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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和欧盟都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什么样的国家可以承认其市场经济地位。
美国商业部所指的非市场经济国家是指 不按市场成本和价格规律 进行运作的国家。
对市场经济有六个法定要求[19U.S.C—1677(18)]或说具体标准:
一 货币的可兑换程度;
二 劳资双方进行工资谈判的自由程度;
三 设立合资企业或外资企业的自由程度;
四 政府对生产方式的所有和控制程度;
五 政府对资源分配、企业的产出和价格决策的控制程度;
六 商业部认为合适的其他判断因素。
此外,美国商务部还特别关心出口国的出口管理:
一是在法律上,政府是否对该企业的出口活动进行控制。包括:
(1)对各个企业的经营和出口许可有关的限制规定;
(2)任何对企业减少控制的立法;
(3)政府其他任何减少对企业控制的措施。
二是在事实上,政府是否对该企业的(对美)出口活动进行控制,美国商务部通常要考虑以下因素:
(1)出口国价格是否由政府确定或须由政府同意;
(2)出口商是否有权协商合同条款并签订合同或其他协议;
(3)出口商在选择管理层时是否不受政府限制而有自治权;
(4)出口商在分配利润和弥补亏损上是否有独立的决定权。
以这样的“对美出卖”标准,中国去谋求美国承认 中国市场经济地位 的意义究竟在何处?
中方判断美国是不是市场经济国家的标准不得而知,“对中出卖标准”是否对等也不得而知。
再以欧盟为例,
他们规定了五条判定市场经济地位的标准:
一 市场经济决定价格、成本、投入等;
二 企业有符合国际财会标准的基础会计账簿;
三 企业生产成本与金融状况,不受前非市场经济体制的歪曲,企业有向国外转移利润或资本的自由,有决定出口价格和出口数量的自由,有开展商业活动的自由;
四 确保破产法及资产法适用于企业;
五 汇率变化由市场供求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