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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洋:详解限售股征收个人所得税是大利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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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日起实施的向个人限售股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媒体普遍认为这是重大利好,甚至有人说这条利好将让A股冲上4000点。我不敢苟同,如果我们仔细研讨这项政策,就会发现,这其实是一个超级大利空,将会导致近期个人限售股股东集体疯狂出逃!
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法制办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就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答记者问时,举例说明的案例是:
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前,某人持有某股票的10万股限售股,原始取得成本为10万元。该股股权分置改革后于2006年12月28日复牌上市,当日收盘价为12元。2009年底,某人持有的限售股全部解禁可上市流通。2010年1月18日,某人将已经解禁的限售股全部减持,合计取得转让收入100万元,并支付印花税、过户费、佣金等税费2000元。
按照该政策规定,某人减持限售股,采取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的方式征收。
(1)证券公司预扣预缴
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
=股改限售股复牌日收盘价×减持股数-股改限售股复牌日收盘价×减持股数×15%
=12元/股×10万股-12元/股×10万股×15%
=102万元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102×20%=20.4万元。
(2)某人的自行申报清算
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
=限售股实际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
=100-(10+0.2)
=89.8万元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89.8×20%=17.96万元。
应退还的税款=已扣缴税额-应纳税额
=20.4-17.96=2.44万元
看似好象征个人所得税如果自行申报后还能少交一部分税,其实实际却并非如此。因为目前大部分股票股改后到现在的股价是远远高于股改复牌当日收盘价的。
举个最简单的例子。如天通股份,该股票子的原始个人股东之一潘建清,其股改后持有天通股份3354万股,股改后于2006年4月21日得牌,当日收盘价为5.73元。目前潘建清还持有天通股份股票4775万股。目前国家出台向大小非个人股东征税政策,潘建清肯定愿意马上减持掉手中的已流通限售股。因为天通股价十送二后,其原来3354万股限售股变为了4024万股。如果在目前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前,也就是现在价格卖出,其应交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1)证券公司预扣预缴
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
=股改限售股复牌日收盘价×减持股数-股改限售股复牌日收盘价×减持股数×15%
=5.73元/股×3354万股-5.73元/股×3354万股×15%
=16335.657万元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16335.657×20%=3267万元。
(2)自行申报清算 (假如其按目前股价减持掉)
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
=限售股实际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
=4024万股×6.02元-3354万元(假如其原始股成本是1元一股)
=20870.48万元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20870.48万元×20%=4174.096万元。
应退还的税款=已扣缴税额-应纳税额
=3267万元-4174.096万元=-907.096万元
如果潘建清自行申报清算还要多补交907万元。但是该限售股个人征税办法规定“纳税人按照实际转让收入与实际成本计算出的应纳税额,与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税额有差异的,纳税人应自证券机构代扣并解缴税款的次月1日起3个月内,持加盖证券机构印章的交易记录和相关完整、真实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清算申报并办理清算事宜。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按照重新计算的应纳税额,办理退(补)税手续。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事宜的,税务机关不再办理清算事宜,已预扣预缴的税款从纳税保证金账户全额缴入国库。”所以潘建清肯定是不会去申报清算了,因为这是政策允许的。
如果潘建清不在目前抓紧时间减持其持有股份,那么未来他的损失将会更大。因为如果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新上市公司的限售股,按照证券机构事先植入结算系统的限售股成本原值和发生的合理税费,以实际转让收入减去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适用20%税率,计算直接扣缴个人所得税额。这就是如果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他再减持4024万股天通股份的股票,其所交纳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假设还是以目前股价减持)
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
=限售股实际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
=4024万股×6,02元-3354万元(假如其原始股成本是一元一股)
=20870.48万元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20870.48万元×20%=4174.096万元。
这就是说等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再减持,潘建清将多交907万元的个人所得税。而且,如果他认为其目前股价被低估,其公司目前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假如其股票价格未来一年会上涨到10元,那么他肯定会抓紧时间减持股票。因为如果其等股价涨到10元后减持其交的个人所得税将更多。
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
=限售股实际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
=4024万股×10元-3354万元(假如其原始股成本是一元一股)
=36886万元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36886万元×20%=7377万元。
涨到十元时,意味其将多交4110万元,相当于一股少赚一元钱。
所以越是好的股票,个人限售股股东越要抓紧减持,因为其在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前减持后,不但可以少交税金,而且还可以将股价打到低位,然后用更低的价格买回更多的股份。如潘建清减持4024万股天通股份,将其股价打至很低减持掉股票,如果低于股改得复牌日收盘价,其还能清算退税,如其将天通股份股价由目前的6元的股价,打至3元,其减持的4024万股股票资金,将能够买回8000万股左右的股票,然后未来一年后其股格再上涨到10元,其盈利就是56000万元,且不用再交个人所得税了。
从上面的案例我们就可以看出,国家就是要让个人股东快点买出手中的已流通限售股,越早越出越少征收个人所得税。所以对于那些个人股东持股较大的股票,无疑是一个大利空。在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前,越是股价远远高于股改复牌日收盘价的股票,其减持的急迫性将越高!而且在股指连续上涨一年的情况下,目前减持股票的价格是有较大利润空间的,如果等股价下跌了,且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好后再减持,个人股东的损失将更大。
2010年是解禁股的又一个高潮年,此办法将鼓励个人股东快速减持股票,而个人股东的盲目快速减持,又很可能会破坏一些小型上市公司的正常经营管理,甚至不排除让一些处于困境中的中小上市公司,由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大量减持离开而走向倒闭的边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