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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了投诉传真却没有收到受理电话的股东请注意

10-04-28 14:26 2356次浏览
一览无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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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朋友通过以下方式获得了受理,并收到了受理挂号信:

在发了投诉传真(保留注明传真电话的发传真收据)表达了自己的投诉意愿之后三天还没收到受理电话(保留注明传真电话的发传真收据),

于是发询问传真到证监会(保留注明传真电话的发传真收据)

询问你传真发了三天之后还没收到受理电话或者解释是否受理的电话,于是通过以下证监会网址提供的“主席信箱”投诉受理部门的不作为。

后来就收到了受理。

网址是:http://www.csrc.gov.cn/pub/newsite/hdjl/

点击“主席信箱”即可,系统会将邮件地址显示在outlook上。


也可以先点击“留言”进行投诉和是否受理的询问,如三天内无回应,点击“主席信箱”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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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览无余

10-07-06 1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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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taoguba.com.cn/view.action?topicID=326621&replyID=4777084#4777084
  
  20100705临时股东大会问答记录
二班

10-05-26 21:32

0
好滴 再次传真确认受理否
一览无余

10-05-26 18:45

0
注:
  以上是重庆某股东对调查函的回复,请有同感的各位股东参考。
  未收到受理函建议重新发你的前次投诉传真到以下两个号码,争取拿到受理函
  
  收到受理函却没有收到调查结果回复函的股东,建议再次发传真到证监会催问调查结果。
  
  证监会  投诉传真号码是:(010)66210167
  
  重庆证监局的投诉传真号码是:023  89031990
  
  请各位务必留下发传真的的原件,并将传真收据(请复印店的人给你注明付款人、收款人、时间、费用、对方电话号码等)或家里、单位传真打印出来的发传真记录(就是每次传真后传真机会打印或者显示出来的传真报告)贴到传真原件背后。
一览无余

10-05-26 18:44

0
尊敬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重庆证监局,

  本人  于  年4月12日通过传真向贵会投诉重庆啤酒股份公司2008年以来未尽责向全体股东依照《重庆啤酒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08修订) (2008-07-19)》,《重庆啤酒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2007-08-03)》以及《重庆啤酒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07-08-03)》内的相关条款对前述媒体报道和具有从业资格的证券研究员针对疫苗撰写的报道和调研报告中所涉及的进展和实验疗效等所有该公司未曾公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予以澄清。

  重庆证监局于2010年4月20日来函受理本人的投诉,并且本人于5月7日收到重庆证监局回函,称经调查,

依照前述制度中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也许是该制度的简称?)规定的第二条“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方式披露”, 重庆啤酒股份公司在“历次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中……履行了持续信息披露义务”。

并承诺“将持续督促重庆啤酒依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股票上市规则》规定,……进一步做好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工作”;还承诺“如出现公共媒体传播消息对公司股票及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时,再“配合”交易所督促公司按照规定“及时发布澄清公告”

   只是本人看了回复之后很迷茫,我并不是因为“公共媒体传播的消息引发了股价波动”而投诉公司信息披露工作不尽责啊!加上投诉日期和受理日期之间的时间差,我不知道重庆证监局是否收到了与本人同名同姓的股东的不同角度和不同内容投诉。翻阅了我的传真底稿和传真收据之后,松了一口气,发现并非如此。

该调查回复虽“旁征博引”,长达两页!却完全没有涉及本人投诉的诉求、没正面涉及涉及投诉传真中引用的条款和相关媒体报道内容。二者相去甚远,因此本人很担心是重庆证监局因为传真线路原因未能完整收到本人的投诉传真之全部所致。

为有助于监管部门准确收悉本人的投诉内容和要求,特在本信中概要重申前述投诉传真之诉求,并再次向贵会和贵会之派出机构重庆证监局传真前述投诉信:

“…………………………………………………………………………”

为节省监管部门的工作时间,以上特摘录前次投诉传真中的概要投诉依据和要求内容,并随此传真附上前次传真之全文供研究参考!

信息披露的“高效、完整、公平、及时”是我们中小股东在投资决策中唯一的事实依据和入市基础条件之一,而监管部门的一线有效监管则是我们中小股东利益的最直接保护!

恳请贵会和贵会的派出机构重庆证监局,依照国务院证券委赋予的职责,依照各项法规、制度调查并督促该公司采取措施,切实改正投诉传真中所列举的2008年以来在信息披露工作中的缺失和错误!维护市场“公平、公开”,维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作为股东,我将在监管和司法的渠道内,通过诸如股东大会、交易所上市公司部、贵会和贵会派出机构以及其他渠道认真维护作为一个股东的权利。
此致

投诉人姓名:  股东代码:
联系方式:
年  月  日
一览无余

10-05-26 18:30

0
尊敬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重庆证监局,

  本人  于2010年3月24日通过传真向贵会投诉重庆啤酒股份公司2008年以来未尽责向全体股东依照《重庆啤酒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08修订) (2008-07-19)》,《重庆啤酒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2007-08-03)》以及《重庆啤酒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07-08-03)》内的相关条款对前述媒体报道和具有从业资格的证券研究员针对疫苗撰写的报道和调研报告中所涉及的进展和实验疗效等所有该公司未曾公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予以澄清。

  重庆证监局于2010年4月12日来函受理本人的投诉,并且本人于5月7日收到重庆证监局回函,称经调查,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规定的第二条“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方式披露”, 重庆啤酒股份公司在“历次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中……履行了持续信息披露义务”。并承诺“将持续督促重庆啤酒依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股票上市规则》规定,……进一步做好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工作”;还承诺“如出现公共媒体传播消息对公司股票及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时,再“配合”交易所督促公司按照规定“及时发布澄清公告”

  只是本人看了回复之后觉得好奇怪啊,我没有投诉重啤股份在“公共媒体传播的消息引发了股价波动”后公司信息披露工作不尽责啊!一直都没有啊!重庆证监局是不是搞错了投诉信哦?特别是我想起来受理我投诉传真的那位小姐说过的诸如:你到底想投诉啥子内容?你们还有多少人之类的话,我真的很担心是受理投诉这位小姐没有收到我的投诉传真啊。

既然重庆证监局的回复内容根本没有涉及我投诉的内容,所以我再次在本信中概要重申前述投诉内容和要求,并再次向贵会和贵会派出机构重庆证监局重新传真前述投诉信:

第一项:
在重啤股份编号为2010-009的公告中,针对媒体报道涉及的2B进展和疗效问题避重就轻,避实就虚不正面回答。根据各项公司治理细则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08 年7 月18 日修订)》中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的责任:(三)……。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我作为股东给该公司发传真要求其尽责信息披露义务,要求澄清媒体的报道内容是“确有其事”还是“虚假捏造”!履行前述责任义务。而该公司在编号为2010-009的公告中却文不对题,云山雾罩,用一个与股东要求无关的,众所周知的事实来敷衍塞责!谁不知道“任何结论性意见”和“媒体报道内容是否确有其事、真实”之间的区别犹如问“你吃饭没有”和回答“看起来明天不一定下雨”之间的区别一样大?!
我不知道,难道该公司的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的水平就这么差么?他们难道不是参加过“董事会秘书培训班”的么?不是有结业证的么?! 
我们强烈恳请贵会督促该公司马上更正其在编号为:2010-009的澄清公告里针对媒体报道内容澄清事项“文不对题”的错误,显示出其应有的职业素养,以及其对证券市场要约、法规、各项公司治理细则的尊重!!!

第二项:
我曾经在2010年3月24日向贵会投诉过该公司08年以来对媒体和券商公开报道的关于2A进展、疗效的内容要么不予以澄清,要么在3个月之后才公告相关内容的行为;
也投诉了该公司对股东自08年以来的各种电话以及09年末以来的各种传真置若罔闻,不予回应或正面回应、不予公开说明、更从无对应公告澄清等不履行尽责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 
但时至今日,该公司依然故我,即便受到了监管部门的督促和介入,到今天为止,也未对我2010年3月24日投诉信后罗列的十余项媒体和具备证券从业资格的研究员所写调研报告中涉及该公司控股子公司“重庆佳辰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研发的治疗性(合成肽)乙肝疫苗2A阶段的进展、疗效、案例等敏感信息公开报道和报告的真实性予以公告澄清!
再者,根据我们向卫生部有关管理药物临床实验的有权部门的咨询,目前唯一针对药物临床实验的管理法规《药物临床实验管理规范》(2003)“GCP”,其中并无任何禁止对股东或者公众披露药物临床实验阶段性数据和实验报告评审结论的条款。其唯一要求是:(向公众或投资方、股东)公布的数据必须全面、真实。对比之下,该公司动辄以保密为由不披露实验的进展、和有阶段性结果和评审意见的2A实验报告,并据此理由拒绝或回绝股东要求其对媒体公开报道、报告相关内容的真实性予以澄清“真实与否”的要求!其理由何其牵强!苍白!
依照证券市场的法规、交易所规则和各项公司治理细则的相关规定,我再次恳请贵会督促该公司切实改正错误,尽责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前次投诉中涉及的2A进展、疗效的各种未澄清报道内容真实性的内容予以澄清、说明,并且及时公开佳辰生物工程公司研发的治疗性乙肝疫苗已经药监局评审结束的2A阶段实验报告全部内容(包括报告内引用的全部随访数据)和结论!以便股东依照这些信息对自己的投资进行全面评估!
至于股东能够看懂多少,那是股东的事情,无须股份公司越俎代庖。

第三项:
就在2010年4月1日,华创证券发布了其调研报告《重庆啤酒,治疗用(合成肽)乙肝疫苗2 期B 临床试验完成进入倒计时、结果值得期待》,其中涉及大量与疫苗实验2B和2A阶段疗效、进展相关的许多未披露事项。该报告更是明确指出相关内容的来源,对照之下,该公司编号为:2010-009澄清公告的理由何其苍白!

例如:“近日我们走访重庆啤酒有关管理层及治疗用(合成肽)乙肝疫苗2 期B 临床试验中心之一的唐都医院有关人员,就治疗用(合成肽)乙肝疫苗2 期B 临床试验进展进行了调研。”;“已完成全部6 针注射的10 例病人和其他完成部分注射的23 例病人未出现严重不良反应,且有少数受试者已显示出期望的血清学转换或病毒滴度下降。日前因唐都医院随访病人中有4 人……自己主张进行了血清学检验,结果有2 例病人(男性)e 抗原转阴,1 例病人病毒滴度下降两个log。”;“从日前在北京举行的由14 家临床试验中心参加的治疗用(合成肽)乙肝疫苗2期B 临床试验中期总结会来看,目前已完成全部6 针注射的受试者超过100 例,300 多例受试者已至少进行了第一针注射,没有发现严重不良反应。临床专家普遍认同治疗用(合成肽)安全性,并对其有效性充满了期待。”;“从第三军医大学一直跟踪检验的治疗用合成肽2 期A 临床试验治疗组病人超过50%病人e 抗原转阴、以及对2 期B 临床试验受试者基础免疫学指标检验结果明显好于2A 实验来看”
  鉴于股份公司长期以来在(合成肽)疫苗的信息披露工作方面的不尽责的实际情况,我直接向贵会反映我们的此项要求,恳请贵会和贵部督促公司切实尽责履行各项公司治理细则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
我们这些外部股东,在证券市场上,交易的依据只有公司尽责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从指定媒体披露的,具备法律约束力的各项财务信息、对外投资信息。任何隐瞒、扭曲、延误对这个市场的基石和股份公司对全体股东的承诺都是一种侵害和背叛!
并再次恳请贵会督促该公司改辕易辙,不打折扣地对前述信息披露方面的历史欠账及时澄清其“是否确有其事”和“是否真实”,及时回到正确、尽责、全面、高效、公平的信息披露工作轨道上来。
 
为节省监管部门的工作时间,以上特摘录前次投诉传真中的概要投诉依据和要求内容,并随此传真附上前次传真之全文供研究参考!
信息披露的“高效、完整、公平、及时”是我们中小股东在投资决策中唯一的事实依据和入市基础条件之一,而监管部门的一线有效监管则是我们中小股东利益的唯一保护伞!


再次恳请贵会和贵会的派出机构重庆证监局,依照国务院证券委赋予的职责,依照各项监管制度和交易所各项规则、股份公司各项规章之相关规定、规则调查并督促该公司采取措施,切实弥补投诉传真中所列举的2008年以来在信息披露工作中的缺失和错误!维护市场“三公原则”,维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市场上的投资者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独特风格,有的人选择忽略市场制度、交易规则、公司进入市场前后签署的一切具有法律效力文件承诺,并且选择放弃前述法规赋予的权力,但并不意味着所有的股东都会放弃这些权力和权利。

而我选择在监管和司法的渠道内,通过诸如股东大会、交易所上市公司部、贵会和贵会派出机构等等等等认真维护作为一个股东的权力和权利


此致

投诉人姓名:
股东代码:
联系方式:
年  月  日

注:
以上是重庆某股东对调查函的回复,请有同感的各位股东参考。
未收到受理函建议重新发你的前次投诉传真到以下两个号码,争取拿到受理函
  
收到受理函却没有收到调查结果回复函的股东,建议再次发传真到证监会催问调查结果。

证监会  投诉传真号码是:(010)66210167

重庆证监局的投诉传真号码是:

请各位务必留下发传真的的原件,并将传真收据(请复印店的人给你注明付款人、收款人、时间、费用、对方电话号码等)或家里、单位传真打印出来的发传真记录(就是每次传真后传真机会打印或者显示出来的传真报告)贴到传真原件背后。
一览无余

10-04-29 2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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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原文已无法访问]
二班

10-04-29 2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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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得
一览无余

10-04-28 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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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P
一览无余

10-04-28 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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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有同感的朋友们,

呵呵,模糊拼音害死人啊。
一览无余

10-04-28 1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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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同感买的朋友可以参考上面链接里面的内容和投诉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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