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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周牧童说法主题预告:如何法律防范和应对婚外情
呵呵
法律人和医生差不多,要说的总是坏事:(
对自然生命的救死扶伤是医师的职责
对精神生命的救死扶伤是牧师的职责
对社会生命的救死扶伤是我们法律人的职责......
闪了
祝大家下周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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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补充最后一个问题,本贴完成使命,若没有交流的问题,自弹自唱不是很爽:)
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1)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
(2)知识产权的收益(也就是包括个人的稿费、发明专利、取得的商标等);
(3)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4)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包括证券投资等);
(5)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6)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7)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指: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注意是日常生活用品,如男士的剃须刀肾宝:)等,女士的香水口红衣物等,贵重的黄金首饰什么的,往往还是认定为共同财产,房屋、车子虽然用于生活,但不是法律上的日常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6)另: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其个人财产。(军人特别包括军婚特别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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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是感情,容不下理性的算计,更不能用金钱来度量!
而现实往往是残酷的,婚姻又常常经不起物质的考验。这里涉及到父母对子女财产给与的问题,也算是法律为父母送子女财产设定了技术活:
实践中常见的就是婚前父母为子女支付首付的情况。
法律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这算是个法律技巧,父母们可以了解。
但是感情是个美好的东西,最好别参杂这些私心杂念,爱子女,就是爱女儿女靴儿子儿媳,因缘这东西,算计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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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兄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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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共同出资共同购买的问题:
若配偶方同时有证据证明,其婚前基于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进行出资的
(即证据证明,有共同购买房屋的意思)
则虽然该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仍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按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原则上是一人一半)。
同样,其按揭贷款债务为共同债务。
但在分割共同所有的房产时,对于存在双方出资数额比例十分悬殊
且婚后确未共同生活,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较短等情形的
根据公平原则,也应一并考虑,可参考当时的出资比例,对房产进行分割,而不宜各半分割。
就本案而言,如果小江和小琴当时购买房的时候,商量事共同购买,但合同由小琴签订,产权证上也是小琴的名字,首付小琴出20万,小江出5万。
离婚时,该房屋就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将房屋以离婚时进行估价,小江可以适当少分,未偿还的按揭贷款,也应共同清偿,小江承担的份额也可以少点。
关于婚前按揭房屋离婚时的分割,基本情况就是这样,应该算是实践中的普遍做法,不排除个别地方的差异或者个案的差异。
另外还补充一个重要问题:父母为子女婚前购房垫付首付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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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情兄好,婚前全款购买的,肯定是婚前个人财产。
结婚时的财产不一定要公证,只要有相关证据能证明就行。婚前搞财产公证,确实伤感情哈!
如果双方对婚前或者婚后的财产情况有什么约定,需要书面的,如果经过公证,以公证的为优先。
你说的问题,肯定是购买者的个人财产,除非他们婚前婚后约定了这个房屋属于共同所有。
[引用原文已无法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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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以一方名义签订购房合同,产证登记在购房者名下,但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的,但是没明确是否共同购买房屋,也没有证据证明是共同购买的:
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仍为产证登记人的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仍为其个人债务。但对于首付款和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出资和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同时,房屋增值部分给予适当合理补偿。
也就是说,如果本案中,在购房首付时,小江假设付了5万元,两年还贷小江占2万元,这7万元应退还。另外,这7万元的增值应补偿给小江,即从购房合同签订时起至离婚时,这7万元在房屋中的增值部分,应补偿给小江。
还需要讨论的是:婚前共同出资,并且有证据证明当时是共同购买的,如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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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一下,如果此房系小琴婚前全款购买并已取得房产证,但结婚时没进行财产公证,还算双方共同财产吗?离婚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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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谢谢推兄支持,虽然没有掌声,鼓励还是很重要:)
有关这个主题的问题,欢迎提问探讨~~
[引用原文已无法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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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这种做法比较普遍,也相对公平。因为购买合同确实是婚前签订的,虽然是婚后取得产权证,但实际是婚前财产。虽然物权法规定以产权证为所有权取得的标志,但这只是对产权的法律确认,不影响产权的性质。
当一般法与特别法规定有区别或者理解有差异的时候,应当根据特别法优先的原则适用特别法。对于婚姻中的问题,婚姻法是特别法,所以应该居于婚姻法关于婚前财产的规定进行认定。
需要讨论的问题是,如果婚前双方都有出资,而按揭合同是以一方的名义签订,并且房产证也是签订的名字,这个该如何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