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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直播上海二中院审理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赔偿纠纷案--实录

09-10-29 19:57 4844次浏览
法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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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0月29日14:00直播上海二中院审理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赔偿纠纷案

主持人] 说: 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本次网络直播的主持人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朱颖琦,今天我们通过上海法院网对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审理的一起公司法案件进行图文直播,欢迎大家的关注与参与。本起案件上诉人为邳州市天合板材批发中心,被上诉人为上海浦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案由是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赔偿纠纷。审理本案的合议庭人员有,审判长高长久,审判员潘云波,助理审判员钟可慰,担任本次庭审的书记员是靳轶。 [13:48:01]
[主持人] 说: 本案的基本案情是:上海瑞腾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于1999年设立,顾骏玮系该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及财务负责人;上海浦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系另一股东。邳州市天合板材批发中心于2001年7月向瑞腾公司供货7,000张模板,瑞腾公司未付货款。2003年3月,工商机关批准瑞腾公司注销,申请人和保结人为顾骏玮。批发中心于2004年6月向宝山法院起诉浦西公司、顾骏玮等,宝山法院于2005年1月判决:顾骏玮、浦西公司在三个月内对瑞腾公司进行清算,以清算所得支付批发中心货款490,200元及违约金。后顾骏玮于2005年2月死亡。批发中心向宝山法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止。现批发中心向青浦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浦西建筑公司赔偿损失529818元等。 [13:4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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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家

09-11-04 2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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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少人关心这类事务啊
法家

09-10-29 20:03

0
http://www.hshfy.sh.cn/shfy/gweb/wzzb_view.jsp?pa=acmlkPTYxMjcmd3p6Yj0xz

对于投资而言,公司法、股东权利义务等,应该是非常需要学的,这是今天下午上海市首次网上直播的案件审理过程,审判庭采纳的法律条文也值得大家参考。 关键点摘要如下:

2、被上诉人陈述作为公司占有51%的大股东,在对公司的管理上确实存在疏忽。被上诉人作为大股东,可以放弃某些权利,但其承担的义务不能随之免除,特别是对公司以外的债权人的义务,是不可能通过对公司内部权利的放弃而消失的。
法家

09-10-29 19:58

0
[主持人] 说: 一审法院认为:顾骏玮已死亡且其掌控瑞腾公司帐册等材料,浦西公司未履行清算义务有客观原因,难以认定浦西公司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帐册、重要文件灭失,无法清算,故判决:对批发中心的诉请不予支持。上诉人不服,上诉称:清算义务是股东的法定义务,部分清算义务人死亡不能免除其他义务人的责任。股东之间内部分工不影响其共同对外承担责任。  
  现审理即将开始,请大家予以关注。  [13:48:40]
[书记员] 说: 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 
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机。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合议庭成员入庭。  [13:51:59]
[审判长] 说: 现在开庭,首先核对当事人。  [13:53:12]
[审判长] 说: 上诉人,对被上诉人的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13:54:35]
[上诉人] 说: 无异议。  [13:55:58]
[审判长] 说: 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13:56:19]
[被上诉人] 说: 无异议。  [13:56:34]
[审判长] 说: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今天公开审理上诉人邳州市天合板材批发中心与被上诉人上海浦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赔偿纠纷一案。本案由审判员高长久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潘云波、代理审判员钟可慰组成合议庭,担任今天庭审记录的是书记员靳轶。  [13:57:27]
[审判长] 说: 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当事人认为本案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与本案有近亲属关系、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可以提出理由申请回避。  [13:58:06]
[审判长] 说: 上诉人是否听清楚了?  [13:58:06]
[上诉人] 说: 听清楚了。  [13:58:06]
[审判长] 说: 被上诉人是否听清楚了?  [13:58:06]
[被上诉人] 说: 听清楚了。  [13:58:06]
[审判长] 说: 上诉人,是否申请合议庭成员、书记员回避?  [13:58:06]
[上诉人] 说: 不申请。  [13:58:06]
[审判长] 说: 被上诉人,是否申请合议庭成员、书记员回避?  [13:58:06]
[被上诉人] 说: 不申请。  [13:58:06]
[审判长] 说: 现在进行法庭调查。  [14:00:36]
[审判员] 说: 上诉人,你方的上诉请求和事实理由是什么?  [14:00:36]
[上诉人] 说: 诉讼请求: 
  1、撤销原判; 
  2、判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损失529818元; 
  3、判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上述金额自2005年5月4日起至判决生效日的利息,利率为每日万分之四点一一,暂算至起诉日的利息为294405.03元; 
  4、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14:00:36]
[审判员] 说: 上诉人,详细陈述第二、三项诉请的计算依据。  [14:01:51]
[上诉人] 说: 诉请2:依据宝山区人民法院2004宝民二(商)初字第555号判决书确认的由被上诉人用瑞腾公司清算财产承担支付义务,即货款490200元、违约金29412元、诉讼费10206元。诉请3:本案一审起诉时是2009年1月14日我们依据宝山法院的生效判决应于2005月5月4日生效并执行,到2009年1月14日期间的利息,利率是7.4%。同时按照被上诉人理应执行生效判决而没有执行生效判决,我们是按照逾期执行生效判决200%的标准计算利息。  [14:01:51]
[审判员] 说: 请上诉人简要陈述上诉的事实和理由。  [14:10:36]
[上诉人代理人] 说: 青浦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举证分配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依法应予撤销。一、青浦法院认定的事实有4处明显错误。1、一审法院认定“宝山法院判决未生效……顾骏玮无法承担清算义务”,一审认定的这一事实存在严重错误。根据《公司法》及上海高院的规定,本案中被上诉人作为瑞腾公司控股股东,在公司决定解散或注销时,履行清算义务是他作为股东时就有的义务,不需要法院生效判决来确定,也不能以另一股东死亡为借口来推卸。2、一审判决确认瑞腾公司帐册及经营材料均由顾骏玮掌握,我们认为,一审法院的这一认定违背事实。根据《会计法》、《档案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上诉人提供的证据6以及瑞腾公司的章程第17、18、20、28、29条可以得知,除顾骏玮担任财务负责人外公司还有专职会计、出纳。瑞腾公司每半年召开股东会都有书面记录,股东适时会收到年度财务报表,股东也承认收到年检材料。被上诉人亦可委派监事随时检查公司财务,一审错误认定只有顾骏玮掌握瑞腾公司的财务及经营材料。3、一审判决认为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灭失导致无法清算具有客观原因。我方认为,这一认定也是错误的。根据上诉人提供的证据,被上诉人应该且实际掌握瑞腾公司的帐册及经营重要材料,被上诉人可能疏于管理导致灭失。被上诉人不履行清算义务,并非因顾骏玮的客观原因,事实上是,被上诉人不作为导致。瑞腾公司于2003年3月13日被核准注销,作为该公司控股股东理应在注销前进行清算。但瑞腾公司未履行法定程序就注销了公司。2004年6月被上诉人在宝山法院应诉时已经得知瑞腾公司未经清算就注销的事实,此时,被上诉人也应该亡羊补牢履行法定义务,而且,当时完全有条件进行清算。因为2004年6月到顾骏玮死亡有8个月时间,但是被上诉人未采取任何行为,直到2005年6月宝山法院向被上诉人发出强制执行通知书后,被上诉人仍然未采取任何行动。4、青浦法院在一审中对瑞腾公司的资产状况没有查清。当时的实收资本是400万元,而青浦法院的判决中对瑞腾公司注销前的资产状况并未涉及。  [14:18:05]
[上诉人代理人] 说: 二、一审法院在审理的时候举证责任分配错误。一审依照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要上诉人承担被上诉人怠于承担义务的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分配错误。三、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上诉人认为,本案除了适用《公司法》第20条,还应适用最高院关于适用《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8条第2款、第20条。综上所述,我方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举证分配错误,适用法律不当,有失公允,请求二审法院支持我方上诉请求。  [14:21:23]
[审判员] 说: 被上诉人针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其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陈述答辩意见。除了就是否承担责任的答辩外,被上诉人对上诉人提出的损失的构成和利息计算依据也请一并发表意见。  [14:21:59]
[被上诉人] 说: 本案涉及的问题是连带赔偿责任范围,从本案上诉人提供的诉讼请求来看,上诉人要求赔偿529818元,并要求支付相应的银行利息。一、赔偿的问题是由侵权行为给上诉人造成损失的范围来划分的。根据一审法院上诉人提供的证据,根据宝山法院的判决书并申请执行后得出本金和逾期支付利息可得出赔偿金额。宝山法院判令的金额是490200元、违约金29412元,所以,赔偿应只涉及直接损失,并不包括利息。因此,对于赔偿我方不认可。即使要承担也按照490200元承担。二、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本案争议焦点是:被上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最高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规定司法解释(二)》第18条第2款的规定。我方认为,我方并没有出现“怠于行使作为股东应尽的责任和义务”的行为。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以及双方确认的证据关系和证据锁链,表明瑞腾公司原法定代表人顾骏玮因长期患有重病,于2005年2月死亡,治疗时间长达4年。宝山法院作出的2004宝民二商字第555号判决书也证明了顾骏玮无法正常出庭的事实。虽然该判决判令顾骏玮和我方在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对瑞腾公司的财产进行清算,但由于执行期间顾骏玮已经死亡,何况顾骏玮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财务负责人,公司的财务帐册、重要文件都掌握他手里。顾骏玮01年1月患病,05年2月死亡,由于顾骏玮重病在身,又在隔离治疗,无法就瑞腾公司的相关问题进行联系,瑞腾公司也歇业,亏损严重。宝山法院执行庭的裁定书也表明了这个事实,瑞腾公司是由顾骏玮具体操作控制,我方确实存在客观原因无法正常起动清算程序,并不是主观上恶意拒绝清算。当然,我方作为股东之一,也同样是受害者,损失惨重。2002年3月10日上诉人提供的工商材料也载明了公司注销是由顾骏玮一个人亲自办理的,并且从未通知过我方,损害我方利益。并且从工商局的企业法人注销保结书中也是顾骏玮签字盖章并由瑞腾公司公章盖章确认作为公司清算人进行清算,我方对此没有任何过错,也不存在怠于行使责任的问题。故我方不应承担责任。  [14:27:06]
[审判长] 说: 根据二审庭前准备阶段以及庭审中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合议庭现归纳当事人对原审法院已查明没有争议的事实。  [14:27:51]
[审判员] 说: 双方当事人没有争议的事实如下:  [14:27:51]
[审判员] 说: (1)关于批发中心与瑞腾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邳州市天合板材批发中心于2001年7月17日与瑞腾公司签订购销合同一份,并依约向瑞腾公司供货7,000张建筑模板。批发中心于2004年6月2日向宝山法院起诉浦西公司、顾骏玮、丁连钢买卖合同纠纷,宝山法院于2005年1月20日判决:顾骏玮、浦西公司在三个月内对瑞腾公司的财产进行清算,以清算所得财产支付批发中心货款490,2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29412元、案件受理费由顾骏玮和浦西公司以清算财产承担10206元。批发中心于2005年6月14日向宝山法院申请执行,宝山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顾骏玮下落不明,浦西公司称瑞腾公司是由顾骏玮一手操作,帐册也在顾骏玮手中,因此无法进行清算,批发中心亦未能提供瑞腾公司的财产情况,宝山法院遂裁定中止执行。批发中心于2009年2月2日向原审青浦法院提起本案诉讼。 
  (2)关于瑞腾公司的工商登记及注销情况。上海瑞腾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于1999年1月5日批准设立。顾骏玮、上海浦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系瑞腾公司股东,章程载明分别出资245万元和255万元。顾骏玮系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财务负责人。在2003年2月14日瑞腾公司股东会决议中,载明“经全体股东一致商量决定,因公司经营状况不佳,决定注销瑞腾公司,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无债权债务”,该决议有顾骏玮、瑞腾公司签字盖章。2003年3月10日,工商机关批准对瑞腾公司的企业法人资格予以注销。在注销登记申请书上,有顾骏玮、瑞腾公司签章,并注明“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已无债权债务”。顾骏玮于2005年2月4日因病死亡。  [14:27:51]
[审判长] 说: 上诉人对合议庭上述归纳的无争议事实有何意见?  [14:29:02]
[上诉人] 说: 无异议。  [14:29:02]
[审判长] 说: 被上诉人对合议庭上诉归纳的无争议事实有何意见?  [14:29:02]
[被上诉人] 说: 无异议。  [14:29:02]
[审判长] 说: 鉴于双方当事人均对上述事实不持异议,合议庭当庭予以确认。  [14:29:02]
[审判长] 说: 根据双方当事人诉辨意见,双方当事人对浦西公司是否怠于履行清算义务以及由此导致批发中心无法实现债权等相关事实存有争议。合议庭在下面的庭审中将作进一步审查。  [14:30:09]
[审判员] 说: 被上诉人,被上诉人浦西公司是否参与瑞腾公司的经营管理,负责哪些事务?  [14:33:11]
[被上诉人] 说: 不参与任何经营。  [14:33:11]
[审判员] 说: 你方是大股东,为何不参与?有无派驻人员在公司?  [14:33:11]
[被上诉人] 说: 成立公司的时候就约定我们不派员。  [14:33:11]
[审判员] 说: 被上诉人浦西公司如何获知瑞腾公司经营状况、人员状况和财产状况?  [14:33:11]
[被上诉人] 说: 和顾骏玮电话联系,偶尔碰面。  [14:33:11]
[审判员] 说: 瑞腾公司是否召开过股东大会,浦西公司有无参加,特别是03年2月14日的股东大会?  [14:33:11]
[被上诉人] 说: 没有,没参加过。  [14:33:11]
[审判员] 说: 是否寄送过财物报表?  [14:33:11]
[被上诉人] 说: 刚成立的第一、二年寄过,后来没有。  [14:33:11]
[审判员] 说: 你方有无催要过?  [14:33:11]
[被上诉人] 说: 没有。  [14:33:11]
[审判员] 说: 工商登记材料上03年2月14日的股东大会被上诉人是否参与?  [14:35:41]
[被上诉人] 说: 没有参与。  [14:35:41]
[审判员] 说: 浦西公司是否知道瑞腾公司与上诉人的该笔业务?  [14:35:41]
[被上诉人] 说: 不清楚。  [14:35:41]
[审判员] 说: 浦西公司何时知道瑞腾公司被注销?  [14:35:41]
[被上诉人] 说: 宝山法院提起诉讼后在审理中知道的。  [14:35:41]
[审判员] 说: 知道注销后,有无找过顾骏玮?  [14:35:41]
[被上诉人] 说: 开庭之前我们就知道顾骏玮身体不好,我们派人去探望过,顾骏玮需要隔离治疗,无法联系。  [14:35:41]
[审判员] 说: 有无问过家属?  [14:35:41]
[被上诉人] 说: 没有。  [14:35:41]
[审判员] 说: 公司其他员工呢?  [14:35:41]
[被上诉人] 说: 都不认识。  [14:35:41]
[审判员] 说: 瑞腾公司办公场所去过吗?  [14:35:41]
[被上诉人] 说: 没去过。  [14:35:41]
[审判员] 说: 知道注销后,有无查找过瑞腾公司的剩余资产、银行账户及账册或采取其他措施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理?  [14:35:41]
[被上诉人] 说: 因为顾骏玮生病严重,具体情况我们也不清楚。都是顾骏玮一个人保管的。  [14:35:41]
[审判员] 说: 公司其他员工你方是否认识?  [14:35:41]
[被上诉人] 说: 不认识。  [14:35:41]
[审判员] 说: 瑞腾公司注销前的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是否还在?  [14:35:41]
[被上诉人] 说: 现在没有了。  [14:35:41]
[审判员] 说: 上诉人批发中心对于被上诉人浦西公司的陈述有无异议?  [14:36:05]
[上诉人] 说: 有异议。1、被上诉人陈述说不了解公司经营状况,这不符合事实。被上诉人作为瑞腾公司的控股股东,在公司的经营结构设置中,虽然顾骏玮是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但被上诉人毕竟派了监事监督公司经营业务。2、被上诉人陈述没有收到财务资料,这也不符合事实。公司在刚成立的两年,公司经营状况是不错的,而且作为投资250万元的投资人必定会很关注,按照章程规定财务报表每个月寄给股东,最终的年度报表也交给股东。3、被上诉人陈述庭审时才知道瑞腾公司注销,这也不符合事实。应该是04年6月的时候就知道了,不是在庭审过程中才知道的。4、被上诉人认为顾骏玮是瑞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而且操纵公司运作,但是顾骏玮4、5年中患有多种疾病,患有这么多疾病的人怎么能把公司完全交给他掌控?5、被上诉人认为公司除了顾骏玮外谁也不知道、不认识办公场所,按照章程规定,公司设有专职人员,监事也是被上诉人委派的,不可能不知道。  [14:40:28]
[上诉人] 说: 6、得知公司没有清算就注销,被上诉人陈述找过顾骏玮,但在宝山法院向顾骏玮和被上诉人发出强制执行通知书的时候,顾骏玮找不到,被上诉人也找不到,才误导我们认为顾骏玮下落不明。知道公司注销后,宝山555号判决后被上诉人没有履行法定义务,公司设立的时候就有帐户,被上诉人不可能不知道,而且验资的时候也应该知道帐户。  [14:42:21]
[审判员] 说: 被上诉人有无补充?  [14:45:00]
[被上诉人] 说: 上诉人认为,公司监事是我方委派的,应该提供证据证明。在公司开办的前两年我们确实收到年检报告。上诉人认为顾骏玮身体不好,我们不会放任他管理,实质上是顾骏玮欺骗我们,掌控公司。上诉人认为我们怠于行使股东权利,也没有什么证据。  [14:45:00]
[审判员] 说: 上诉人对于监事是由被上诉人委派有无证据?  [14:47:17]
[上诉人] 说: 章程第22条上沙某的名字很模糊,而被上诉人很明确地讲出名字,说明被上诉人是知道的。被上诉人拥有的股权是51%,剩余股权是顾骏玮的,顾骏玮又是法定代表人、财物负责人,这也可以推定监事是被上诉人委派的。  [14:47:17]
[审判员] 说: 上诉人批发中心,如何与瑞腾公司发生业务?为何没有及时起诉?发生业务时对瑞腾公司的股东情况、资产状况是否了解?  [14:50:59]
[上诉人] 说: 因为我方供应的7000张板材就是用于被上诉人的一个工地,所以7000张板材与我方无关也不是事实。瑞腾公司是房地产开发公司,不需要建筑施工,而被上诉人是做建筑施工,我方提供的板材就是用于建筑的板材,所以当初就是提供给被上诉人的,合同是和瑞腾公司签订的。  [14:52:05]
[审判员] 说: 上诉人何时知道瑞腾公司注销?  [14:52:59]
[上诉人] 说: 宝山法院的案子诉讼过程中知道的。  [14:52:59]
[审判员] 说: 业务何时发生?  [14:52:59]
[上诉人] 说: 签订合同是01年7月,履行是在合同签订后,由上诉人向瑞腾公司分二批供应,但实际使用人是被上诉人,工地也是被上诉人承建的。  [14:52:59]
[审判员] 说: 被上诉人浦西公司对于上诉人的陈述有无异议?  [14:54:24]
[被上诉人] 说: 上诉人的陈述没有证据。上诉人陈述我方与瑞腾公司经营范围,所以板材就是提供给我方的,我方认为,这不是必然。宝山法院的判决书中就没有认定板材是供应给我方的。  [14:54:24]
[审判长] 说: 被上诉人,你方陈述被上诉人没有委派监事,顾骏玮死亡前后至今,你方有无就公司的事情找过沙某?  [14:54:24]
[被上诉人] 说: 我方不认识沙某。  [14:54:24]
[审判长] 说: 你方作为大股东,对公司章程中列明的监事不认识?  [14:54:24]
[被上诉人] 说: 是的。  [14:54:24]
[审判长] 说: 各方当事人是否需要相互发问?  [14:54:24]
[上诉人] 说: 没有。  [14:54:24]
[被上诉人] 说: 没有。  [14:54:24]
[审判长] 说: 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本案是一起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赔偿纠纷。双方当事人应在庭审事实调查的基础上,结合《公司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8、19、20、21条等相关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的约定,围绕以下法律争点开展辩论:  
  第一,顾骏玮办理注销公司是否存在过错,是否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害。 
  第二,在未经清算即注销公司的情形下,股东作为清算义务人所负赔偿责任是以出资为限,还是对公司债务负连带责任。 
  第三,顾骏玮未经清算注销公司,公司另一股东浦西公司是否有过错,其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是否以存在过错为前提。 
  第四,上诉人的损失及利息计算应如何确定。 
  请各方当事人围绕本案的争议焦点发表辩论意见。先由上诉人发言。  [14:55:38]
[上诉人] 说: 1、顾骏玮注销公司存在过错,给我方造成很大损失。按照公司的规定,注销前要经清算,未经清算就注销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我方对瑞腾公司的债权是经过宝山法院的生效判决认定的,损失客观存在。2、股东不经清算或怠于清算,对债权人造成损失,赔偿范围应该是债权人的全部损失。根据公司法解释(二)第20条规定,清偿责任是指对债权人的所有损失进行赔偿,而不仅仅限于出资。3、本案看似是顾骏玮一个人未经另一股东知道的情况下进行注销,实质上,两个股东都应该赔偿责任。根据公司法解释(二)第21条规定,股东对债权人的赔偿责任是连带责任,对内责任划分不影响对外承担连带责任。顾骏玮做的不好,另外的股东同样要承担责任。被上诉人应该对公司股东未经清算就注销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4、我方认为,赔偿金的数额是合理的。上诉人诉请一的债务人是瑞腾公司,债权本应由瑞腾公司向我方支付,这个数额是由生效判决确定的,这部分没有异议的。对于我方的诉请二利息的计算也是合理的,应该得到支持。这部分损失是上一部分损失的扩大部分,法院认定三个月内履行完毕,被上诉人不去清算,我们的损失就一直在扩大,根据相应的法规,应该按照银行同期利息的双倍计算。综上所述,被上诉人应当对瑞腾公司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15:00:57]
[审判长] 说: 被上诉人,发表辩论意见。  [15:02:47]
[被上诉人] 说: 我方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涉及的案由是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赔偿纠纷,根据最高院民事案件案由的规定,本案是公司股东因滥用股东法人地位和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民事赔偿纠纷,因此,我方是否存在滥用股东法人地位,是否存在滥用股东有限责任导致无法进行清算是关键问题。上诉人一审诉请要求我方赔偿529818元及利息294000多元,上诉人主张的事实是根据宝山法院的判决书以及宝山法院执行裁定书,要求瑞腾公司的股东即我方和顾骏玮对瑞腾公司的财产进行清算后,以清算后的财产余额向上诉人支付各项费用。但在执行过程中,由于我方没有清算,也没有怠于履行责任导致上诉人损失,上诉人起诉至法院。上诉人一审庭审时,法官问上诉人依据和适用法律是什么,上诉人回答是公司法20条,公司法解释(二)18条第2款。从事实看,我方是在收到宝山法院诉讼材料庭审时才知道瑞腾公司被顾骏玮在03年3月私下办理注销手续,事前、事后顾骏玮都对我方隐瞒了企业注销的事实。虽然我方多次派人与顾骏玮取得联系,但因为顾骏玮长期患病,疏于对公司的管理,造成亏损,而其于05年2月死亡。顾骏玮是瑞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且瑞腾公司的章程也明确规定顾骏玮为财务负责人,公司日常由顾骏玮一人负责。在03年3月瑞腾公司在办理注销时候,也是顾骏玮在注销文件上签字和盖章,因此,顾骏玮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我方没有怠于履行股东职责,客观上也没有逃避承担责任。宝山法院判决执行期间,我方也积极配合法院查找顾骏玮。瑞腾公司的财务帐册及重要文件都掌握在顾骏玮手中,故我方无法对瑞腾公司进行清算。我方作为瑞腾公司的股东,占有51%的股权,在瑞腾公司成立时我方也出资了250万元,我方是从事建筑工程的企业,业务中与顾骏玮认识,由于他承诺他在宝山、虹口人面广,故成立了房地产企业,并约定公司操作由顾骏玮负责,事实上,顾骏玮欺骗我方,且由于他患病,导致公司亏损。从客观说,我方由于投资失误,无法达到我方投资的真实目的,我方也损失惨重。被上诉人和上诉人都是顾骏玮的受害者。本案应该适用最高院关于公司法解释(二)第18条。我方认为,我方作为股东没有怠于履行股东义务的行为。经过事实调查,瑞腾公司的股东顾骏玮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又是执行董事、财务负责人,瑞腾公司章程第8—10页里有明确约定。事实上,瑞腾公司日常管理都由顾骏玮一人掌控,特别是公司出现亏损时,顾骏玮没有与我方联系的情况下擅自办理了注销手续,根据证据5,担保单位债权债务承担人一栏中只有顾骏玮一人签章,也写明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也是顾骏玮签字。对于顾骏玮擅自注销公司的行为我方没有任何过错。在过错责任中,举证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不能举证的承担不利后果。上诉人目前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我方存在过错,造成企业被注销完全是顾骏玮个人的责任。被上诉人的行为也不符合无过错原则,现有的法律法规也没有其他规定我方要承担无过错责任。  [15:20:04]
[审判长] 说: 上诉人,有何补充意见?  [15:20:32]
[上诉人] 说: 刚才审判长讲得很清楚,本案应适用公司法第20条,公司法解释(二)第18、19、20、21条。我方亦认为,本案应适用公司法解释(二)第20条,瑞腾公司没有经过清算即注销。宝山法院的案子中我方申请执行,执行内容就是要求被上诉人进行清算,而被上诉人提出无法清算。清算义务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论清算义务人有无责任都应该承担清算责任。即使按照公司法解释(二)第18条第2款的规定,被上诉人也应该承担责任。公司股东是一个整体,并不是指其中哪一个股东。根据公司法解释(二)第21条规定股东之间是连带责任,应该作为整体考虑。只要怠于履行的行为发生,股东对外都应该整体先承担责任,至于哪些股东责任大、小这是股东内部的事情。根据证据规则,被上诉人认为自己履行了义务应该对此承担举证责任。从一审的举证和今天的庭审,被上诉人在清算的时候没有做任何实际工作。被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生效后他才有清算义务,这是错误的。清算义务是法定的,在成为股东的只有就这个义务了。2004年6月起诉的时候被上诉人就知道瑞腾公司注销了,即使之前被上诉人不知道,这个时候被上诉人也应该履行清算义务了。被上诉人陈述清算资料掌握在顾骏玮那里不是事实。被上诉人知道有清算义务之后,也没有尽到清算义务。被上诉人不作为是非常明显的,请求支持我方上诉请求。被上诉人认为他没有滥用权利,所以被上诉人不承担责任。根据法院内部案由的规定,许多案由不可能具体到某一个案件,而且很多新情况会发生,所以不能说没有滥用权利就不承担责任。  [15:29:03]
[审判长] 说: 被上诉人,有何补充意见?  [15:29:26]
[被上诉人] 说: 我方没有说谎。顾骏玮作为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掌管公司一切权利,并且在没有通知我方的形成下办理了注销手续,对我方也是侵权。上诉人向瑞腾公司两股东起诉,当时我方确实没有掌控公司的主要材料和相关证据,所以,无法行使清算义务,故不适用公司法第20条,应该适用公司法解释(二)第18条第2款。我方未尽清算义务是客观上履行不能,我方应该免责。  [15:30:35]
[审判长] 说: 法庭辩论结束。现在各方当事人进行最后陈述。  [15:32:42]
[上诉人] 说: 恳请法院支持我方上诉。  [15:32:42]
[被上诉人] 说: 请根据公司法解释(二)第18条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5:32:42]
[审判长] 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请双方听完我下面这段话以后,在考虑决定是否愿意调解。1、本案的整个过程中,作为顾骏玮的死亡是客观事实,如果他没有死亡,可能今天就没有这个诉讼了。顾骏玮的死亡确实给今天庭审的双方当事人带来一定的影响。2、被上诉人陈述作为公司占有51%的大股东,在对公司的管理上确实存在疏忽。被上诉人作为大股东,可以放弃某些权利,但其承担的义务不能随之免除,特别是对公司以外的债权人的义务,是不可能通过对公司内部权利的放弃而消失的。以上这段话,希望给双方当事人在考虑是否愿意调解的时候做一个参考意见。  [15:37:41]
[审判长] 说: 各方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  [15:38:17]
[上诉人] 说: 愿意。  [15:38:17]
[被上诉人] 说: 不愿意。  [15:38:17]
[审判长] 说: 鉴于被上诉人不愿意调解,现在休庭15分钟,合议庭将对本案进行评议,评议后进行口头宣判。现在休庭15分钟。  [15:41:36]
[书记员] 说: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退庭。  [15:41:36]
[主持人] 说: 请大家耐心等待宣判结果……  [15:42:15]
[主持人] 说: 宣判即将开始,请大家关注。  [15:53:23]
[书记员] 说: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15:54:19]
[审判长] 说: 请坐下。  [15:54:19]
[审判长] 说: 现在继续开庭。  [15:54:34]
[审判长] 说: 上诉人邳州市天合板材批发中心诉被上诉人上海浦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赔偿纠纷一案,经本院公开开庭审理,核查了事实,听取了各方辩论意见及最后陈述,现经合议庭评议,对本案进行当庭口头宣判,本院认为,本案系一起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赔偿纠纷。根据公司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作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如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顾骏玮未经依法清算办理瑞腾公司注销手续,显属滥用权利和股东有限责任,其逃避债务的故意明显,现瑞腾公司账册、财产下落不明,直接导致上诉人批发中心依法享有债权无法获得清偿,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顾骏玮应当对上述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同时,被上诉人浦西公司作为瑞腾公司另一股东,与顾骏玮共同负有法定公司清算义务。虽然公司未经清算被注销系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的顾骏玮所为,但是作为瑞腾公司大股东以及清算义务人,浦西公司对顾骏玮的违法行为确未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存在过失。根据公司法关于督促清算人切实履行清算义务,充分保护公司外部债权人利益的相关规定,本院对被上诉人浦西公司以其不知顾骏玮擅自注销的公司内部责任区分而拒绝对外赔偿的意见,不予采纳。被上诉人浦西公司亦应承担连带责任。因上诉人批发中心未从宝山区法院(2004)宝民二(商)初字第555号民事判决的强制执行过程中获得清偿,故被上诉人浦西公司应向上诉人赔偿损失529818元(即上述判决确定的货款、违约金和案件受理费)。关于上诉人批发中心主张的利息损失部分,因(2004)宝民二(商)初字第555号民事判决仅判令被上诉人浦西公司承担清算责任,故上诉人认为利息损失中包含双倍罚息,缺乏依据,本院对此作相应调整。现在进行口头宣判:本案原审判决法律适用不当,应予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5:56:28]
[书记员] 说: 全体起立。  [15:57:01]
[审判长] 说: 
  一、撤销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09) 青民二(商)初字第265号民事判决; 
  二、上海浦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邳州市天合板材批发中心损失人民币529,818元及自2005年6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以人民币529,81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算); 
  三、对邳州市天合板材批发中心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15:57:43]
[审判长] 说: 请坐下。  [15:59:14]
[审判长] 说: 今天是口头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法庭将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  [15:59:14]
[审判长] 说: 闭庭后,当事人阅看法庭记录,如有遗漏或差错,可以申请补正,确认无误后,应在笔录上签名。  [15:59:14]
[审判长] 说: 现在闭庭。  [15:59:14]
[书记员] 说: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退庭。  [15:59:14]
[主持人] 说: 今天庭审顺利结束,合议庭已当庭口头宣判。本次网络庭审直播到此结束,谢谢大家的参与,再见!  [16:00:01]
[声明] 说: 本次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6:0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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