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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随记

10-01-08 18:07 2247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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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国务院已原则上同意推出股指期货

2010年01月08日 17:12中国新闻网【大 中 小】 【打印】 共有评论0条

中新网北京1月8日电 (记者 周锐) 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8日表示,国务院已原则上同意推出股指期货,证监会将统筹股指期货上市前的各项工作,这一过程预计需要3个月时间。

证监会:国务院已原则同意开设融资融券业务试点

2010年01月08日 17:05中国新闻网【大 中 小】 【打印】 共有评论0条

中新网北京1月8日电(记者 周锐) 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8日表示,国务院已原则上同意开设融资融券业务试点。
开设融资融券业务将按试点先行逐步推开的原则,先试点运行后逐步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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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心所欲

10-10-19 1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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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决定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

2010年10月19日 19:00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2010年10月20日起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金融机构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上调0.25个百分点,由现行的2.25%提高到2.50%;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调0.25个百分点,由现行的5.31%提高到5.56%;其他各档次存贷款基准利率据此相应调整(见附表).
  附表:
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调整表 单位:%
调整前利率 调整后利率
一、城乡居民和单位存款    
(一)活期存款 0.36 0.36
(二)整存整取定期存款    
三个月 1.71 1.91
半年 1.98 2.20
一年 2.25 2.50
二年 2.79 3.25
三年 3.33 3.85
五年 3.60 4.20
二、各项贷款    
六个月 4.86 5.10
一年 5.31 5.56
一至三年 5.40 5.60
三至五年 5.76 5.96
五年以上 5.94 6.14
随心所欲

10-09-21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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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稻葵:中国计划生育为全球绿色减碳做出巨大贡献2010年09月21日 18:07一财网  】 【打印】 共有评论14
清华经管学院教授、央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李稻葵9月19日上午在中国CEO年会上指出,如果不从根本上解决地方财税制度改革的症结,高房价的问题很难有根本改变。
李稻葵强调,目前社会矛盾复杂和多元,房地产是其中非常大的一个问题——高房价提前消费了未来经济发展的午餐,高房价压力使得京、沪、穗等大城市吸引高端人才的难度加大,很多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产业很难得到相应发展。
同时,李稻葵也指出,人民币汇率问题仅仅是一个结构调整的工具,中国经济必须从依赖出口转变为内生式增长,大国经济的特点不可改变,必须意识到中国仍有大量相对比较落后的地区,以及大量刚刚脱贫甚至未脱贫的人口。
此外,他并表示,中国城市化的潜力非常大,发展得当,甚至可能引领未来十年甚至二十年的发展。 由于中国未来发展巨大空间,李稻葵表示,未来包括煤、电所有能源的价格都一定会上涨。“随着中国经济发展,未来将为碳定价。”他说。
李稻葵还认为,中国计划生育政策为全球的绿色减碳工作做出了巨大贡献。过去三十年实施的计划生育政策,至少减少了3亿人口的出生,虽然造成了老龄化提前到来等问题,但是按照每人活到70岁,每人每年排碳十吨来计算,“中国为全球的减排工作做出了巨大贡献,应该得到全世界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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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族,未来堪忧。
随心所欲

10-09-06 2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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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通报基金老鼠仓案结果 韩刚被刑拘

作者: 基金小助理 2010-09-06 17:53:01 回复主题 
【最火爆的炒股大赛】 【基民自选基金工具】 【天天e拍好礼1折起】 【基金投资收益超10%】 
点击:8500  回复:33  页数:1 
  在今日下午举行的媒体见面会上,证监会通报了涂强、刘海和韩刚三名基金经理违法违规处理情况。涂强被取消基金从业资格,除没收违法所得外,另罚款两百万元,并终身禁入市场。刘海被取消基金从业资格,没收违法所得外罚款五十万元。并罚三年禁入市场。证监会已将韩刚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证券时报】
随心所欲

10-09-01 2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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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都在说米国要崩盘了吗,怎么三大股指全是90度飙升啊?转眼涨了2%多啦。

随心所欲

10-08-17 1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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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ze=11pt]做好配套工作,积极支持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

 
自2009年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各项跨境人民币业务平稳运行,试点地区至今已扩展至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随着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的逐步深入,持有人民币的境外机构逐步增多,客观上存在购买人民币金融资产的需求。为了配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拓宽人民币资金回流渠道,2010年8月16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境外人民币清算行等三类机构运用人民币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0]217号)(以下简称《通知》),允许相关境外机构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试点,并对试点期间境外机构的范围、准入方式、投资运作模式等事项进行了明确和规范。
试点期间,香港、澳门地区人民币业务清算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境外参加银行和境外中央银行或货币当局均可申请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投资。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后,境外机构可在核准的额度内,以其开展央行货币合作、跨境贸易和投资人民币业务获得的人民币资金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另外,《通知》还从运作模式、关联交易、市场监测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以防范风险,促进市场平稳运行。
目前,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上交易流通的债券品种包括国债、政策性银行债券、金融债券等十多个品种,是人民币机构投资者进行流动性管理和资产负债管理的重要平台。允许相关境外机构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可为境外机构依法获得的人民币资金提供一定的保值渠道,是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的必要配套举措,将有利于促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的开展。(完)

[size=9pt]      上网时间:2010-8-17 16:01:00
随心所欲

10-08-17 1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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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人民币清算行等三类机构运用人民币

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


银发〔2010〕217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为了配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拓宽人民币回流渠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境外人民币清算行等三类机构运用人民币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试点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境外人民币清算行等三类机构(以下简称境外机构)是指境外中央银行或货币当局(以下简称境外央行),香港、澳门地区人民币业务清算行(以下简称港澳人民币清算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境外参加银行(以下简称境外参加银行)。

参加跨境服务贸易试点的其他境外金融机构运用人民币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适用本通知有关规定。

二、境外机构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人民币资金应当为其依照有关规定开展央行货币合作、跨境贸易和投资人民币业务获得的人民币资金。

三、境外央行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递交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机构基本情况说明;

(二)人民币资金来源及规模说明;

(三)拟投资额度及计划书;

(四)债券投资相关负责人员基本情况表;

(五)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四、港澳人民币清算行和境外参加银行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递交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上述(一)至(五)项列明的有关材料;

(二)与境内代理银行签署的人民币代理结算协议(如有);

(三)所在国家或地区的登记注册文件或本国(地区)监管机构批准成立的证明;

(四)法定代表人或指定签字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五)最近三年是否受到监管机构重大处罚的说明;

(六)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五、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后,境外机构可在核准的额度内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从事债券投资业务,具体方式为:

(一)境外央行和港澳人民币清算行可委托具备国际结算业务能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结算代理人进行债券交易和结算;也可直接向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开立债券账户,向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申请办理债券交易联网手续。

(二)境外参加银行应当委托具备国际结算业务能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结算代理人进行债券交易和结算。

六、境外机构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等相关账户管理规定,在境内银行开立人民币特殊账户,纳入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管理,专门用于债券交易的资金结算。每家境外机构只能开立一个人民币特殊账户,其开立人民币特殊账户应当出具中国人民银行的批复文件,无需出具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并由开户银行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准。

开户银行应当按照规定履行相关外债统计监测的义务,及时、准确地向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境外机构资金汇出入等情况的报表。

七、境外机构不得与其母公司或同一母公司下的其他子公司(分支机构)等关联企业进行债券交易。

八、境外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从事债券投资业务,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规定,并接受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的自律管理。

九、受托为境外机构代理债券交易和结算的结算代理人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备案。

十、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做好对境外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结算行为的一线监测工作,将有关情况按季上报中国人民银行,并抄送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

十一、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应当做好对境外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结算等行为的自律管理工作。

十二、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根据本通知分别制订相关操作细则,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同意后实施。

十三、境外机构依照本通知办理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宜应当使用中文,中文文本与外文文本不一致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十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具有债券结算代理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六日
随心所欲

10-08-05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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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科B最后一笔砸了个跌停板,多年未见啊!
晚上出了个28城市公积金贷款建公租房、保障房,这个是不是有失公平啊?
随心所欲

10-07-25 1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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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印发配偶子女移居国外的干部管理规定
2010年07月25日 19:29央视【  】 【打印】 共有评论0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提出规定适用人员违反规定应当视情节轻重采取批评教育、组织处理、追究纪律责任和法律责任等方式予以处理。
随心所欲

10-07-22 1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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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月份开五中,制定十二五规划。
随心所欲

10-06-22 1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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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境外地域扩至所有国家
按此在新窗口浏览图片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10年06月22日14:12



  中新网6月22日电 据中国人民银行网站消息,中国人民银行等六部门联合下发通知,就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指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境外地域由港澳、东盟地区扩展到所有国家和地区。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银监会

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2010〕186号
  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天津、沈阳、南京、济南、武汉、广州、成都分行,总行营业管理部、重庆营业管理部,呼和浩特、长春、哈尔滨、杭州、福州、南宁、海口、昆明、拉萨、乌鲁木齐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北京市、天津市、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湖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财政厅、商务厅、国家税务局、银监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自2009年7月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以来,人民币资金结算、清算渠道便捷、顺畅,人民币出口退(免)税及进出口报关政策清晰明确、操作流程便利,受到了试点企业的普遍欢迎。为满足企业对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实际需求,进一步发挥人民币结算对贸易和投资便利化的促进作用,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境外地域由港澳、东盟地区扩展到所有国家和地区。
  二、增加北京、天津、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湖北、广西、海南、重庆、四川、云南、西藏、新疆等1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为试点地区。
  三、广东省的试点范围由4个城市扩大到全省,增加上海市和广东省的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数量。
  四、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企业,可以按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第10号,以下简称《试点管理办法》)以人民币进行进口货物贸易、跨境服务贸易和其他经常项目结算。
  五、北京、天津、内蒙古、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湖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云南等1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实行试点企业管理制度。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协调当地有关部门按照《试点管理办法》第四条有关规定推荐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银监会将在总量控制的前提下,审定试点企业名单。经审定后的试点企业使用人民币结算的出口货物贸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出口报关手续,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
  六、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广西、云南、西藏、新疆等8个边境省(自治区)具有进出口经营资格的企业,可以在指定口岸与毗邻国家的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按照《试点管理办法》开展人民币结算试点。其中,内蒙古、辽宁、广西、云南等四省(自治区)按照《试点管理办法》选择的试点企业按本通知第五条规定办理出口报关及退(免)税手续;8个边境省(自治区)的其他企业在指定口岸与毗邻国家的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使用人民币结算的,出口报关及退(免)税手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边境地区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以人民币结算准予退(免)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0〕26号)办理。
  七、请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部门按照《试点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积极做好试点工作,保证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中国人民银行  财 政 部  商 务 部
  海 关 总 署 税 务 总 局  银 监 会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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