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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洁发展机制 是根据《京都议定书》第十二条建立的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合作减排温室气体的灵活机制。它允许工业化国家的投资者在发展中国家实施有利于发展中国家可持续发展的减排项目,从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量,以履行发展中国家在《京都议定书》中所承诺的限排或减排义务。
资料显示,截至2006年10月24日,中国政府已批准135个CDM项目,项目类型涉及风力发电、小水电、工业节能、垃圾填埋气发电等。这个数字到今年年底可能达到200个,保守估计到明年可增加到500个。CDM项目已得到越来越多的地方政府和企业的重视,许多省已经设立或将要设立CDM技术服务机构,促进中国企业与发达国家合作开发CDM项目。
企业在从CDM项目中寻找商机的同时,也应该考虑投资的风险。发达国家在承诺减排温室气体义务上的决定以及对这些义务的分配方案,都可能导致二氧化碳减排量交易价格的浮动,从而影响项目的收益。
中国企业正越来越多地认识到“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的作用,有更多的企业开始申请这种项目。
清洁发展机制(CDM)概述
清洁发展机制,简称CDM(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是《京都议定书》中引入的灵活履约机制之一。CDM允许附件1缔约方与非附件1缔约方联合开展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减排项目。这些项目产生的减排数额可以被附件1缔约方作为履行他们所承诺的限排或减排量。对发达国家而言,CDM提供了一种灵活的履约机制;而对于发展中国家,通过CDM项目可以获得部分资金援助和先进技术。但是,CDM只能作为全球减排和技术转让的手段之一。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减排和技术转让还需要发达国家做出更多的努力。
参与方
清洁发展机制允许附件I国家在非附件I国家的领土上实施能够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或者通过碳封存或碳汇作用从大气中消除温室气体的项目,并据此获得“经核证的减排量”,即通常所说的CER。附件I国家可以利用项目产生的CER抵减本国的温室气体减排义务。
CDM项目必须满足:(1)获得项目涉及到的所有成员国的正式批准;(2)促进项目东道国的可持续发展;(3) 在缓解气候变化方面产生实在的、可测量的、长期的效益。CDM项目产生的减排量还必须是任何“无此CDM项目”条件下产生的减排量的额外部分。
参与CDM的国家必须满足一定的资格标准。所有的CDM参与成员国必须符合三个基本要求:自愿参与CDM;建立国家级,CDM主管机构;批准《京都议定书入此外,工业化国家还必须满足几个更严格的规定:完成《京都议定书》第3条规定的分配排放数量;建立国家级的温室气体排放评估体系;建立国家级的CDM项目注册机构;提交年度清单报告;为温室气体减排量的买卖交易建立一个账户管理系统。
符合的项目
CDM将包括如下方面的潜在项目:
1 改善终端能源利用效率;
2 改善供应方能源效率;
3 可再生能源;
4 替代燃料;
5 农业(甲烷和氧化亚氮减排项目);
6 工业过程(水泥生产等减排二氧化碳项目,减排氢氟碳化物、全氧化碳或六氟化硫的项目);
7 碳汇项目(仅适用于造林和再造林项目)
禁止附件I国家利用核能项目产生的CER来达到其减排目标。此外,在第一个承诺期(2008~2012年), 只允许造林和再造林项目作为碳汇项目,并且在承诺期每一年内,附件1国家用于完成他们分配排放数量的、来自碳汇项目的CER至多不超出其基准排放量的l%。碳汇项目还需要制定出更详尽的指南以确保其环境友好性。
为了使小项目能和大项目一样在CDM项目上具有竞争力,《马拉喀什协定》为小规模项目的实施建立了快速通道在一套简化的资格评审标准一15兆瓦以上的可再生能源项目、在供应方或需求方年节能 15吉瓦时以上的能效项目、年度排放量低于 1.5万吨二氧化碳当量且具有减排效果的其他项目。CDM执行理事会已经被赋予了一项任务:为小项目快速通道制定执行方式和工作程序,并将其提交给 2002年 10月在新德里召开的第八次《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成员国大会(COP 8)。
融 资
禁止发达国家挪用官方发展援助资金用于CDM项目,用于CDM项目的资金必须是官方发展援助之外的资金。此外,对CDM项目产生的CER还将征收2%的收益税建立新的“适应基金”,用于帮助对气候变化影响特别脆弱的发展中国家适应气候变化的不利影响。
另一项针对CER的征税用拼补CDM的管理成本。为了引导CDM项目在发展中国家公正地分布,最不发达国家的CDM项目将免征用于适崛金和管理费用的赋税。
执行理事会
执行理事会负责监管CDM的实施,并对成员国大会负责。执行理事会由10个专家组成,其中5个专家分别代表5个联合国官方区域(非洲、亚洲、拉丁美洲、加勒比海地区、中东欧、OECD国
家),1个专家来自小岛国组织,2个专家来自附件I国家,2个专家来自非附件I国家。执行理事会在2001年11月马拉喀什政治谈判期间召开了首次会议,这标志着CDM的正式启动。
执行理事会授权一种称之为“经营实体”的独立组织对申报的CDM项目进行审查,核实项目产生的减排量,并签署减排信用文件证明使这些减排量成为CER。执行理事会的另一个关键任务就是维持CDM活动的注册登记,包括签发新产生的CER、为征收的用于适应资金和管理费用的ER建立管理账户,为每一个CDM项目东道国的非附件I国家注册一个CER账户并予以定期管理。
项目识别和表述
CDM项目周期的第一步是对潜在CDM项目的识别和表述。一个CDM项目必须具有真实的、可测量的、额外的减排效果。为了确定项目是否具有额外性,必须将潜在项目的排放量同一个合理的称之为基准线的参考情景的排放量相比较~项目参与者应该采用经批准的方法依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制定基准线。这些确定基准线的方法是在《马拉喀什协定》框架下的三个方法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
1 现实的实际排放量或历史排放量;
2 经济上有投资吸引力的代表性技术的排放水平;
3 过去5年来类似环境申排放性能最好的20%的类似项目的平均排放水平。
CDM项目还必须有一个监测计划以收集准确的排放数据。监测计划构成了未来核实的基础,它必须具有很高的置信度以保证CDM项目的减排量以及其他项目目标确实得以实现。监测计划还应该有能力监控项目基准线及其排放量失败的风险。监测计划既可由项目开发者也可由专门机构制定。排放基准线和监测计划必须根据经批准的方法来设计。如果项目参与者偏好一种新的方法,则该方法必须经由执行理事会批准和登记。项目参与者可以自行选择项目的 CER获得时限:10年;或者7年,但可能延续两次并重新确认基准线(最长21年)。
国家批准
所有希望参与CDM的国家必须指定一个国家CDM主管机构负责评估和批准CDM项目,并作为CDM活动的联络总站。尽管国际操作规程就基准线和额外性提出了通用的指导原则,但每个发展中国家有责任确定本国的项目批准标准。项目东道国和投资者还必须准备撰写如下格式的项目设计文件:
1 项目的一段描述;
2 阐述基准线确定方法;
3 项目时间表和CER获得期限;
4 监测方法和计划;
5 分排放源计算温室气体排放量;
6 环境影响评价;
7 利益相关者对项目的意见;
国家CDM主管机构必须签发的文件邮:政府自愿参与项目,并确信项目活动符合东道国的可持续发展目标。
CDM项目周期
项目描述;基准线方法;监测方法/计划;温室气体排放;环境影响评价;利益相关者的意见。
国家CDM主管机构;政府批准;政府确信项目符合可持续发展。
CDM项目周期如图所示有7个基本步骤:项目设计和描述;国家批准;审查登记;项目融资;监测;核实/认证和签发CER。前4个步骤在项目实施之前必须完成,后3个步骤发生在项目的CER获得期间。
审查与登记
然后,指定的经营实体将考察项目设计文件,并经公众评议后,决定是否批准该项目作为CDM项目。这些经营实体中,有代表性的将是一些私人公司,如审计和会计事务所、有能力独立可靠地评估减排量的咨询公司和法律事务所。如果项目得到批准,经营实体会将项目设计文件上呈执行理事会以获得正式登记。
监测、核实和认证
一个碳减排项目如果没有经过指定的核实程序专门测量和审计其碳排放,就不可能在国际碳排放市场上转让其碳量以获取价值。因此,一旦CDM项目进入运作阶段,项目参与者就必须准备
一个监测报告估算项目产生的CER,并提交给一个经营实体申请核实。 核实是由经营实体独立完成的,它是对监测报告上的减排量进行事后鉴定。经营实体必须查明产生的CER是否符合项目的原始批准书标明的原则和条件。通过详细的审查之后,经营实体将提出一个核实报告并对孩CDM项目产生的CER的量予以确认。 认证是对一个项目产生的经核实的减排效果的书面保证书。认证报告还包括要求签发 CER的申请书。如果在 15天之内,任何一个项目参与者或者三个以上执行理事会成员没有要求重新审查该项目,则执行理事会将将指令CDM登记处签发CER。
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相关项目实施企业享所得税优惠
2009年4月2日 来源:新华网
财政部2日说,经国务院批准,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和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简称CDM项目)实施企业享有免征部分企业所得税等税收优惠。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近日联合发布通知,明确了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的相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通知明确,对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四类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具体包括:CDM项目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上缴国家的部分;国际金融组织赠款收入;基金资金的存款利息收入、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国内外机构、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收入。
对于CDM项目实施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指出,CDM项目实施企业按照《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的规定,将温室气体减排量的转让收入,按照以下比例上缴给国家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氢氟碳化物(HFC)和全氟碳化物(PFC)类项目,为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65%;
——氧化亚氮(N2O)类项目,为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30%;
——《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重点领域以及植树造林项目等类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为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2%。
此外,通知还指出,对企业实施的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65%上缴给国家的HFC和PFC类CDM项目,以及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30%上缴给国家的N2O类CDM项目,其实施该类CDM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减排量转让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通知,企业实施CDM项目的所得,是指企业实施CDM项目取得的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扣除上缴国家的部分,再扣除企业实施CDM项目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后的净所得。
通知强调,企业应单独核算其享受优惠的CDM项目的所得,并合理分摊有关期间费用,没有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通知指出,上述优惠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对此,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中心有关负责人说,之所以将优惠时间追溯至2007年1月1日,是因为其中一些企业的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是从2007年开始获得的,并且这些企业已经按规定上缴了属于国家的收入部分。
涉及清洁发展机制(CDM)上市公司
巨化股份(600160):公司以2795万元建设570吨/年HFC-23分解项目(即第二套CDM项目),核准温室气体减排量471.34万吨/年,每吨不低于9欧元,预计年增销售收入1.52亿元,年增利润1.39亿元,营运期七年。项目收入65上交国家、35%归企业。07年6月底,公司第一套CDM项目已经建成投产;07年底,公司第二套CDM项目建成投产。
三爱富(600636)持股70%的中昊化工HFC-23分解项目作为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于06年8月8日注册成功,世界银行将购买中昊化工在07-2013年间产生的HFC-23减排量,减排总量为每年10437249吨二氧化碳当量,减排价格为每吨6欧元,该项目是目前在联合国成功注册的最大的CDM项目,07日1月1日正式实施,预计每年为公司增加9000多万元的净利润。中昊化工07年度实现净利润1.10亿元,同比增加327.7%,CDM项目收入1.33亿元.
国电电力(600795):2007年9月10日,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英国苏格兰和南方能源供应公司(SSE能源供应公司)签署了辽宁兴城刘台子、凌海南小柳风电项目等三个项目的《碳减排量购买协议》。至此,国电电力与SSE能源供应公司碳减排量交易总量已近200万吨,协议金额超过2000万欧元.
祁连山(600720):06年6月公司与瑞典能源署达成购买永登公司纯低温水泥余热电站项目温室气体减排额协议(ERPA)。根据减排量购买协议约定,瑞典能源署将购买该项目产生的第一个计入期(自项目注册成为CDM项目起的7年)的减排额。此外,第二、三个计入期的减排额亦可出售。(07年7月26日公告,CDM项目注册成功,也标志着公司与瑞典能源署签署的协议正式生效,公司每年可获得200万元左右的转让收益).
天富热电(600509):公司向日本东京电力株式会社转让CDM项目产生的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总量不超过95万吨二氧化碳当量,转让期6年,每吨二氧化碳当量转让价格不低于12美元。初步估算,该CDM项目年均增加收入约1423万元.
海螺水泥(600585)下属子公司宁国水泥厂的余热发电项目已顺利投入试运行,该发电机组出力稳定在9100KW以上,最作为中国官方受理申请的CDM(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该项目日前已获得国家发改委批准,该项目的国外合作方为CAMCO International Limited,项目建成后,每年可节约电能消耗0.7亿kw,节约电力成本2000多万元,减排二氧化碳55897吨。
柳化股份(600423):06年3月柳州市与英国益可国际集团签订开展温室气体减排交易项目合作意向书,公司硝酸尾气中的氧化二氮属于温室气体,符合CDM条件。07年1月公司拟与日本三菱公司签订CDM项目(CDM项目已于08年5月9日在联合国正式注册成功。),该项目N2O总减排量折二氧化碳量约为100万吨/年,全部由三菱公司收购,价格为10.5美元/吨,预计每年可产生效益300万美元,协议有效期为2008-2012年.
同力水泥(000885):公司控股子公司驻马店市豫龙同力水泥有限公司9兆瓦纯低温余热发电CDM项目在联合国CDM执行理事会注册成功。该项目是河南省资源综合利用重点项目,其成功注册标志着控股子公司与瑞典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署的温室气体减排量出售协议正式生效.
自2004年颁布《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以来,国家一直积极促进CDM项目在国内开展,目的是为了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目标,《办法》规定项目转让温室气体减排权的收益是归政府和实施的企业所有,政府收取的费用用于支持与气候变化相关的活动。
从收费的比例来看,对相关的行业和项目亦有所侧重,氢氟碳化物(HFC)和全氟碳化物(PFC)类项目,国家按排放权收入65%的比例收取,氧化亚氮(N2O)类项目,按30%比例收取,其他是按照2%的比例收取。因此,如果仅按收费政策来理解项目收入的分成,氟化工行业拿的最多,支出也多,钢铁、电力和水泥行业,得的少,交给国家的也少。
我们认为,风力发电和煤层气领域有可能会成为下一个引入CDM项目的密集区,从长远看,这两个行业受相关产业政策的支持力度较大,在引入项目后,不仅是企业有经济效益体现,更重要的是取得的社会效益远大于经济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