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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09 年5 月21 日举行的深圳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通过了《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这标志着农民房即将“转正”。
《决定》主要内容:经普查记录的违法建筑,除未申报的外,符合确认产权条件的,适当照顾原村民和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益,在区分违法建筑和当事人不同情况的基础上予以处罚和补收地价款后,按规定办理初始登记,依法核发房地产证。这标志着农民房即将可以“转正”为商品房;另外,市政府应当在12 个月内制定实施办法和配套措施。实施办法应当试点后再全面实施;
深圳农民房量大价低:农民房占住宅总量近半。07 年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完成的一项全市住宅状况调查显示:深圳户籍原村民35.8 万人,拥有"城中村"农民房或其他私人自建房超过35 万栋,总建筑面积约1.2 亿平方米,占全市住房总量的49%;农民房价只有商品房价的1/3-1/2。例如,在农民房源出售较集中的龙岗区龙东社区出售的农民房均价集中在1000 元/平左右,最高的也不超过2000 元/平。而与之相邻的商品房均价为每平米4500 元/平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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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这个思路推广到全国,对房地产会不会是大利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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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现在还没有房子的应该算伪中产阶级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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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人关心这个吗?
深圳历来在改革方面走在中国的前列,有心者可以参考自己的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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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屁小产权,房子就是房子,本质上有区别吗?
房子卖了,买了,卖了,买了。是你们中产阶级的最终使命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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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时半年、几经修改、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是深圳分别情况、宽严相济、依法处理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重要法律法规,它的出台对深圳进一步强化土地资源管理、推进城市化进程意义重大。
这项《决定》划定了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范围,包括原村民非商品住宅超批准面积的违法建筑;1999年3月5日之前所建的,符合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和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若干规定,没有接受处理的违法建筑;1999年3月5日之前所建不符合“两规”处理条件的违法建筑;1999年3月5日之后至2004年10月28日之前所建的各类违法建筑;2004年10月28日之后至本决定实施之前所建的除经区政府批准复工或者同意建设外的各类违法建筑。
《处理决定》采取宽严相济的原则,对普查的违法建筑分别采用确认产权、依法拆除或者没收、临时使用等方式,分期分批处理。同时体现了适当照顾原村民和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益的精神。
(采访深圳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周荣升:比如 在有关的规划确定之前,所建的违法建筑,我们要求政府有关部门对生态控制线做适当的优化和调整。)
按照《决定》,经普查记录的违法建筑,除未申报的,符合确认产权条件的,在区分违法建筑和当事人不同情况的基础上,予以处罚和补收地价款后,按规定办理初始登记,依法核发房地产证书。
《决定》还指出,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占用基本农田、占用一级水源保护区用地的违法建筑,依法予以拆除。经普查记录的违法建筑,尚未按照本决定和相关规定处理前,可以允许有条件临时使用。
(采访深圳市委常委副市长吕锐锋:《决定》为我们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的违法建筑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我们下一步要通过制定政府的实施细则,把《决定》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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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遗留违建处理决定通过
市人大常委会28次会议通过一系列重要决定或决议
霍敏
晶报讯(记者 霍敏)昨日闭幕的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了废止《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的决定(表决稿)等一系列重要决定或决议。其中《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表决稿)》,为我市解决历史遗留违法建筑问题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刘玉浦强调,在市政府出台配套办法前,要严防有人利用新法规新政策酝酿出台的“空档”钻空子。
会议由省委副书记、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刘玉浦主持,市人大常委会常务副主任李华楠,副主任邱玫、周光明、许德森、陈治华、及聚声,秘书长袁庆文出席会议。列席会议的有市委常委、副市长吕锐锋,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邓基联,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白新潮。
会议表决通过了《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表决稿)》;《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房屋租赁安全责任的决定(表决稿)》;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的决定(表决稿);表决《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表决稿)》;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的决定(草案);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的决定(表决稿);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劳务工条例》的决定(表决稿);以及《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深圳市清林径引水调蓄工程等项目投资计划的决议(表决稿)》。
刘玉浦说,会议审议并通过了《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这是市人大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作出的一项重要决定,为解决我市历史遗留违法建筑问题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这个决定从酝酿到出台,历时半年多时间。他建议市政府抓紧研究,用最短的时间出台配套办法。同时,在市政府的规章出台之前,处理违法建筑的工作也不能出现“空档”。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各区要依据这次通过的决定和过去已有的法规规章,继续做好查处违法建筑的工作,特别是一定要严防死守,防止新的违法建筑发生。避免有些人利用新法规新政策酝酿出台的等待期,钻空子,打时间差,伺机抢建等情况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