立重要合同、重大诉讼事项及其他事项,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
对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ST昌鱼时任董事长翦英海,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时任副董事长刘鸿嶽,时任董事、总经理王晓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