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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晓松醉驾酿车祸 出示美国护照难逃中国法律

11-05-11 05:22 2157次浏览
大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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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晓松醉驾酿车祸 出示美国护照难逃中国法律

京港台时间:2011/5/10 消息来源:法制晚报 网友评论 6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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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上午,高晓松被带进问讯室摄/记者 柴程

  高晓松血液酒精含量为243.04mg/100ml!今天上午,交管部门表示,高晓松已构成醉酒驾车,将面临刑事处罚。

  今天上午10时许,高晓松出现在东城交通支队事故科二楼。

  记者看到,他看上去很疲惫,对工作人员态度谦逊,他很快被带进了问讯室。

  昨天22时30分许,市交管部门接到122报警称:在东城区东直门外大街十字坡路口东50米处,有交通事故发生。

  东城交通支队和平里大队交警迅速赶到现场,发现一辆自西向东行驶的白色小型越野车(英菲尼迪牌)与前方三辆汽车发生交通事故。

  经现场询问调查,这辆白色小型越野车的驾驶人是高晓松,其口中带有酒气,且未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昨天23时许,高晓松被口头传唤到东城交通支队接受处理,车暂放到雍和宫桥下。

  经查询,高晓松有准驾车型为C1的机动车驾驶证。

  在传唤过程中,高晓松始终予以配合,没有拒绝、逃跑的行为。

  记者从交管部门了解到,高晓松称,昨晚他从昆仑饭店独自驾车回顺义的家,此前喝了一瓶白葡萄酒和一瓶洋酒。因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导致追尾。他表示,愿意承担事故的所有责任。

  今天凌晨1时30分,警方对高晓松进行血液检测,经专业机构认定,其所送血液中检出酒精含量为243.04mg/100ml。

  交管部门表示,高晓松已构成醉酒驾车,将面临刑事处罚。

  截至今天中午12时记者发稿时,高晓松仍在问讯室。现场警方出示了一张他手写的书面“保证”:“对不起!永不酒驾!”后面有高晓松的亲笔签名。

  据了解,高晓松本来是要搭乘今天上午9时30分飞往上海的班机,参加《中国达人秀》节目录制,因出此事没法前往。

  记者了解到,虽然高晓松在现场出示的是美国护照,但他拥有中国国籍身份证,依然是中国公民,会受到中国法律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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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本

11-05-11 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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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了解到,虽然高晓松在现场出示的是美国护照,但他拥有中国国籍身份证,依然是中国公民,会受到中国法律的约束。

难道中国大陆试点双重国籍了?
好事怎么都从他们开始
大本

11-05-11 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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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醉驾危害轻微慎重追刑责 律师质疑界定困难 2011年05月11日 02:39

来源:京华时报 作者:王秋实
字号:T|T14人参与0条评论打印转发本报讯(记者王秋实)针对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后,各地严查醉酒驾车行为的情况,昨天,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张军在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表示,对醉酒驾驶者追究刑责应慎重,应与行政处罚注意衔接。

张军说,此前,最高人民法院已就刑法修正案(八)的时间效力、罪名确定、部分死缓犯限制减刑、对管制犯、缓刑犯适用禁止令等问题出台了四个司法解释,由于刑法修正案(八)刚刚开始施行,对于这部法规的正确贯彻执行还有很多工作要做。

他表示,各级法院要正确把握危险驾驶罪的构成条件,5月1日后,各地公安机关已陆续查获了一批醉酒驾驶犯罪嫌疑人,很快将起诉到人民法院。而各地法院具体追究刑事责任,应当慎重稳妥,不应仅从文意理解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认为只要达到醉酒标准驾驶机动车的,就一律构成刑事犯罪,要与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相衔接。

也就是说,虽然刑法修正案(八)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要追究刑事责任,却没有明确规定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的前提条件,但根据刑法总则第13条规定的原则,危害社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对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要注意与行政处罚的衔接,防止本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处罚的行为,直接诉至法院追究刑事责任。

■追访

正方总则与醉驾入刑不矛盾

北京市天如律师事务所丁海洋律师认为,刑法总则的规定对具体条文具有指导作用,“危害社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规定,与危险驾驶罪的构成条件并不矛盾,而是希望法官本着教育与惩戒并重的原则,对情节比较轻微的醉酒驾驶者慎重追究刑事责任,这也符合立法的本意。

反方界定困难易致有法不依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委员会主任唐红新律师认为,从刑法上讲,醉酒驾驶属于危险犯,和行为犯的区别在于只要实施该行为就存在危险,因此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只要构成醉驾就可追究刑事责任,并没有规定什么情况属于情节严重或轻微,而在实践中对于情节的严重与否,本身就很难界定,在处罚时容易造成有法不依。

■网民质疑 

@醉驾就是犯罪,就该究刑责,无可争议,醉驾就一定要判。口口

@如果口子一开,所有前面的法律均成为废纸。   九天

@是否意味醉酒驾车没关系,只要不出事就行? 合肥一网民

@如果等到酒驾、醉驾状态下形成严重事实伤害再予以处罚,法律的初衷又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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