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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版<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
第五条 国有股减持主要采取国有股存量发行的方式。凡国家拥有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在境外上市的公司)向公共投资者首次发行和增发股票时,均应按融资额的10%出售国有股;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未满3年的,拟出售的国有股通过划拨方式转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并由其委托该公司在公开募股时一次或分次出售。国有股存量出售收入,全部上缴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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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10%股份在IPO时,按首发价定价减持,2009版的<境内股市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社保基金实施办法>,是按三年后的该股市场价减持.
按减持价格比较,除了在牛市高涨期间IPO的公司会有部分公司股价跌破发行价.绝大多数股价远高于发行价.
同理,向股市投资者减持时,将得到高得多的减持价格.
比2001版的<国有股减持>狠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