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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近日收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南京中院)有关《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南京中院已经受理南京华新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下称:南京华新)诉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宝胜铜业有限公司(下称:宝胜铜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宝胜铜业分别于2008年8月5日、18日、9月9日、10月22日与南京华新签订产品买卖合同,宝胜铜业向南京华新购买铜杆,合同总价款分别为30340000元、17646000元、44960000元、9009600元,现上述合同履行期限均已届满,宝胜铜业未按约定履行合同;宝胜铜业分别于2008年8月18日、10月20日与南京华新签订产品买卖合同,宝胜铜业分别向南京华新购买200吨、500吨铜杆,总价款分别为11952000元、20575000元,交货时间均为2008年10月,合同签订后,宝胜铜业分别履行了140吨、448吨,尚有60吨、52吨未履行;宝胜铜业分别于2008年10月20日、21日和南京华新签订两份产品买卖合同,宝胜铜业向南京华新购买500吨铜杆和30吨铜线,交货时间为2008年10月,现宝胜铜业尚有9253886.43元货款没有支付。
2008年6月10日,南京华新与宝胜铜业和公司签订一份《最高额保证合同》,公司在2000万元内为宝胜铜业提供连带担保责任。
现南京华新在有关《民事起诉状》(共七份)中要求,宝胜铜业分别支付南京华新违约金3034000元、1764600元、4496000元、900960元、358560元、213980元,并在三日内履行完毕双方签订的有关产品买卖合同;支付货款9253886.43元(并自2008年11月1日起至判决还款之日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并要求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目前,公司和宝胜铜业已聘请律师应诉,该案现正在审理过程中。公司认为上述提及公司所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实际是一份无效的对外担保合同。公司董事会从未授权任何人签署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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