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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31日发布通知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在中国境内外公开发行、上市股票(A股、B股和海外股)的中国居民企业,在向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2008年及以后年度股息时,应统一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通知同时指出,非居民企业股东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依照税收协定执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法规成立,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据了解,早在2008年的时候,国家税务总局就中国居民企业向境外H股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2008年及以后年度股息收入的所得税扣缴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应按10%进行扣缴。