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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2011年开始恢复征收B股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

11-05-31 16:36 5487次浏览
南海老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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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电话中国证监会(包括深圳证监局)、上市公司等确认,2010年度B股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不分机构和个人,一律征收10%的红利所得税。

输赢我不管,水钱不能少。尽管嗷嗷叫,还得乖乖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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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5-31 22:34

0
[如果是利得税
  就惨了
南海老松

11-05-31 18:09

0
[引用原文已无法访问]

去年没有。前年没有。自本人买B股以来,没有记录被征收。
kenrich

11-05-31 17:36

0
股利税 好在不是利得税
不然就惨了。
kenrich

11-05-31 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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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早的消息了
前段时间B股大跌就是因为这个。。
mng2008

11-05-31 17:28

0
这消息是小530吧
蛐蛐1222

11-05-31 17:27

0
(*^__^*) 楼主少见多怪了,现在不管A股B股,一直是收这个税,怎么说是恢复征收
南海老松

11-05-31 17:22

0
电话北京的证监会和深圳的证监局,接电话者均表示这是国税局的权利,证监系统无能为力。

股民的利益=零。无人管。
kenrich

11-05-31 17:22

0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2010年度权益分
派方案已获2011年4月13日召开的201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
宜公告如下:

一、 权益分派方案
  2010年度派息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2,662,396,051为基数,向全体股
东每10股派现金人民币3.50元(含税)。
  扣税后派发金额:
  1、持有公司A股的个人股东、证券投资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实行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每10股派现金人民币3.15元;对
于其他非居民企业,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
  2、持有公司B股的非居民企业股东,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非
居民企业取得B股等股票股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94
号)的有关规定,在发放2010年度现金红利时,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
税,扣税后每10股实际发放的现金红利为人民币3.15元;
  3、持有公司B股的个人股东,公司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5年6月13
日发布的《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02号)规
定,在发放2010年度现金红利时,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税后每
10股实际发放的现金红利为人民币3.15元。持有B股的股东,公司均按税后金额
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发放。
  根据规定,B股现金股息以本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日后第一个工作日(2011年4
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港币兑换人民币的中间价(1港币=0.8402人民币)
折合港币兑付。

二、 股权登记日与除息日

  1
  1、A股股权登记日为2011年5月31日(T日),除息日为2011年6月1日(T+1
日);
  2、B股最后交易日为2011年5月31日(T日),除息日为2011年6月1日(T+1
日);B股股权登记日为 2011年6月3日(T+3日)。

三、 权益分派对象
  截止2011年5月31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
体A股股东;
  截止 2011年6月3日下午(最后交易日为2011年5月31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
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B股股东。

四、 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股股
东现金红利于2011年6月1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
其资金账户。
  2、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代派的B股股
东现金红利于2011年6月3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托管银行直接划入其资金
账户。凡在2011年6月3日办理“中集B”转托管的本公司B股股东,其现金红利仍
在原托管证券公司或托管银行处领取。
  3、以下A股股东的股息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1  087****019  中远集装箱工业有限公司

五、 股本变动结构表
  无。

六、 其它事项说明
  1、A股股东中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B股股东中的非居民企业若需要提
供完税证明的,请于2011年6月25日前与公司联系,并提供税务局要求的相关材
料以便本公司向中国税务机关申请。
  2、如果A股和B股有关股东向本公司提供中国税务机关批复的享受协定待遇
或其他免税等优惠政策的证明文件(上述证明文件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请
最晚于2011年6月25日前与本公司联系,本公司将按照相关认定文件协助向主管

  2
税务机关就本次分红派息已征税款和应纳税款的差额申请退税,并返还所扣税
款。

七、 咨询机构
联系部门: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蛇口港湾大道2号中集研发中心(邮编:518067)
联系人:王心九、宾蓓
联系电话:0755-26802706
联系传真:0755-26813950
gtss

11-05-31 17:15

0
B股是不是专为老外设立的?针对老外下手了?
南海老松

11-05-31 17:13

0
没有链接。中集、南玻马上分红,这些公司的分红公告中写的清清楚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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