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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最重要的一条,就是要改变现在核电价格的制定办法,
不能谁的造价高,谁就能卖高价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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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火同价
如同创业板的推出
争取在十二五期间有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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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王骏,新能源司长
有多大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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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道电力行业要进行改革了.怪不得技术提示,电力股大型调整结束了,尤其长江电力最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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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文章太长了
请lz用两句话概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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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反对开发水电为己任的“环保人士”,“张口都是原生态,自己活得最现代”,他们生活的舒适程度和用电量水平都远远高于普通老百姓.
这样的人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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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对于做好水电移民、环保工作有五条较为具体的建议。需要强调的是,这些办法和措施都必须建立在电价市场化形成机制,即俗称的“水火同价”基础之上。如果离开这个前提,这些建议没有意义。
(一)将水库移民和生态环保工作纳入水电项目业主经营业绩考核内容。按照国家批准的河流水电规划建设和运营水电站,明确要求将全部移民的脱贫致富和坝区库区生态环境保护作为最主要任务之一,与设计装机容量和年发电量目标同时完成、同时考核、同时验收、同时公布。
(二)新建水电项目经济可行性研究所依据的主要边界条件,是项目业主自己预测的市场商业电价水平,“风险自担”。既要考虑工程建设投资,完成防洪、发电、灌溉、供水、航运等综合利用设计要求,又要满足与地方政府和环保部门共同制定的水库移民脱贫致富目标和工程建设和运行期间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如果项目业主在自己预测的市场电价水平下,某水电项目的经济性不能同时满足上述目标,特别是无法做到使水库移民生活明显改善以及工程生态环保措施真正落实,则该水电项目经济不可行或环保不可行,建议国务院不予核准。如果国家有原因要求必须开发建设某个经济不可行的水电项目,例如近期在高海拔地区开工的水电项目,则应在市场电价水平的基础之上,再加以国家政策扶持,直至该项目具备经济可行性。
(三)要求新建水电项目有针对性地、分别制定各自的水库移民脱贫致富方案和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具体目标及实施办法。在执行中必须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针对当地实际情况解决实际问题,“有的放矢”。因此,应由省级地方政府会同环保部门和项目投资方,根据当地经济、社会、人文、地理实际情况和具体条件,按照“以人为本,因地制宜”原则,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一个工程要有一套办法,一个项目要有一套标准,各种办法都可以使用,各种方式都允许尝试,宜农则农、宜工则工、宜商则商;以农业生产方式安置移民,如果土地资源不足,可尽量结合国家城市化战略统筹考虑;水库淹没涉及地质灾害多发的不宜居住地区,正好借助水电建设把人搬迁出来;给移民上养老保险、医疗健康保险;对口移民及其子女的专项就业培训、招工;包括以移民被淹没的生产资料折算投资入股、分红方式在内的各种长期补偿安置办法。各水电项目要专门制定、实施自己的移民安置和生态环保方案,并必须与水电站枢纽工程建设和水库蓄水进度相协调,不能滞后。这些工作的责任主体是项目业主和省级政府。跨省和界河水电项目由有关省级政府共同负责。
(四)建立“环保管理为发展服务”新理念。改变以往对水电开发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重前端审批,轻过程监管”的问题和“环保风暴”式的环评审批操作办法。水电站工程施工与水库淹没、移民搬迁所涉及的生态环境保护问题,在按照上述规划和措施认真实施的同时,由环保部门负责,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实施过程监管。把水电项目环保工作的重点从前期行政审批转到工程施工、移民搬迁安置和水库电站枢纽日常运行的实时过程监管上来,从“不能建”转为“怎样建”。
(五)高度重视、妥善解决老水电站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已建成运行的2亿千瓦水电站和在建的约5000万千瓦水电站,均要由项目业主和省级地方政府一起,以电价实行市场机制为基础条件,按项目重新建立责任制,“谁的孩子谁抱走”。每个发电企业自始至终要对其拥有的所有水电项目的水库移民工作负责,以自己经济效益好的项目支援自己经济效益差的项目,“以丰济欠,以盈补亏”,分别根据各个水电站水库移民工作的现状、特点和实际情况,有区别、有针对性地制订解决移民遗留问题的具体办法,该补偿的补偿,该补助的补助,该补建的基础设施尽快实施,该花的钱要花,该做的事要做,切忌一刀切,切实维护好库区移民稳定。在建立和实行了市场化电价机制的条件下,如果水电企业对水库移民和生态保护依旧投入不足,还有欠帐,出了问题,即使盈利再多,国资管理部门也不应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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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需要把国家调控经济的宏观措施,诸如利率、税收、进出口政策等用好用足,而不宜对商品价格直接施加人为安排。因为价格仅仅是商品供需情况的反映,性质上属于一种信号,拿它作为调控手段或“杠杆”,会使市场信号扭曲失真。现在销售电价有些类似行政集资的“摇钱树”,里面的“加演节目”实在是太多太乱了。
而与不断上涨的煤电电价和终端销售电价相比,人为压低水电的上网电价,却已经成为水电发展的桎梏。
另外需要讨论的,我国水利工程水库移民遗留问题的原因与水电工程类似,但现在解决水利项目移民遗留问题,不应当与水电项目绑在一起,也去依赖提涨全社会销售电价筹资,出台全国统一的“一刀切”补助政策。因为每一项水利工程本来都应当有负责任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完善的水库移民安置补偿方案及资金来源落实的筹资方案,经济上可行才能实施建设。如果某个建设项目的移民工作出现问题和矛盾,就应当调整这个行业的国家政策,或者研究这个行业、这个领域内的体制改革问题。假如各行各业的建设项目一旦在工程移民和生态环保方面出了漏洞,就都从提高全社会销售电价上开口子拿钱,“羊毛出在牛身上”,那么中国的电价不就涨到天上去了?
通过上述电价改革,以项目的经济性取决于市场商业电价水平作为水电项目开发建设的前提和边界条件,对水电建设中的水库移民安置办法按照“以人为本、因地制宜”的原则进行全面改革,彻底改变以往在僵化的计划指标体系下,脱离实际、大而化之、不负责任、敷衍了事的移民工作方式。不再实行全国统一的水电站水库移民搬迁安置经济补偿标准等“一刀切”的计划指标体系。
因瀑布沟水电站水库移民不稳定事件,2006年国家下大决心提高移民搬迁补偿标准,其中土地产值从补偿8倍提高到16倍。然而,某省参与水库移民工作的同志透露,该省早就按照30多倍补偿了,否则怎能保证稳定!溪洛渡水电站两岸两省安置移民的客观条件差别较大,却为避免“同库不同策”的指责而必须统一执行僵化的移民安置规定和办法,结果出现右岸大量移民返迁,使地方政府和项目业主处于十分困难的境地,既耽误工程又影响稳定。可见,水库淹没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中“一刀切”式的计划指标体系、捉襟见肘的成本审批定价办法和脱离实际的行政规定已经名存实亡,需要尽快实施实质性的改革了。
在此录下一位两院院士对当前水电移民工作的建议。老先生年纪八十多,还有病痛在身,但那闪耀着实事求是的科学理念、不受计划体制束缚的改革精神和对移民群众充满感情的诤言,真的让我们汗颜:“要集中力量和加大投入,解决移民的现实困难和创造致富之道。对于老弱病残,不论有没有子女亲人,一律提供社会保障,包括医疗保障,以保证移民安度余年,解脱后顾之忧。除了地方政府按照当地的政策提供低保以外,其余资金应由电站业主解决。对于后靠安置,我觉得迁移务农的农民,不但要给他们提供土地,解决水利、交通等问题,而且在一定期限之内,还要按年予以补贴,帮助他们解决垦荒、改土、改变作物和其它后续发展的需要。对所补土地不足的,更应提供长期补偿。对于年轻一代,主要是要及早培训,因地制宜地建立二、三产业,提倡对口支援,产业可以建在库外,鼓励他们外迁转业创业,发放创业贷款,改变身份。在工程建设中,也应优先吸纳他们就业。只要动脑筋,路子是很多的。”大家可以体味:这么多新的措施中,并没有计划指标的影子!设身处地考虑移民群众的利益,与过去“全国一刀切”的、僵化的计划指标体系相比,在水电移民工作思路、办法和效果上,会有多大的不同!以往审计部门坚持要求的“同库同策”,本意是为了防止出现移民互相攀比的问题,可正是由于把它僵化地理解为“补偿内容和指标完全相同”,反而造成了不少项目的移民工作脱离实际,束手束脚,困难重重。如果把“同库同策”解释为:让移民借助水电建设同样都富裕起来,不就能更好地解决攀比问题吗。“永不僵化”不仅仅是口号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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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已经没有退路,也不能再拖下去了。再出一次瀑布沟事件足以毁掉整个水电事业。没有理想就没有方向,不搞市场机制,中国的水电已经不可能再有发展。市场竞争领域中的成本定价机制是水电的悲哀,作为水电移民管理办法改革的前提条件,电力定价模式首先需要尽快改革。
(一)改革国有电力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办法,严格区别对竞争性发电业务和自然垄断性电网业务的不同考核方式,对前者考核单位资产利润率,即考核其经济效益;对后者考核单位资产输、配电量,即考核其经营效率。
不应考核国有发电企业的“资产总量排名”、“发电装机总量排名”等“纸老虎”指标,还应避免“资产总量末位淘汰”这类可能促使发电企业非理性发展的政策;不应考核电网企业的盈利水平,因为垄断企业的盈利当由国家规定和控制,不是越多越好。
(二)在不改变电网原有物理联结格局和发展规划的前提下,区分面向电力资源配置的输电设施和面向用户供电的配电设施的不同功能,划小电网企业财务核算单位,按照“合理成本加规定利润”的规则,并通过在同类企业之间进行资产量、输配电量和运营效率的横向比较,对各级电网企业分别实行单独定价,确定并公布其年度准许收入总量和相应的输电、配电所有路径的过网电价。国家对电网企业单独定价的结果,主要应体现:充分保证各级电网企业正常经营和发展建设所需要的合理、充足和稳定的收入,并使之与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的交易情况脱钩,与电力供求关系形成的发电和用电价格隔离。在此值得一提的:只有完成这项工作,才能够为我国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核心任务的农电体制改革铺平道路,使农村电力市场的蓬勃发展成为可能,真正惠及农村经济和8亿农民。
目前在输配电价改革方面,国家既定的“划小电网企业财务核算单位、从而实现政府对各级电网企业分别单独定价”这项最为关键的工作多年来按兵不动,而在2006、2007年两次以正式文件突兀颁布“分省电网输配电价标准”,公布了各省电网企业经营每千瓦时电量的平均输配电价约在0.09元至 0.13元上下,但并没有说明该标准如何付诸实施;标准与电网企业的实际运营效率、实际结算上网电价、销售电价实际执行情况和售电现金实际收入总量等财务运行情况之间关系如何;没有划分各大区域、各省、各市县电网企业的成本和利润在每千瓦时0.09元-0.13元中各占多大份额;也没有公布各个电网企业按照上述标准的规定,每年各自应得总收入多少,实得总收入多少,多收入了多少,少收入了多少,原因各是什么;特别是在中央和国务院做出的“主辅分开”决策长期难以贯彻实施,其改革原则反而面临着“被改革”的境况下,该标准并未反映出电网企业的设计施工等辅业及“三产多经”的成本和利润在其中的总量和比重;电力监管部门对标准实施中监管情况如何,存在哪些问题;电网企业、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对此反应如何、意见如何。如果这些情况都不清楚,那么已经颁布的标准是根据什么制定的?出台这些标准的用途是什么?如果这些情况都清楚了,那么是否意味着国家对各级各地电网企业单独定价这场“改革攻坚战”在三年前已经结束,只差信息公开了?这些问题是需要负责任地回答的。
(三)以完成上述两方面工作为前提,按照用电户的电压等级和用电变压器容量,从高到低,逐级限期,规定由用电户与发电企业通过双边和多边直接交易,签订各类购电合同,自行确定电力、电量和电价。所签合同交付电力调度机构执行后,由用户按国家规定向电网企业缴纳过网费。较低电压等级的零散用电户可委托相关配电企业代签与发电商的购电合同,并由地方政府负责监管。
需要反复强调的:包括试点工作在内,开展电力直接交易的前提条件,必须是完成对各个电网企业的单独定价和单独监管。实际上这也是发展新能源等分布式能源和智能电网、微电网的必要条件。过去的实践已经证明,如果不能做到将电网企业的收入与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的交易情况相隔离,“竞价上网”、“大用户直购电”等所谓的电价改革,都会演变成一出出“从电网那里讨些便宜电”的闹剧,刚刚起步的太阳能发电等分布式能源亦将受到制约,造成浪费。另外需要指出,现在有关方面明文规定:每一项购电合同都要报批。此举又将电力市场交易活动统统纳入行政审批范围,而且不允许水电项目与用户签订购电合同,是没有道理的。
(四)建议取消销售电价中诸如三峡基金及南水北调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农网还贷资金、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等名目繁多的各类附加收费,让终端电力价格贴切地反映市场供求关系。与此同时,将上述所需资金来源全部转为在化石燃料发电量环节或者全社会化石燃料燃烧量环节征收环境影响税,向国际主流思路靠拢:多排放多收税,少排放少收税,不排放不收税,鼓励节能减排,支持清洁电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