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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白皮书:国家能源局王骏详解什么是“水火同价”

10-10-19 14:11 3309次浏览
飞翔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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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几年电力业界各方面大力呼吁,建议尽快实行“水火同价”。这个说法实际上是建议遵从经济规律,要求推行电力价格市场化形成机制的代名词。这事儿说的是改革,而并不是说请高抬贵手,把水电价格审批得跟火电价格一样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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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翔铁

10-10-19 1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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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水电站只批给低电价的原因,主管部门一直这样解释:水电站不用买煤,没有燃料成本,尤其是老水电站,还贷早已结束,折旧都提完了,所以只能批给更低的价格,否则利润过高。

  这是一个需要弄清楚的关键问题。

  企业从销售收入中计提折旧,偿还债务,是正常的财务运转。然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价格是由供需情况形成的,不可能由个别企业的财务安排来决定。比方说,如果市场管理者根据各个菜农种植设施不同的财务折旧情况,分别规定其蔬菜在市场上的售价:种植大棚需要偿还贷款时,蔬菜必须卖高价;贷款一旦还清,蔬菜必须低价出售。这是不可思议的。

  如果不谈市场经济,就按计划体制的规则说话,也可举出一个例子说明问题:我国现有较早建设的几亿千瓦燃煤电厂,按照成本定价规则都已经完成了建设贷款的“还本付息”,而且不断地有更多的火电厂在财务上结束还贷,按成本定电价主要考虑内容之一的“还贷成本”已经不存在了,但这些电厂至今都继续享受着“还本付息”电价,每度电多出0.15元左右的“暴利”。由于全国燃煤发电量比重占80%以上,这个因素影响全国终端销售电价高达5-6分钱,每年从电力用户那里多拿走2000多亿元。对于这样巨大的成本审批漏洞,有关方面含糊地解释为:“火电厂普遍亏损着呢”。可是不应当忘记吧:按照现行成本定价规则,“打油钱不能买醋”,火电厂是在燃料成本上亏损,自有“煤电联动”办法给予补偿,与还贷成本无关呀!还贷结束就应当及时将上网电价里面的还贷电价降下来,像“没有燃料成本”的水电一样拿低价,相应及时降低全社会的销售电价。不应使火电企业仅仅在燃料成本上大做文章,而将不应得的还本付息电价藏而不露,在成本上“只报忧不报喜”。这项事关每年数千亿元电费的重大降价举措从未实施,成为我国电价只升不降的主要因素,直接影响国民经济整体竞争力。所以,即使执行计划体制规则,单独指责水电获取暴利也是说不通的。

  由以上分析,以商品效用同一性为基础的“水火同价”理念及其所倡导的电力价格市场化形成机制才是能够避免行政定价诸多弊端的科学机制,才是政府和企业权责明确的法治机制,才是能够建立水电项目的经济可行性边界条件,从而促使水电站项目业主积极承担水库移民脱贫致富的责任,发挥主观能动性、想方设法去解决水库移民不稳定和生态环境保护问题的治本之策。换句话说:电价市场化,水电移民和库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经济边界明确、项目开发的权责清楚,企业才有条件承担全部责任,下真功夫、费大气力,切实做好这两方面工作;电价行政化,项目开发的经济边界模糊,缺乏经济性就等待审批提价,政府成了最大的责任人,企业没有主动性,移民和环保工作困难重重,水电开发不可持续。
飞翔铁

10-10-19 1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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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还有一个经常听到的、来自价格主管方面的反对实行电价市场机制的理由是:水电的经济效益很好,而水电资源都属于国家,所以只能定低价。否则,投资方获取了水电资源的开发权就赚取了暴利,是不公平的。

  这是个站不住脚的伪命题。我们可以从几个方面加以分析:

  1.这个论点是计划经济体制铸就的。因为计划体制下所有产品都要按照所谓的成本定价,企业盈利水平被事先规定,各种资源之间和商品之间都有着官员认定的“合理比价关系”,都要由“看得见的手”来安排,都与市场因素无关,都与消费者行为无关。这种听起来精确无比的行政手段配置资源方式和价格审批管理办法,经过几十年的社会实践,让国家和人民付出了极其巨大的代价,事实证明:计划经济没有出路!如一位大经济学家所说,搞计划经济的国家无一成功,最后都改弦更张,回归到市场经济。“国家计划委员会”已经更名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我们是诚心诚意地希望世界各国承认我国的“完全市场经济地位”。

  2.从事竞争性业务的企业凭借某种技术优势和环保优势所带来的经济优势,在市场里获取更多的利润,是国家大力鼓励的。且不说有大量水电项目因 “被低价”,在水库移民和生态环境保护方面欠帐而形成社会稳定问题,即使有些移民负担较轻的水电项目经济效益很好,或者过去国家拨款建设的老水电站现在有较高利润,企业可以将其作为滚动发展水电和其它清洁能源、扩大投资规模、改善融资条件的筹码,国家也可以通过税收政策加以调节,不宜使用直接干预市场价格的做法,延续成本定价机制,让“市场配置资源、供需决定价格”沦为空谈。

  3.现行水电审批定价的灵活性也能说明成本定价机制的不合理。主管方面一直主张要按照各个水电站不同的水库调节性能定价,调节性能好的批给高电价,调节性能差的批给低电价。众所周知,日调节性能的水电站是所有水电站中调节性能最差的,本应批给最低价。然而,为了满足某省两个纯径流式的日调节水电站每千瓦时0.57元和0.65元的超高上网电价要求,主管方面不但专门拟文强调这两个调节性能最差的小型水电站对整个省电网调峰的重要作用,要求省里为这两个小型水电项目单独制订、实行发电峰谷电价,而且明确承诺将因此而增加的电网购电成本摊入全部销售电量,相应提高全社会销售电价,让全体电力消费者买单。如此看来,水电低价政策并非铁板一块,“被高价”也是可能的。

  4.电力资源开发权如何配置与电力市场化改革不是对立的。水电资源是全民所有,但其它种类的能源资源,诸如核电厂址、火电厂址、风电厂址、大小煤矿等也都不例外。各行各业实践证明,市场机制能够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也就是说,电力资源的优化配置是电价市场化改革的结果,而不是推行改革的前提条件。就像上述两个民营小水电项目,主管方面考虑满足它超高上网电价的要求时,并没有对它的开发权提出置疑呀。在国家光伏发电项目通过特许权招标方式确定每千瓦时1.09元上网电价之后,有关部门审批决定另两个光伏项目执行每千瓦时4元的上网电价,也没有说明投资方是如何得到那钻石级项目开发权的。毫无疑问,确定资源开发权的办法应当改革,电力、煤炭、油气、房地产等各行各业都在积极探索,改革的思路同样是引入公平公开竞争机制,减少政府直接干预,发挥国家税收政策调节作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
飞翔铁

10-10-19 1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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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家都知道,发电领域一直没有执行1996年颁布的《电力法》规定的“同网同质同价”这个最基本的电价原则。发电环节本来是典型的竞争性领域,但我国企业的发电价格至今都要由审批决定。审批的主要内容是成本和利润,而各发电企业的成本、利润各异,并且都处于不断变化之中,审批出的价格自然各不相同,成本高的批给高电价,成本低的批给低电价。任何发电企业成本和利润的增加都需要申报审批,然后以“宏观调控”的名义在全社会提涨销售电价,称之“顺价”或“疏导电价矛盾”,最后都“顺”到电力消费者身上去消化。供电紧缺时急需“顺价”,供电宽松时又是“疏导电价矛盾”的大好时机,所以不论电力消费形势高涨或低迷,电价的走势从来都是单边上扬,违反了市场规律。尽管如此,还总是拖着电力企业的电价欠帐、总需要寻找再次实施电价“宏观调控”的合适时机、一次又一次“顺价”。这是许多地区占全部用电量85%左右的工业和商业用电实际支付的可比价格水平已高于美国等发达国家的原因。因此,在水电站的上网电价被人为定得很低的情况下,如果是以行政审批确定的燃煤火电厂上网价格不变为前提,只要谈“水火同价”,就是指采用行政措施单独提高水电上网电价,也就意味着在水电比重较大的地方需要大幅度提高全社会销售电价。水电多的地区一般都欠发达,这样的做法对贫困地区发展经济的打击会是毁灭性的。其实用不着再煞有介事地搞调研,因为它显然不可行。难怪广西自治区政府顾不得日益激化的水电移民遗留问题矛盾,正式行文表示坚决反对“水火同价”。

  如果这样解释“水火同价”,是在把一个明显荒谬的说法加在论题头上,令其不攻自破;这样对待“水火同价”,是将电价市场化形成机制这项重大改革转化成一件按计算器算帐的“大幅度顺价”工作,来证明改革不可行;这样宣传“水火同价”,是在与“电价改革就会导致销售电价上涨”的危言遥相呼应。无独有偶,“改革就会涨价”这个缺乏科学道理的论断,与十年前的“厂网分开就没有人投资建电厂了,全国都会严重缺电”的著名警句同出一辙。说穿了,是在用大幅度提涨销售电价的不可行前景,对整个电力行业市场化改革“将军”。

  “水火同价”的实质,是指各种不同的发电方式所生产的电力,都是同样的商品,给使用者带来的效用是相同的,从作为“上帝”的消费者那里能够讨到的价格必然就是相同的,不可能不一样。因为用户是在消费“电力”这种商品,而不是在消费煤炭、天然气、水、核材料等其它种类商品,这是经济科学的规律。至于成本高低,对于从事竞争性业务的企业来说,完全是自己产品竞争力的问题,用不着行政部门去管。即使商品的成本没有任何变化,也常常会因消费需求变化引起市场价格变化。需求强劲,电可能会卖到五毛、六毛;市场疲软,三毛钱也许没人要,与发电方式和发电成本并无直接关系。如果行政管理者代替消费者成为上帝,越俎代庖,过于热心地为竞争性企业的各种成本和盈利情况操心,按照发电方式及其不同成本,分门别类地审批、规定商品的价格,虽然工作既重要又热闹,但是违反了经济科学的规律,结果会造成市场供求关系扭曲。《电力法》中的“上网电价实行同网同质同价”,已经朴素地表达了这个道理。国务院2003年批准的《电价改革方案》,基本思路也是首先对电网企业实行单独定价,然后放开对发电价格和用电价格的政府管制,让发电企业与电力用户直接进行电力交易,通过讨价还价形成市场价格。这样,电力作为同一种商品,在市场里的价格自然就会是相同的。这才叫做“水火同价”。当然,风电、光伏发电等新能源在一定发展阶段还需要政府在市场价格的基础上给予政策扶持。至于有些电厂因技术特点所限,在发电时间和出力大小方面的“不由自主”,不应属于电能质量问题,能够上网运行的电力,物理参数都是相同的。国际上成熟的电力市场并不存在“垃圾电”这类歧视性概念,因为只要实行“分时计价”就可以看出,在同一计价时段内,是所有发电机组共同提供的电力电量满足了电力供应,因而该时段内每度电的贡献是相同的,缺一不可。在某一时段,不能说是最后加入的那台发电机组才满足了最高电力负荷需求,就像不能说“吃了第三个馒头感觉饱了,就后悔买前两个馒头”。所以,“同时同价”比“同质同价”表达更为清晰,因为它更直接地反映出电这种商品在时间过程中稀缺程度的变化。在用电环节,如果用电电压等级和输电距离不同,按照政府对电网企业的定价规则,用户所缴的输电或配电过网费不同,用电支出水平自然有所差别,所以才有了政府对偏远贫困地区用电户的普遍服务政策。

  上述论点的基础是将电力作为普通商品看待,尽管它具有“产供用”三个环节在同一瞬时发生的特点,但并不改变某种商品对于消费者的效用相同,其市场价格就会相同的科学规律。正是基于这个规律,英、澳、美、欧盟等早已建立了发达的电力市场,有些已经发展到取消电网企业作为单一购买方的“竞价上网”办法,代之以全部电量都由发电商与用电户或配电商签订各类购电合同、自行商定电价的高级阶段。经营输电网络的企业不再被允许“买卖电力”,而只能做“传输电力”业务,终于使电力成为一种高度市场化的普通商品,显著地提高了电力系统整体效率和经济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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