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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龙地产的股民,是否应当向公司索赔

10-02-03 09:23 1930次浏览
股神九菲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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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管理层的盲目行为,造成了2亿元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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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

10-02-08 2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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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霉的股,暴跌之后有反抽,10转10啊
将心靠岸

10-02-05 2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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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土局对上市公司(600159)大龙地产取消竞得人资格,对交纳的保证金2亿元将不予退还的处理是否合法,值得商榷

袁正位

 

今年2月1日,北京市国土局(以下简称国土局)以公告形式取消上市公司(600159)大龙地产(以下简称大龙地产)竞得人资格,对交纳的保证金2亿元将不予退还。由此导致大龙地产及股东损失惨重,股票直线下跌,媒体、众人一片哗然。针对这种情况,我一直在关注国土局的处理是否合法、正确,大龙地产是否该受到这种严厉的处理这两个问题。现在,我认为国土局的处理是违法无效的,应依法向大龙地产和股东赔偿经济损失,主要理由有以下三点。

一、从违约责任的确定看,招投标文件把约定违约责任条文与法定违约责任的条文明显抵触、相互混用,应属无效事行为

国土局取消大龙地产竞得人资格,对交纳保证金2亿元将不予退还的唯一事实依据,是招投标文件中明确约定,大龙地产逾期不按时订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和《土地开发建设补偿协议》(以下简称补偿协议)的违约行为一旦成立,就取消竞得人资格,交纳保证金2亿元将不予退还的处理。国土局用这些白纸黑字的约定条文,给予大龙地产这种严厉极大的处罚,可以叫对方无话可说,也可以世他人叫你谈虎色变。但是,国土局对大龙地产的约定处罚依据是否合法?逾期不按时订立《出让合同》和《补充协议》的这些违约行为是否应当受到这种严厉极大的处罚呢?这确实值得研究。因为《招标投标法》第59条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招标文件订立合同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该法第60条又规定: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并赔偿相应损失……;取消其投标资格。这两个法条所称的合同,我们理解,就是前面所谈的《出让合同》和《补充协议》。中标者不按照招投标文件订立合同与中标人不履行和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这是两个截然不同的事实,其处理处罚是有严格区别的,前者只有责令改正错误,或处以罚款;后者就要收缴保证金,取消投标人资格。在本案的事实中,大龙地产只有逾期不按时与对方订立合同的违约行为,并没有与对方订立合同又不履行的违约行为。那么,在法律适用上你国土局只能用该法第59条的规定精神处理,根本不能适用第60条的规定处理。而国土局确反其道而行之,将第59条的违约行为,套用第60条的违约责任乱给处理,这显然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同时必须指出:国土局在与大龙地产制定招标文件中的约定违约责任条文时,把大龙地产的约定违约责任与《招标投标法》第59条、60条规定的法定违约责任的条文相互抵触,法定条文彼此相互混用,而最终又以这个招投标文件中的违法条文套了大龙地产,这种做法是极其错误的。对此还必须说明,违约责任确定的原则是有法定从其法定,没有法定双方自行约定。而国土局是有法定条文不要,然后又自行违法乱约定条文来捆大龙地产,这是什么行为?现在无论你国土局怎么辩说,都有故意损人利己,蒙骗大龙地产之嫌,这才是本案问题的核心和关键所在。针对这种情况,应如何看待和处理这些问题?《合同法》第52条和《法通则》第58条明确规定,这些行为,应认定为无效事行为。

二、大龙地产逾期不按时订立《出让合同》和《补充协议》的违约行为,绝不能由国土局在给予罚款的行处罚

大龙地产在认识到自己的违约行为,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后,是否在会遭到国土局2.5亿或5亿左右罚款的行处罚呢?这是很多人担心和关注的问题。我认为这是不可能的。因为,国土局是招标人,大龙地产是中标人,同为本案的双方当事人,国土局怎么能作为本次招投标的行管理监督部门,实施国家赋予的行处罚权,这不等于是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吗?同时,对国有土地招投标过程中的行监督管理部门,至今并没有授权或委托任何行机关管辖。此时,可能还有人说,为了贯彻“国办11条”精神,整顿好房地产市场,治服大龙、招商地产这些地王,万一最近再发一个通知,明确授权有关行机关负责国有土地招投标的行监督工作,这样大龙地产仍要遭到罚款的行处罚。我认为这种说法是错误的,就算有这种可能,也不适用大龙地产2009年的违约案件,因为行法规规章的执行时间没有溯及力,一般是文发之日后执行,这对大龙地产有何影响?

三、国土局在处理与大龙地产的违约纠纷中,以公告方式草率、武断的决定改变大龙地产的竞得结果,将极大的损害大龙地产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针对大龙地产的违约行为,国土局应如何处理?法律规定得很清楚。一是按照《招标投标法》第59条规定精神,你国土局应书面告知大龙地产立即改正错误,并履行相应义务。二是按《合同法》第128条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调解解决合同争议”的程序处理。根据日前有关资料报道,并未见到国土局依法按这些程序处理本次纠纷的情况,他们确在2月1日以公告的形式,草率、武断的决定对大龙地产取消竞得人资格,对交纳保证金2亿元将不予退还的处理。这种处理办法,给人有过火、过重之感。这种处理结果,一是国土局单方面改变了大龙地产的竞得结果,剥夺了其依法享有的22号住宅用地271565.4平方的开发经营权,将会给大龙地产造成特大经济损失。二是直接给该公司34976户股东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每股减少利润0.48元。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20条“签订成交确认书后,出让人改变竞得结果……应当依法承担责任”的规定,国土局应依法向大龙地产公司和全体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我认为,国土局在招投标过程中不认真依法约定招投标文件中大龙地产的违约责任,在大龙地产违约后又草率、武断、过火的处理该纠纷,擅自改变对方的竞得结果,其做法是不妥的。大龙地产不认真履行招投标文件的规定,逾期未订立合同,其行为是错误的,应向对方深刻检讨认错,并尽快履行自己的义务。为了创造一个和谐、稳定的发展环境,为此我呼吁,国土局和大龙地产双方在尊重事实的前提下,应实事求是,依法和解或调解这一众人关注的纠纷。
孟烦了

10-02-03 2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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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悲剧还没结束,新的杯具又来了!
孟烦了

10-02-03 2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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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祭出国土清查第一旗 招商地产仙林地王被收回 http://news.dichan.sina.com.cn  2010-2-3 20:07:52  新浪房产  评论数:0 
  
    提要:24.1亿元的地块闲置两年,仙林大学城管委会表示他们的损失最大,白白错过了多次招商机会。为了尽快弥补时间上的损失,仙林大学城管委会已经将这幅被收回的“地王”,列入了2010年仙林土地出让的计划表中。
    新浪房产讯 北京收回大龙地王的硝烟还未散去,南京市国土局祭出土地清查的第一旗,据仙林大学城管委会相关人士透露,招商地产2007年以24.1亿元斩获的位于仙林湖G82地王,在2009年12月份经过多次协商之后,已于2009年12月15日,由南京市国土局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同时15%的首付款中,2.3亿元被依法没收上缴财政。>>>招商地产位于仙林湖的地块被收回了
  
    G82地王并非被退而是被政府收回
  
    该人士透露,这幅地应该是被国土局收回的,当初拿地的首付款肯定也是要纳入市里的财政,目前仙林大学城管委会已经开始向市里打报告希望能够拿到一部分被没收的土地首付款来弥补相应的损失,至于为什么被收回,该人士表示还不清楚,“但肯定不是退地,因为现在退地的话,对开发商来说太不划算,现在再拿地也不止这个价,退地没有意义。” 
  
    对此,新浪乐居致电招商地产,相关人士表示对此事不知情,接着便匆忙挂断电话。
  
    24.1亿元的地块闲置两年,仙林大学城管委会表示他们的损失最大,白白错过了多次招商机会。为了尽快弥补时间上的损失,仙林大学城管委会已经将这幅被收回的“地王”,列入了2010年仙林土地出让的计划表中。
  
    不排除招商和九龙仓之间合作出现问题
  
    这位人士还表示,这幅地当初是招商地产和九龙仓联手拿下的,“土地被收回,也不排除是招商和九龙仓之间的合作出现了问题,当然,具体情况我们也不清楚。”
  
    07年下半年,各大地产商纷纷疯狂圈地,招商地产和九龙仓也联手在多个城市拿下地王,其中南京仙林地块二者各占50%权益。
  
    据不完全统计,2007年招商地产购地的资本开支达48.22亿元(未计算新设项目公司及增资投入),而在2006年,这一数字仅为5亿元。而九龙仓也毫不逊色,仅2006年,九龙仓在内地的土地储备就由158万平方米跃至464.5万平方米。07年,这个数据又翻了个跟斗,超过800万平方米。
  
    但在全国土地价格狂飙各自为实现战略目标急于扩张土地储备的情况下,拿地成本不可避免的虚高。
  
    有媒体报道,2007年招商地产和香港上市公司九龙仓联手共斥资49.3亿拿下的三幅地块可能都会陷入亏损,这其中就包括南京仙林的这幅地。
  
    政府对土地财政依赖大 解决囤地任重道远
  
    招商地王被收回,南京其他的闲置地块命运如何?对此,南京工业大学房地产管理系副主任吴翔华表示,未来南京也许接着有地会被收回,但关键还是要看地方政府的态度,目前各地对土地财政的依赖比较严重,如果这种现象依赖难以改观,囤地的现象在短时间内想要解决还是有些难度的,是一项任重道远的任务。
  
    他同时表示,此次招商地产的地块被收回,是政府在严格执行相关规定,此前政府一直是对“囤地”现象采取相对宽松的态度,甚至出现了为开发商找囤地理由的情况。但现在各地的囤地现象已经影响到了土地的有效供给,所以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了。国土部相关负责人也表示,将制订相关措施,拟规定开发商要主动申报土地开竣工时间,避免土地闲置现象的发生。(文/许辛)
我是大赢家

10-02-03 2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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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原文已无法访问]
说大龙地产是小公司的,是不知道北京地产公司水有多深,去告吧,百分百失败。赔了时间,还搭上钱。
磨刀霍霍

10-02-03 2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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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原文已无法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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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股跌了多少元了。。。
股神九菲特

10-02-03 1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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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流氓公司宣战
股神九菲特

10-02-03 1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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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w1111

10-02-03 0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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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每股损失0.48元现金,这叫打劫。
股神九菲特

10-02-03 0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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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顺义区的小公司,敢这么干
是管理层的一时冲动,还是顺义区的利益,或是被信贷收缩给打压
如果我是股民的话,就会去告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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