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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009跨2010年制糖期工业短期储存食糖计划的通知

10-01-14 10:57 1286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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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009跨2010年制糖期工业短期储存食糖计划的通知

(2010-01-13 16:22:39)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文件

发改经贸(2009)3355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009跨2010年制糖期工业短期储存食糖计划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黑龙江省、内蒙古自治区、福建省、湖南省、广东省、海南省、广西自治区、云南省、新疆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工商银行分行、农业银行分行、建设银行分行、农业发展银行分行、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哈尔滨、呼和浩特、福州、长沙、海口、南宁、昆明、乌鲁木齐中心支行:

2009跨2010年度新的制糖期已经开始,为了解决企业季产年销所需资金问题,保证按时兑付农民的糖料款,保持制糖企业生产的正常进行,现将食糖主产区制糖工业企业2009跨2010生产年度短期储存食糖计划通知如下:

一、2009跨2010生产年度短期储存计划230万吨。分省(区)数量具体见附表。短期储存食糖的风险和利息、费用有承储企业承担。承储期为半年。

二、短期储存食糖要优先安排食糖主产地区2009年临时储存食糖还贷情况好、信誉高、效益好、收储能力强的大型企业集团。

三、短期储存食糖所需资金,由承储企业按照商业银行和农业发展银行认可的抵押或担保方式向银行申请贷款。请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根据本通知安排的工业短期储存糖的指导计划,并参照上年的执行情况,及时调剂各分行发放收储贷款所需资金。各承贷银行应对食糖收储企业的贷款申请进行认真审核,在坚持信贷原则的同时,加强金融服务。凡是2009年承担短期储存食糖任务,尚未还清银行贷款本息的企业,这次收储贷款不予发放。

四、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要会同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指导当地农业发展银行、商业银行分行、糖业协会做好工业短期储存食糖计划落实工作。2010年1月31日前,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要将食糖收储完成情况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时抄送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及中国糖业协会。

附:主产区制糖工业公司、企业短期储存食糖计划表

二00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主产区制糖工业公司、企业短期储存食糖计划表
单位:万吨
地区 数量
黑龙江省 6
内蒙古自治区 2
福建省 1
湖南省 1
广东省 25
其中:湛江市 20
海南省 9
广西壮族自治区 100
云南省 7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9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7
合计 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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