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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颁布对零售板块构成长期利好

09-05-12 21:58 1812次浏览
叶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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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消费需求增长,增强消费对经济发展的拉动作用,银监会起草了《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这条消息和讯首页竟然没有,在新闻页中才找得到,做的也不够醒目,不过在我看来,构成消费零售板块的长期利好,还有可能即时引暴。

银监会负责人就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意见稿答疑:

  大家好!

  银监会此次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对《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试点办法》)的意见,将根据各界反馈意见进一步修改并适时颁布实施,并据此进行试点机构的审批。现在,我将起草《试点办法》的背景和相关问题向大家作个介绍。

  一、《试点办法》的起草背景

  银监会从2007年底开始,对国内外消费金融行业的发展情况进行了研究。通过研究,比较清晰地了解了消费金融在国际上的发展情况、运营模式,进而分析了在我国发展消费金融的意义、必要性及推动方式,并在此基础上起草了《试点办法》。起草过程中,《试点办法》在银监会的法规部门和各监管部门,以及各银监局内进行了征求意见。

  为贯彻中央关于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战略方针,通过提供更多的金融服务以促进消费需求增长,增强消费对经济发展的拉动作用,今年初,银监会向国务院上报了试点设立消费金融公司的请示及《试点办法》,并征求了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和人民银行、国务院法制办的意见。国务院已批准同意进行消费金融公司试点工作。

  二、国际消费金融的发展及监管

  消费金融是向各阶层消费者提供消费贷款的现代金融服务方式,在提高消费者生活水平、支持经济增长等方面发挥着积极的推动作用,在成熟市场和新兴市场均已得到广泛使用。消费金融业务有两大提供商——专业消费金融公司及传统的商业银行。与商业银行相比,消费金融公司的目标客户是有稳定收入的中低端个人客户,包括年轻人群、年轻家庭,或需要将家用电器等消费品更新换代的家庭。消费金融公司不吸收公众存款,在设立初期的资金来源主要为资本金,在规模扩大后可以申请发债或向银行借款。此类专业公司具有单笔授信额度小、审批速度快、无需抵押担保、服务方式灵活、贷款期限短等独特优势。

  消费金融公司的主要股东是金融机构,其业务多数是银行信贷业务的延伸和专业化运作,通过提供灵活的信贷产品、广泛的地区覆盖和快速的市场进入等金融服务,建立先进的客户评分系统而进行贷款决策和风险控制,风险管理的有效性主要依赖于较为完善的客户历史信用信息的支持。

  消费金融公司通常由各国金融监管当局监管,由于该类机构业务模式有别于银行,且不吸收存款,因此对其监管要求也与商业银行有所不同。具体表现为对消费金融公司的流动性要求相对较低,资本充足率要求较高。

  三、在我国设立消费金融公司的必要性

  银监会认为,设立消费金融公司这样一类新型的金融机构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是促进我国经济从投资主导型向消费主导型转变的需要。我国是消费需求严重不足的国家,按照国际经验,一个国家的人均GDP超过2000美元时,消费将进入快速增长期。2007年我国的人均GDP已达到2456美元,而最终消费率远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通过设立消费金融公司可以促进个人消费的增长,从而推动制造商和零售商产销量增长(据了解,苏宁电器(002024,股吧)的部分零售网点因有消费信贷的支持销量增加了40%),并带动相关产业的需求,改变GDP对出口和固定资产投资的过渡依赖,有利于我国经济从投资主导型向消费主导型转变,支持经济可持续发展。

  二是丰富我国金融机构类型和金融服务产品的需要。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目前从事消费信贷服务的金融机构类型很少,只有商业银行、汽车金融公司两类机构,消费贷款占贷款总额的比例不到12%,且消费信贷业务品种较少,主要以住房按揭贷款、汽车贷款和信用卡业务为主,以耐用消费品为对象的无抵押无担保的小额消费信贷只有个别商业银行和担保公司联合办理过,但规模小,手续繁琐,专业化程度低,效率不高。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增长,居民的消费需求将日益增长,借贷消费的观念将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因此,我国的消费金融市场有着巨大的潜力和广阔的空间。

  设立专业的消费金融公司,为商业银行无法惠及的个人客户提供新的可供选择的金融服务,满足不同群体消费者不同层次的需求,有利于提高消费者生活水平,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措施之一。设立专业的消费金融公司,对于丰富我国的金融机构类型,细分金融市场,促进金融产品创新,进一步提高金融业的服务水平具有重要的意义。

  四、我国消费金融公司拟实施的监管框架

  我会在收集、研究国际上关于消费金融公司的相关监管规定的基础上,起草了《试点办法》。主要涵盖以下内容:

  (一)消费金融公司的定义。消费金融公司是经银监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以小额、分散为原则,为中国境内居民个人提供以消费为目的的贷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二)出资人资格条件。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出资人为境内外金融机构及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出资人。《试点办法》对主要出资人制定了比较严格的准入条件,如具有5年以上消费金融领域的从业经验,资产总额不低于800亿元人民币,连续2个会计年度盈利,3年内不转让出资,符合有关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对于境外金融机构,还必须符合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处2年以上且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已经与银监会建立良好的监管合作机制等条件。

  (三)注册资本。消费金融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为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这是参考了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注册资本要求并考虑到消费金融公司在初期业务经营中实现盈亏平衡的需要而制定的最低资本要求。

  (四)业务范围。消费金融公司的业务主要包括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及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两者的区别为,前者是通过经销商发放而后者是直接借款人发放。为防止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被挪作他用,《试点办法》规定了该项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以往对该借款人发放单笔贷款的最高额度,而且只有已取得过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的信誉良好的老客户才可得到此项贷款。消费金融公司在试点阶段的业务不涉及房地产贷款和汽车贷款等高风险产品。另外,为解决消费金融公司的资金来源问题,业务范围中还包括从事同业拆借、向金融机构借款、办理信贷资产转让,以及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等业务。

  (五)有关监管指标。消费金融公司不吸收存款,因此对此类机构的流动性要求相对较低,同时由于其贷款是无担保、无抵押的贷款,风险相对较高,因此对这类公司的资本充足率要求较高。鉴此,并结合国际经验,《试点办法》制定了较严格的资本充足率标准(不低于10%),另外还规定了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低于100%)以及同业拆入资金比例(不高于资本总额的100%)。

  (六)有关消费者利益的保护。为防止消费者过度消费,《试点办法》规定,消费金融公司向个人发放消费贷款的余额不得超过借款人月收入的5倍;贷款利率虽实行按借款人的风险定价,但必须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即不得上浮4倍以上);在催收上也不得采用威胁、恐吓、骚扰等不正当手段。

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消费金融业的发展,规范经营消费金融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消费金融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以小额、分散为原则,为中国境内居民个人提供以消费为目的的贷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三条 消费金融公司名称中应标明“消费金融”字样。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在机构名称中使用“消费金融”字样。
第四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消费金融公司及其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五条 申请设立的消费金融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出资人;
(三)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消费金融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五)有健全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业务操作、风险管理等制度;
(六)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六条 消费金融公司的主要出资人应为境内外金融机构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其他出资人,且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5年以上消费金融领域的从业经验;
(二)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不低于8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三)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四)信誉良好,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五)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六)承诺3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消费金融公司股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
(七)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机制和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
(八)符合有关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
(九)境外金融机构应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处2年以上,对中国的市场有充分的分析和研究,且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已经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建立良好的监督管理合作机制;
(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七条 消费金融公司的一般出资人除应具备本办法第六条第(三)、(四)、(五)、(六)、(七)、(八)、(九)项规定的条件外,金融机构还应具备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的条件,非金融机构还应具备净资产率不低于30%的条件。
第八条 消费金融公司的注册资本应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消费金融业务的发展情况及审慎监管的需要,可以调整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
第九条 消费金融公司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条件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十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消费金融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核准制度。
第十一条 消费金融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一)变更公司名称;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
  (四)变更公司住所或营业场所;
(五)修改公司章程;
(六)变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七)调整业务范围;
(八)改变组织形式;
(九)合并或分立;
(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第十二条 消费金融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其他法定事由。
第十三条 消费金融公司因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宣告破产而终止的,其清算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十四条 消费金融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的行政许可程序,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消费金融公司设立、变更及业务经营过程中涉及外汇管理事项的,应遵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

第三章 业务范围及经营规则

第十六条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消费金融公司可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人民币业务:
(一)办理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
(二)办理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
(三)办理信贷资产转让;
(四)境内同业拆借;
(五)向境内金融机构借款;
(六)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
(七)与消费金融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
(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十七条 消费金融公司向个人发放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以往对该借款人发放单笔贷款的最高额度。消费金融公司不得向第一次从本公司申请贷款的借款人发放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
第十八条 消费金融公司向个人发放消费贷款的余额不得超过借款人月收入的5倍。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消费金融公司应当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公司治理架构和内部控制制度,制定业务经营规则,建立全面有效的风险管理体系。
第二十条 消费金融公司应遵守下列监管指标要求:
(一)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0%;
(二)同业拆入资金比例不高于资本总额的100%;
(三)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低于100%。
有关监管指标的计算方法遵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现场监管报表指标体系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消费金融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审慎的资产减值准备制度,及时足额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未提足准备的,不得进行利润分配。
第二十二条 消费金融公司应当建立消费贷款利率的风险定价机制,根据资金成本、风险成本、资本回报要求及市场价格等因素,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定消费贷款的利率水平,确保定价能够全面覆盖风险。
第二十三条 消费金融公司应当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可靠的业务操作流程,以充分识别虚假的申请信息,防止欺诈行为。
第二十四条 消费金融公司如有业务外包需要,应制定与业务外包相关的政策和管理制度,包括业务外包的决策程序、对外包方的评价和管理、控制业务信息保密性和安全性的措施和应急计划等。
消费金融公司签署业务外包协议前应当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业务外包协议的主要风险及相应的风险规避措施等。
消费金融公司不得将与贷款决策和风险控制核心技术密切相关的业务外包。
第二十五条 消费金融公司应当按规定编制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会计报表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的其他报表。
第二十六条 消费金融公司应建立定期外部审计制度,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将经法定代表人签名确认的年度审计报告报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 消费金融公司应当接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碍。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必要时可指定会计师事务所对消费金融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风险状况、内部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等进行审计。
第二十八条 消费金融公司对借款人所提供的个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随意对外泄露。
第二十九条 借款人不按照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本息的,消费金融公司应采取合法的方式进行催收,但不得采用威胁、恐吓、骚扰等不正当手段。
第三十条 消费金融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消费金融公司的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区别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暂停业务、限制股东权利等监管措施。
  第三十一条 消费金融公司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客户合法权益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依法对其实行接管或者促成机构重组。消费金融公司有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金融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权予以撤销。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第六条所称主要出资人是指出资数额最多且出资比例不低于拟设消费金融公司注册资本50%的出资人。第七条所称一般出资人是指除主要出资人以外的其他出资人。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第十六条所称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是指消费金融公司通过经销商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约定的家用电器、电子产品等耐用消费品(不包括房屋和汽车)的贷款。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所称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是指消费金融公司直接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个人及家庭旅游、婚庆、教育、装修等消费事项的贷款。
第三十五条 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出资人设立消费金融公司适用境外出资人的条件。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中“以上”均含本数或本级。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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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榕

09-05-13 0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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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是随便点了几个零售类股票,其实可能家电销售,家电制造企业受益最多

京津沪蓉先行试点

消费金融公司拟6月出炉 京津沪蓉先试行2009年05月13日 04:43东方早报【大 中 小】 【打印】 已有评论0条东方早报5月13日讯昨日,银监会在其官方网站公布《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一个月的征求意见完毕后,正式的《试点办法》将出台,银监会将在北京、上海、成都、天津四地择机进行消费金融公司的试点。

银监会昨天举行媒体通气会,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部副主任陈琼介绍,如其他城市有相关需求,还可以继续向有关部门申请。

所谓的消费金融公司,是经银监会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以小额、分散为原则,为中国境内居民个人提供以消费为目的的贷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陈琼称,设立消费金融公司这样一类新型金融机构,是促进我国经济从投资主导型向消费主导型转变的需要,“通过设立消费金融公司可以促进个人消费的增长,从而推动制造商和零售商产销量增长,并带动相关产业的需求,改变GDP对出口和固定资产投资的过度依赖。”

旨在进一步扩大内需

据陈琼介绍,银监会自2007年年底对国外消费金融行业进行研究。今年初银监会向国务院上报了设立消费金融公司的请示以及试点办法,并征求了发改委、财政部、商务部和央行、国务院法制办的意见。国务院已批准意见,并将开始消费金融公司的试点工作。国务院批准在北京、上海、成都、天津等四个城市,分别设立一家消费金融公司。

消费金融公司的注册资本应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陈琼表示,有关注册资本的要求参考了我国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注册资金要求。另外考虑到消费金融公司开业初期的业务量不大,如果过多要求资本金,就会造成资金闲置,增加资金营运成本。

不涉及房贷、车贷

陈琼介绍说,在国外,消费金融是向各阶层消费者提供消费贷款的现代服务方式,在成熟市场和新型市场都得到了广泛应用。消费金融主要有两大提供商,一个是专业的消费金融公司,还有一个是传统的商业银行。

由于消费金融公司不涉及居民存款,公司资本金主要来源于自身的资本金。在规模扩大以后,消费金融公司可以申请发债,而且可以向银行借款。专业公司单笔授信额度较小,审批速度较快,额度在几千元到几万元之间,不需要担保,服务方式灵活,贷款期限很短。

陈琼介绍说,为了防止一般个人消费贷款被挪用,试点办法规定,消费金融公司向个人发放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以往对该借款人发放单笔贷款的最高额度。消费金融公司不得向第一次从本公司申请贷款的借款人发放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这意味着只有已取得过耐用消费品贷款的、信誉良好的老客户才能得到此贷款。

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是指消费金融公司通过经销商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约定的家用电器、电子产品等耐用消费品(不包括房屋和汽车)的贷款。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是指消费金融公司直接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个人及家庭旅游、婚庆、教育、装修等消费事项的贷款。

据陈琼介绍,为解决消费金融公司资金来源问题,业务范围可包括境内同业拆借;向境内金融机构借款;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与消费金融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

陈琼指出,由于消费金融公司不接受存款,因此对此类机构的流动性要求较低,同时由于贷款是无担保、无抵押的贷款,风险相对较高,因此对这类机构资本充足率要求较高。鉴于此情况以及国际经验,试点管理办法严格规定资本充足率的标准。消费金融公司应遵守下列监管指标要求,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0%;同业拆入资金比例不高于资本总额的100%;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低于100%。

有利于中国经济转型

陈琼表示,我国设立消费金融公司有以下三方面必要性。

首先,试点消费金融公司是促进我国经济从投资主导型向消费主导型转变的需要。我国是消费需求不足的国家。按照国际惯例,一国人均GDP超过2000美元,消费将进入快速增长期。但我国在2007年人均GDP达到2456美元,但最终消费率却远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通过设计消费金融公司,可以促进个人消费的增长,从而推进制造商和零售商的产销量的增长,并带动相关产业的需求,改变GDP对出口和投资的过度依赖,支持经济可持续发展。

第二,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从事消费信贷服务的金融机构较少,消费贷款占贷款总额比例不到12%,消费信贷业务品种很少,只有汽车、住房贷款和信用卡业务。以耐用消费品为对象的无抵押、无担保的小额信贷只有个别商业银行和商业担保公司联合办理,但是规模较小,手续繁杂,专业化程度较低,效率不高。

第三,设立消费金融公司为商业银行无法惠及的个人客户,提供新的可供选择的金融服务。设立专业的消费金融公司,对于丰富我国金融机构类型,细分市场,促进金融产品创新,有重要意义。
马拉车夫

09-05-12 2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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