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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发流程

11-03-20 18:55 1445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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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尚旅行

11-03-20 2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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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月28日起,新版《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简称《规则》,下同)正式施行。那么,《规则》对投资者的交易惯会带来哪些影响呢?下面重点介绍其中的两点妙用,供投资者参考。

“市价申报”的妙用

《规则》对委托申报的方式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投资者可以采用限价委托或市价委托的方式委托会员买卖证券。但在日常交易中,多数投资者在多数情况下选择的是限价委托方式,很少有投资者采取市价委托方式买卖证券。

然而,被大家忽略的市价委托方式有许多妙处,值得投资者关注和发掘。在采用市价委托方式进行申报时,投资者一方面要明确市价委托的申报类型。根据《规则》,深交所可根据市场需要,接受6种类型的市价申报,分别是:对手方最优价格申报,本方最优价格申报,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全额成交或撤销申报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类型。

另一方面,投资者要明确不同申报类型的适宜对象,看看在什么情况下采取哪种方式进行申报较为合适:

对于急于成交的投资者来说,可采取对手方最优价格申报方式进行申报。由于这种方式是以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对手方队列的最优价格为其申报价格,因而具有明显的“优先性”,多数情况下能确保申报者顺利成交。

对于想优先成交但不是急于成交的投资者来说,可采用本方最优价格方式进行申报。该方式是以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本方队列的最优价格为其申报价格,虽然在成交的快速性和确定性方面不如对手方最优价格申报,但却能保证申报时其所申报的价格为“本方队列的最优价格”,因而同样具有“优先性”的特点。须注意的是,通过该申报方式进行申报不一定能立即成交,且不能确保始终处于“本方队列的最优价格”。

只限于买卖对手方最优五个价位股票的投资者可采用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方式进行申报。这种方式的特点是,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与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对手方最优五个价位的申报队列依次成交,“限价性”和“局部性”特点较为明显。通过这种方式申报,所有满足条件成交的价格仅限于对手方最优五个价位,未成交部分会自动撤销,因此,投资者的委托有可能全部成交也有可能部分成交。这种申报方式只适宜于只有“成交价位要求”没有“成交数量要求”的投资者。

希望买卖“对手方所有申报队列”股票的投资者可采用即时成交并撤销申报方式进行申报。这种申报方式虽然也是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但却不限于与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对手方最优五个价位”,而是包括“对手方所有申报队列”依次成交,未成交部分与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方式一样,也是自动撤销。

投资者如果对成交数量有“完整性”要求,不希望出现“局部”成交结果,可采用全额成交或撤销申报方式进行申报。这种方式是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如与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对手方所有申报队列依次成交能够使其完全成交的,则依次成交,否则申报全部自动撤销。该申报方式突出的是“完整性”——要么全部成交,要么全部撤销,因此,对于成交数量有“完整性”要求、不希望出现“局部”成交结果的投资者来说尤为适宜。

“增减一个价格最小

变动单位”的妙用

研究《规则》不难发现,深交所针对证券价格过低、出现“涨跌幅限制价格与前收盘价之差的绝对值低于价格最小变动单位”情况新增了“以前收盘价增减一个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涨跌幅限制价格”条款,这实际等于放松了特殊情况下10%价格涨跌幅限制,对于希望交易日内证券价格不受10%涨跌幅限制的投资者来说,这一制度设计为他们提供了机会。

先来看《规则》修订前的制度设计。假如某只股票价格持续走低,极有可能出现“涨不动”和“跌不动”的情况。举个例子,如某只非ST类股票前收盘价为0.02元,当日按照一般的涨跌幅限制价格计算公式,涨跌幅限制价格四舍五入后仍为0.02元,按照《规则》修订前的制度设计该股既不能涨也不能跌,因此就出现了“涨不动”和“跌不动”的情况。

再来看《规则》修订后的相关规定。为解决上述问题,《规则》明确“当证券价格过低,导致涨跌幅限制价格与前收盘价之差的绝对值低于价格最小变动单位时,以前收盘价增减一个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涨跌幅限制价格。”按照这一规定,当某只非ST类股票前收盘价为0.02元,该股票的涨跌幅限制价格区间就变为0.01-0.03元。换言之,按照新的规定,前收盘价为0.02元的非ST类股票的涨跌幅限制比例实际上已由10%扩大到了50%,且前收盘价越低涨跌幅限制比例越大。

尽管眼下深交所即使是“昨收”价格最低的股票京东方A[3.36 -0.30%]也有3.05元(25日收盘价),远未出现需要“增减一个价格最小变动单位”的情况,但随着行情特别是个股基本面的突变,不排除日后某些股票价格将跌至需要在前收盘价基础上“增减一个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作为涨跌幅限制价格的情况。这种情况一旦出现,就为激进型投资者提供了“用武之地”。投资者可在日常交易时密切关注行情交易系统“昨收”价格排行榜里处于末位股票的价格,当出现价格过低情况时,即可抓住时机,妙用“增减一个价格最小变动单位”这一制度设计进行针对性交易。
爱尚旅行

11-03-20 19:04

0
有效期是六个月
爱尚旅行

11-03-20 1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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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会后有没有有效期,如有,是多少?


一、目前定向增发的操作程序是:
1、召开董事会审议定向增发事项:董事会决议决定具体发行对象的,应当在召开董事会的当日或前1日与相应的发行对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合同,载明该发行对象拟认购股份的数量或数量区间、认购价格或定价原则、限售期。董事会决议未确定具体的发行对象的,应当明确发行对象的范围和资格、定价原则和限售期。董事会决议通过后2日内披露决议及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
2、召开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提交的定向增发事项: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提交的定向增发方案进行表决,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向公司特定的股东及其关联人发行证券的,股东大会就发行方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该关联股东是指董事会决议已确定为本次发行对象的股东及其关联人。上市公司就发行证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3、提交证监会核准: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上市公司聘请保荐人和律师配合公司编制申请材料,连同保荐意见书和法律意见书提交证监会审核。证监会自上市公司报送申请材料后,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受理后二周左右会安排一次见面会,请上市公司的高管和证监会领导、业务处长及审核员沟通审核流程。见面会后当天或次日安排内部的审核会,就上市公司再融资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讨论,然后向公司出具反馈意见。收到上市公司对反馈意见的回复后,一般在一周左右安排初审报告讨论会决定初审报告的主要内容。会后10天左右安排发审会,并对再融资进行最终的表决,一般15天后做出核准决定。对上市公司再融资的投向属于国家宏观调控的产业的,证监会需要征求国家发改委的意见。
4、发行股票: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上市公司在六个月内发行证券,超过六个月未发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须重新经过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发行股票需要由证券公司承销,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对象均属于原前十名股东的,可以由上市公司自行销售。  
  
大致流程是这样,具体还要看发行主体和客体的性质,可能需要一些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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