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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报道: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继续实行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
个人分析:
根据以上报道,有以下两种情况适用免税的规定:
1、个人认购上市公司以公开发行形式发行的新股(如首次公开发行、配股、上市公司增发新股等),在其后对其原认购的股票进行转让(即通过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时,其转让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2、个人从公开市场(即证券交易所或其他层次资本市场)购入股票,在其后对其原购入的股票进行转让(即通过证券交易所或其他交易场所进行交易)时,其转让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由于上述规定只对以上两种情形做出了免税规定,对于个人以其他方式转让上市公司股票而形成的交易所得,都应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并按照财产转让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以上分析仅供大家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