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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征集:《磷铵生产准入条件(征求意见稿)》
磷铵是重要的化肥产品,为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磷矿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大力发展“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磷肥产业,促进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针对我国磷肥行业发展现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策要求,我们组织起草了《磷铵生产准入条件(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界积极参与,建言献策。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在2011年4月30日前与我们联系。
联系人:张文明
电 话:010-68205570
传 真:010-68205564
工业和信息化部原材料工业司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附:《磷铵生产准入条件(征求意见稿)》
磷铵生产准入条件(征求意见稿) 为有效遏制磷复肥行业盲目投资,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规范磷复肥行业发展,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策,遵循调整结构、有序竞争、降低消耗、保护环境和安全生产的原则,现对磷复肥行业提出如下准入条件。
一、生产企业布局
(一)根据资源、能源状况和市场需求情况,各磷肥主要生产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制定磷复肥行业发展规划,引导本地区磷复肥行业有序发展,抑制盲目扩张。
(二)新建和扩建磷酸及配套的磷铵生产企业,必须符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总体规划和磷复肥行业发展规划,必须符合国家及各级府制定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或污染防治规划。
(三)在国务院、国家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县级以上人民府划定的生态保护区、风景旅区、自然保护区、文化遗产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和国家及地方所规定的环保、安全防护距离内,不得新建磷复肥生产装置,已在上述区域内投产运营的磷复肥生产装置,要根据该区域规划要求,通过搬迁、转产等方式逐步退出。
(四)三年内,原则上不再新建或改扩建湿法磷酸及配套的磷酸一铵、磷酸二铵装置(按照区域规划搬迁项目除外)。搬迁的新建或改扩建项目须符合国家产业策及有关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